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救條款亦稱 “防止損害條款”,其大意為: 船貨在遭受任何損害或災難時,被保險人 (或被保險人的代理人、受僱人及受讓人),均應採取各項必要的措施,保全或保護所保險的財產。保險人對其因而支付的費用,亦依其保險金額負責補償。但保險人獲得保險人補償的損害防止費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①必須是為被保的危險事故所引起的施救; ②僅為避免或減輕某一特定利益的損害而支出; 如為全體利益而支出,則應當作共同海損來處理; ③應為被保險人 (或被保險人的代理人、受僱人或受讓人) 所支付; ④應為避免或減輕承保的損害而支出。如保險單附有單獨海損免賠條款或免賠額的規定,則為避免或減輕此項不賠的單獨海損而支出的費用,被保險人亦不能獲得賠償; ⑤費用的支出必須是合理與謹慎而為之的——即被保險人應以 “如同未保險時” 所採取的措施一樣,盡善保全和保護財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施救條款
- 別名:防止損害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