日本賣出有價證券收益稅

日本賣出有價證券收益稅,賣出有價證券收益稅,是對賣出股票等有價證券所獲收益課徵的稅收。這是日本於1989年4月實施的稅制改革措施之一。

在此之前,日本對買賣有價證券,只課徵0.55%的“有價證券交易稅”,而對賣出有價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原則上是不課稅的。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倒買倒賣股票等有價證券成為牟取巨額收益的途徑之一,這種收益又可以不上稅,由此而帶來的稅賦不公和人們心理上的不平衡,曾成為日本社會的一大問題。對賣出有價證券課稅的改革措施,便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出台的。賣出有價證券收益稅有兩種課徵方式,即“源泉分離課稅”和“申報分離課稅”,賣出有價證券獲得收益者可任選其中一種。下面以賣出股票為例來看兩種課徵方式的區別。申報分離課稅的方式是:從股票的賣出價款中,減去買入價款和手續費等費用,然後對所餘部分(即賣出股票的純收益)課徵20%的國稅和6%的地方稅。源泉分離課稅方式是:不管當事者買賣股票實際上是盈是虧,都按照買賣價款的1%自動課稅。所謂自動課稅,即由證券公司依據當事者的交易額,自動扣留買賣價款的1%,並代為交稅,不需當事者辦理納稅手續。由於建立了賣出有價證券收益稅,日本將原來的有價證券交易稅的稅率,由0.55%降低到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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