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信用證

旅行信用證是開證行為便利旅遊者在旅途中支付旅費、雜費和購買商品所開立的一種光票信用證。其特點是,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是同一個人,開證行和償付行是同一家銀 行。旅遊者在申請開證時,一般須預交十足押金,開證行按旅遊者擬去的地區選定議付行並逐一列示於旅行信用證上,以便旅遊者持往各指定的議付行取款。開立信用證時,開證行單獨提供一份“印鑑核對卡”(Letter of Indication) ,由旅遊者當面在卡上預留印鑑,連同旅行信用證一併交由旅遊者自帶出國使用。同時,開證行將旅行信用證副本分別寄送各指定的議付行,以資核對付款。當旅遊者在旅途中取款時,須將旅行信用證及印鑑核對卡一併提交議付行核驗,並當面簽發取款收據或匯票,經與預留印鑑核對相符後辦理議付。議付金額不得超過信用證餘額,議付後憑旅遊者簽發的取款收據或匯票直接借記開證行有關帳戶後連同借記通知書一併寄向開證行索償。當議付最後一筆款項時,應將旅行信用證和印鑑核對卡一同收回隨同借記通知書和收據或匯票一併退寄開證行,以便註銷旅行信用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旅行信用證
  • 外文名:Traveller's letter of credit
  • 開立者:銀行
  • 受益人:旅行者
  • 性質:不可撤銷
  • 適用範圍:旅館、機場等地
使用說明,定額流通旅行券,

使用說明

旅行信用證具有不可撤銷性質,索償和償付手續同信用證一樣。旅行者在申請開證時,一般都預付十足的押金,所以不必請外國銀行加具保兌.證上未用完的金額可以憑原證領回。這一點, 使用旅行信用證比使用定額的旅行支票方便。但是旅行信用證的 議付手續比較麻煩,它不像旅行支票可以在旅館、機場等地隨時隨地兌付,只能在銀行營業時間內到銀行去當面取款,因而比旅行支 票使用得更少。不過,從遺失和被竊的角度來說,旅行信用證卻比 旅行支票更安全,因為它只能由旅行者本人支取,別人無法代領、 冒領。旅行信用證可以開給一家或幾家代理行,要求這些銀行議付 該信用證項下的匯票。同時把一份供議付行鑑定申請人簽字真偽的證明信和旅行信用證一道交給申請人。當信用證交給幾家銀行 時,還應交給申請人一份議付銀行的名單。根據代理行協定的規定,買入旅行信用證項下匯票的議付行要將旅行者提交的信用證和議付行所持有的旅行信用證樣本進行核對,並核對開證行的簽字,要求匯票的出票人(即申請開證人)當著議付銀行的面簽發匯票,議付行將簽字與證明信上預留的印簽核對無誤後,議付行承兌並支付該匯票,還應在信用證的背面批註已議付的金額和餘額之後退還給旅行者。適用的匯率和帳務處理手續與光票相同。

定額流通旅行券

旅行信用證中有一種變種,稱為定額流通旅行券。其正面記載和旅行信用證相同,但在反面印有定額空白匯票格式,匯票以開證行為付款人,並編好順序號碼,同時註明持有者共持有多少張匯票等。同旅行信用證一樣,開證行對旅行券也開給印簽核對書。
旅行信用證的內容
旅行信用證由於開證行不同,內容也有所不同,但基本上包括下列各項:
1.開證行名稱;
2.“旅行信用證”字樣;
3.信用證編號;
4.受益人姓名和護照號碼;
5.金額;
6.開證日期;
7.信用證效期;
8.預留印鑑;
9.指定付款行名稱;
10.開證行有權簽字人簽章。
旅行信用證的正本由受益人自行攜帶,副本由銀行逕寄付款行,憑此核對印鑑,留底由開證行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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