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治安警察法

曰本治安警察法是日本政府為對付政治結社以鎮壓工農運動於1900年3月頒布。共32條。規定任何政治結社、室內室外集會都必須事先向警察當局呈報登記;凡集會均應有警察到場監督;只要警察署認為必要,可限制、禁止或解散集會;違反規定者,分別按情節輕重處1年以下的監禁或50日元以下的罰金。

任何人,只要不違反公共福利,均可自由選擇職業。任何人,不因人種、國籍、信仰、性別、社會身份、門第、從前的職業、是否工會會員等在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等方面受歧視。政府設定免費為公眾服務的公共職業介紹所,以便通過斡旋,使尋找職業者迅速找到與其能力相適應的職業。對尋找職業者進行必要的職業指導。政府還對非政府人員舉辦的職業介紹、工人招幕和勞力供應等事業進行指導與監督。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