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統計管理辦法

規範信息

【法規名稱】 旅遊統計管理辦法

【頒布單位】 國家旅遊局

【文號】 國家旅遊局令第10號

【頒布日期】 19980515

【實施日期】 19980515

【內容分類】 旅遊監察與審計

【時效性】 有效

【題注】 現發布國家旅遊局《旅遊統計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旅遊統計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旅遊局
  • 頒布日期:19980515
  • 實施日期: 19980515
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旅遊統計管理,保障旅遊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旅遊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旅遊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旅遊企事業單位的經營、業務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諮詢,實行統計監督。
第三條 旅遊統計的基本內容,是對旅遊企事業單位、旅遊區(點)接待工作量、經營效益、旅遊從業人數等情況進行的統計調查和對旅遊者實施的抽樣調查。
第四條 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企事業單位必須依照統計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供旅遊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其它與旅遊業有關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統計法》的規定,如實提供旅遊統計調查所需要的情況。
第五條 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旅遊統計工作的需要和國家旅遊局的統一規劃,有計畫地採用現代信息技術,配備或逐步更新必要的統計計算和數據傳輸設備,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國旅遊統計信息自動化管理網路系統。
旅遊企事業單位應當為旅遊統計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並積極採用現代信息技術。
第六條 旅遊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國家旅遊局負責對全國旅遊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業務指導和組織協調,國家旅遊局綜合統計機構承擔具體工作。
地方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旅遊企事業單位和旅遊者的統計調查工作。
地方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統計工作的需要,確定承擔統計職能的機構。
第七條 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統計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完成國家或地方統計調查任務,收集、匯總和公布全國或地方旅遊統計資料;
(二)制定全國或地方的旅遊統計報表制度和抽樣調查方案,建立統計登記制度;
(三)組織協調和管理本部門非統計職能機構制定的各項統計調查,審核其擬制發的旅遊統計調查方案及其統計調查表,並納入統一編號管理;
(四)會同人事教育部門,組織對在崗旅遊統計人員的培訓,對旅遊統計人員進行考核、獎勵。
第八條 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備專職統計人員,旅遊企事業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固定兼職的統計人員。
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統計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旅遊局規定的旅遊統計人員資格條件,並保持相對穩定。
第九條 旅遊統計是國家統計的組成部分,是提供旅遊信息的主體。經國家統計局批准制發的旅遊統計調查制度屬於國家統計調查制度。
旅遊統計調查制度主要包括旅遊定期報表制度、旅遊抽樣調查和旅遊專項調查。
第十條 旅遊統計調查項目分別由國家旅遊局和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並依照《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報國家統計局或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或備案後,組織實施。
地方旅遊統計調查方案不得與國家旅遊統計調查方案相牴觸。
第十一條 按規定程式批准的統計調查方案,必須在調查表的右上角標明表號、制表機關、批准或者備案機關、批准文號。對未標明上述字樣的調查表,有關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廢止。
第十二條 旅遊定期報表制度是按照統一規定的時間、內容、計算方法和程式,由旅遊企事業單位報送相關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自下而上逐級提供統計資料的一種全面統計調查。
全國《旅遊統計制度》由國家旅遊局和國家統計局共同制發,國家旅遊局組織實施。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完成國家《旅遊統計制度》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區的實際需要,可以適當增加統計內容,會同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制定本地區的《旅遊統計制度》並實施。
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向國家旅遊局報送統計資料時,必須同時報送符合標準的資料庫(以計算機遠程傳輸或軟碟的方式報送)。
第十三條 抽樣調查是從全部調查對象(總體)中隨機抽取一部分樣本進行的一次性調查。
旅遊抽樣調查主要包括對來華旅遊的外國人、回國旅遊的華僑、回內地旅遊的港澳同胞、回祖國大陸旅遊的台灣同胞在中國大陸消費情況及其一日游遊客所占比重的抽樣調查,大陸居民在國內及出境旅遊情況的抽樣調查,以及根據旅遊業發展的需要組織實施的其它抽樣調查。
第十四條 專項統計調查是以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中非統計機構因管理需要而進行的旅遊專項統計調查。
旅遊專項統計調查需經有關部門審查、協調,授頒統一表號後方可制發。旅遊專項統計分別由各專業職能機構實施。
旅遊專項統計調查主要包括:旅遊度假區統計、勞動工資統計、旅遊教育統計、旅遊質監投訴統計和旅遊區(點)接待經營統計,以及根據旅遊業發展的需要進行的其它旅遊專項統計。
第十五條 凡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或納入旅遊行業管理的旅遊企事業單位,應當到相關的旅遊統計機構辦理統計登記,並建立統計台帳和核算制度,按規定報送統計資料。
第十六條 旅遊統計資料實行分級管理。全國旅遊統計資料由國家旅遊局統一管理;地方旅遊統計資料由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專項旅遊統計資料由實施專項旅遊統計調查的機構負責管理。
第十七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收集統計報表時,應當做好報表的審核工作,保證統計資料的準確性。下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向上一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上報的統計報表,須經本部門主管領導審核、簽署。當匯總報表中旅遊企事業單位數量變動較大時,應當說明原因。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季度、年度向上一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統計分析和抽樣調查報告。
第十九條 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建立健全旅遊統計檔案管理制度。
旅遊統計原始資料的保存期為5年。
第二十條 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定期公布本轄區的旅遊統計資料。
地方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公布重要的統計資料前,應當徵求上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國家旅遊局負責審定、公布和出版全國旅遊統計資料。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定、公布和出版本轄區的旅遊統計資料。
宣傳、新聞和出版單位需發布尚未公開的旅遊統計資料,屬全國性的,須經國家旅遊局核准;屬地區性的,須經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核准。所發表出版的旅遊統計資料必須註明資料提供單位。
第二十一條 對在旅遊統計工作中作出貢獻或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國家旅遊局每年對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重點旅遊城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重點旅遊企業的統計工作進行考核。
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轄區下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企業的統計工作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報上一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旅遊企業評優和對旅行社的年檢,應當將企業旅遊統計考核情況作為必要條件和內容之一。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統計法》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有關部門根據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 凡超過旅遊統計報表制度規定的報送時間未報統計資料或不按要求報送統計數據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警告,並寄送《違規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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