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律令制

日本律令制是基於律令的社會制度。是古代日本的中央集權制度,其律令是仿效唐朝的法律體系編撰施行的。在日本,律令制也叫“律令體制”或“律令國家”。雖然律令制度在古代東亞很普遍,但真正有實證仿效中國建立起完整律令制度的僅有日本。日本的律令制借鑑自隋唐制度,之後中國的制度發生了變化,而日本的制度沒有隨之改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本律令制
  • 日語原文:律令制
  • 假名:りつりょうせい
基本理念,歷史,早期記載,規範化,桓武天皇與律令制的終結,

基本理念

日本律令制是中國古代思想衍生的王土王民思想(也叫王土王臣思想,即土地和人民都必須服從君主的支配)這一理念具體化的體制。另外,王土王民的理念和「只有君主才有統治權,在君主面前人人平等」的「一君萬民」思想成為互為表里的關係。
律令制下,本著王土王民和一君萬民的裡面,國君一律平等地給予人民土地,反過來人民對於國君也一律平等地履行租稅勞役兵役的義務。為了保障這套秩序無差錯的執行,國家頒布了高度體系化的法令,並依照這套法令建立起官僚體系。這套官僚體系是保障社會秩序的工具。

歷史

早期記載

日本律令制大約實施於公元7世紀後期(飛鳥時代後期)到10世紀。這之中,8世紀初期到中後期是其黃金時期。 據《日本書紀》記載,推古11年12月5日(604年1月11日),開始實行包括制定冠位十二階在內的國制改革。從646年開始,孝德天皇和中大兄皇子等人積極推進政治改革,在大化改新中提出了四項施政方針。這些方針都受到了中國政治制度的強烈影響,內容如下
  1. 剝奪豪族們的私有領地
  2. 創設中央集權的統一的地方制度
  3. 制定戶籍、計帳、班田收授法
  4. 重新制定稅租制度
到20世紀中後期,人們都認為大化改新將日本帶入律令制社會,但是1967年12月,藤原京北的外濠出土了上寫有己亥年十月上捄國阿波評松里」的木簡,解決了郡評論爭,證明改新詔書在《日本書紀》中被更改,大化改新諸政策經過了後世的添加和更改,之前的觀點就被推翻了。現在人們普遍支持《日本書紀》中的那種程度的改革和向律令制的過渡並不屬實,之後,改革停滯了。

規範化

日本正式進入律令制社會是公元7世紀60年代之後的事。663年,日本在白村江之戰中戰敗,隨即於新羅的關係惡化,日本朝廷深感國際局勢對日本不利。於是為了增強國防實力,使危機感籠罩下的統治階級團結起來,當時的天智天皇改組豪族,迅速整頓了官僚體制,進行了舉國的政治體制改革。改革加強了大王(天皇)的權利,這個時期編寫並施行的近江令,被認為是這些法令的統稱。天智天皇的政治制度改革時期,在全國形成了令制國的行政區劃。這樣一來,對地方人民的通知就進一步強化了。670年左右,在這個背景下,日本歷史上最早的戶籍庚午年籍完成。戶籍是律令制諸多制度施行的必要因素。

桓武天皇與律令制的終結

8世紀末期,律令制的實效性減弱,逐漸變成難以實施的制度。這套機制的運行,成為律令政府在人力和財力方面的沉重負擔。為此,當時在位的桓武天皇廢止了這項制度,實施大規模的行政改革,用簡單有實效的制度取而代之。這次改革,雖然是為了重振律令制,但是讓律令制發生了實質性的改變。在桓武天皇時代,都城由平城京遷至長岡京平安京,也對蝦夷積極應戰。這些事件構建起與以前性質不同的統治體制,被多數人認為是律令制的再次形成。但是,也有學者認為,桓武天皇時期之後是律令制實際已經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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