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救條款

施救條款亦稱 “防止損害條款”,其大意為: 船貨在遭受任何損害或災難時,被保險人 (或被保險人的代理人、受僱人及受讓人),均應採取各項必要的措施,保全或保護所保險的財產。保險人對其因而支付的費用,亦依其保險金額負責補償。但保險人獲得保險人補償的損害防止費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①必須是為被保的危險事故所引起的施救; ②僅為避免或減輕某一特定利益的損害而支出; 如為全體利益而支出,則應當作共同海損來處理; ③應為被保險人 (或被保險人的代理人、受僱人或受讓人) 所支付; ④應為避免或減輕承保的損害而支出。如保險單附有單獨海損免賠條款或免賠額的規定,則為避免或減輕此項不賠的單獨海損而支出的費用,被保險人亦不能獲得賠償; ⑤費用的支出必須是合理與謹慎而為之的——即被保險人應以 “如同未保險時” 所採取的措施一樣,盡善保全和保護財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施救條款
  • 別名:防止損害條款
“Sue and labour” clause 施救條款,損害防止條款。海上保險單中的條款,允許被保險人從保險人處獲得因其為減少或避免保險財產的損失而發生的任何費用,而該損失是保險人應根據保單負責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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