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責任保險投保信息報送和檢查暫行辦法

2013年10月30日,國家旅遊局辦公室以旅辦發〔2013〕185號印發《旅行社責任保險投保信息報送和檢查暫行辦法》。該《辦法》共9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旅行社責任保險投保信息報送和檢查暫行辦法
  • 實行時間:2013年10月30日
  • 檔案:旅辦發〔2013〕185號
  • 法律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 法條數量:9條
基本信息,暫行辦法,

基本信息

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印發《旅行社責任保險投保信息報送和檢查暫行辦法》的通知
   旅辦發〔2013〕1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委)辦公室: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等檔案中旅行社投保責任保險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從即日起實施《旅行社責任保險投保信息報送和檢查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認識旅行社責任保險對提高行業應對突發事件能力的重要作用
旅行社責任保險在有效轉移行業經營風險、妥善處理行業突發事件、提高行業風險管理水平等方面發揮的積極作用日益明顯,但因為行業發展水平和旅行社經營管理水平的不同,仍有部分旅行社企業對投保責任保險存在認識上的誤區,各地要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為契機,積極引導旅行社企業正確認識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作用和意義,指導旅行社企業投保符合相關規定的、能夠真正滿足企業經營管理需要的責任保險。
二、要認真組織旅行社做好信息報送工作
各地要及時組織本地旅行社企業按照《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登錄指定系統進行責任保險投保信息的報送。
登錄“中國旅遊誠信網”,首頁下方 “全國旅遊團隊服務管理系統”,進入系統界面,點擊“系統登錄“按鈕,選擇“旅遊保險報送和檢查子系統”進行登錄。“旅遊保險報送和檢查子系統”的登錄名和登錄密碼與“團隊動態子系統”相同。購買“旅行社責任保險全國統保示範項目”的旅行社投保數據將通過後台導入系統,不需要旅行社企業填報,僅需登錄後予以查詢確認;其餘未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全國統保示範項目”的旅行社需要按照《暫行辦法》的要求,及時認真填報旅行社責任保險投保信息。
三、要及時開展投保情況檢查
各地要按照《暫行辦法》的要求,及時通過系統認真檢查本地區旅行社企業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報送情況,對於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旅行社企業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國家旅遊局辦公室
2013年10月30日

暫行辦法

旅行社責任保險投保信息報送和檢查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情況的監督,規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檢查工作,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旅行社應將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相關信息資料通過國家旅遊局指定的網上填報系統,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報送內容應包括承保公司名稱、投保產品在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或備案文號、保險期間、保費、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及年度累計責任限額、每次事故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等。
第三條 已設立的旅行社應在其購買的旅行社責任保險契約生效或承保公司、保險額度等基本信息發生變化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報送工作。新設立的旅行社應當在進行工商登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投保信息報送工作。
第四條 國家旅遊局對全國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本地區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相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可以採取通過網上填報系統進行檢查和現場抽查等形式。
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 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投保和信息資料報送情況;
(二) 報送的信息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三) 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責任範圍、責任限額和其他約定內容的合法性;
(四) 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有效期。
第五條 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當地政務網站或媒體,將檢查結果及時予以公告。
第六條 旅行社未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解除保險契約但未同時訂立新的保險契約,保險契約期滿前未及時續保,或者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低於20萬元人民幣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旅行社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旅行社未報送投保信息資料或報送的信息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旅行社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於每年的3月底前將上年度檢查工作報告提交國家旅遊局。
檢查工作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本地旅行社上一年度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整體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2、本地組織實施檢查的工作情況;
3、檢查、抽查結果和處罰情況。對予以處罰的旅行社,應當註明名稱、許可證編號、處罰原因、處罰方式及處罰依據等。
4、對旅行社責任保險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國家旅遊局於每年6月底前對各地上年度檢查情況予以通報。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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