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明治維新後金融業發展

日本明治維新後金融業發展是日本金融業在1868年明治維新運動後的發展狀況。在明治維新時期,明治政府積極推行以發展資本主義工業為目的的所謂“殖產興業”政策,在金融領域,把整頓混亂的貨幣制度作為目標,旨在建立起以兌換為基礎的新貨幣制度。

1871年,制定了 《新貨幣條例》,推行金本位制。在銀行制度方面,政府支持設立匯總公司。1872年,明治政府制定了 《國立銀行條例》規定國立銀行自由成立。後經1876年、1883年兩次修改,把銀行券的發行權集中到中央銀行。1882年確定日本銀行為中央銀行。1894年~1895年日本侵略中國,獲得巨額賠款,為實行金本位制積累了必要的準備金。1897年3月頒布 《貨幣法》,同年10月正式實行金本位制,日本銀行發行能兌現的銀行券,1899年禁止政府紙幣,貨幣制度獲得統一,並為以後的發展奠定了基礎。在日本銀行成立前後,商業銀行和儲蓄銀行也開始出現。1890年頒布《銀行條例》、《儲蓄銀行條例》後,普通銀行、儲蓄銀行獲得迅速發展。在這一時間,為特殊目的服務,日本政府根據特別法律建立了一些特殊銀行,包括橫濱正金銀行、日本勸業銀行、農工銀行、北海道拓殖銀行、日本興業銀行、朝鮮銀行、台灣銀行。它們受政府的保護,享有特殊待遇,同時必須接受政府的嚴厲監督。至此,日本在短短的30年內,確立了金本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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