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項目經理

施工項目經理

項目經理指工程承包在總包契約專用條款和本契約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履行總包契約及本契約的代表,一般由取得國家註冊的建造師擔任。我國的施工企業在進行施工項目管理時,實行項目經理責任制度。項目經理必須在取得建築工程施工項目經理資格證書之後才能上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施工項目經理
  • 特徵:管理崗位
  • 任務:總組織者、總協調者和總指揮者
  • 管理權力:項目管理班子
基本信息,概念,特徵,性質,任務,違規現象,管理權力,組建,運行,解體,規章制度,資格制度,資格證書,一級,二級,

基本信息

概念

項目經理責任制是指以項目經理為責任主體的施工項目管理目標責任制度。項目經理責任制的制度構成包括,項目經理部在企業中的管理定位,項目經理應具備的條件,項目經理部的管理運作機制,項目經理的責任、許可權和利益定位,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的內容構成等。施工企業應在其各項項目管理制度中對以上各項給與規定。
施工企業應處理好企業管理層、項目管理層和勞務作業層的關係,並應在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中明確項目經理的責任、權利和利益。
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應根據企業的項目管理制度、施工契約、經營管理目標等的相關要求制定,明確規定項目經理部應達到的進度、質量、安全、成本和文明施工的控制目標等。企業管理層應對項目管理層工作的全過程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項目管理層是施工企業在施工現場進行項目管理的組織機構,要充分做好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及動態管理方面的工作,要服從企業管理層的指導、監督、檢查機調控。勞務作業層是指在施工項目過程中所使用的施工企業自由的勞務人員和施工企業以外的勞務施工隊伍,它們均以分包人的地位與項目管理層建立分包勞務關係,企業管理層與勞務作業之間應簽訂勞務分包契約,而項目管理層與勞務作業層之間應建立共同履行勞務分包契約的關係。

特徵

1.項目經理是施工企業任命的一個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管理班子的負責人,但他並不一定是一個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項目上的代表人。因為一個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工程建設項目上的代表人,從法律方面來講,賦予其的許可權範圍不會太大。其主要任務是項目目標控制與組織協調。
2.項目經理並不是一個技術崗位,也不是“技術職稱”,更不是職業資格,而是一個管理崗位。他是一個組織系統中的管理者,至於他是否有人權、財權、材料和設備的採購權等,應由其企業的管理層來定。
3.項目經理應接受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領導,接收企業管理層、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的檢查與監督。一個施工項目從開工到竣工,企業不得隨意撤換項目經理,一般只有在施工項目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或項目經理違法、違紀時,施工企業才可撤換項目經理。
4.一個項目經理只能擔任一個施工項目的管理工作,當其負責管理的施工項目臨近竣工階段且建設單位的同意時,才可以兼任另一項工程的項目管理工作。

性質

1.項目經理部是在項目經理組建並領導下的施工項目管理組織機構,負責施工項目從開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的工程施工的全過程管理工作,也是履行施工契約的主體組織機構。
2.項目經理部作為項目管理機構,具有計畫、組織、控制、指揮、協調等職能,並且是一次性的組織機構,隨著項目的開工而組建,伴隨項目的竣工驗收而解體。
3.項目經理部是項目經理的工作班子,直接接受項目經理的領導和指揮,同時也接受企業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服務,包括監督、檢查和考核等。
4.施工企業是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父系統,項目經理部則是其中的一個子系統,過分地強調子系統的獨立性是不合理的,對企業的整體經營及管理更是有害無利的。
5.建築施工企業的項目經理(簡稱項目經理),是指受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委託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是建築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在承包的建設工程項目上的委託代理人。
6.2003年2月27日《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規定“取消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核准,由註冊建造師代替,並設立過渡期”,並將過渡的時間定位五年,即從國發【2003】5號文印發之日起至2008年2月27日止。在過渡期限內,凡持有項目經理資質證或建造師註冊證書的人員,經其所在企業聘用後均可擔任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過渡期滿後,大、中型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必須由取得建造師註冊證書的人員擔任;但取得建造師註冊證書的人員是否擔任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有企業自主決定。
7.建造師是一種職業資格,而項目經理是一個工作崗位的名稱,應注意這兩個概念的區別和關係。取得建造師職業資格的人員表示其知識和能力符合建造師執業的要求,但其在施工企業中是否擔任項目經理,則由企業視工作需要和安排而定。
8.在全面實施建造師職業資格制度以後,仍然要堅持落實項目經理崗位責任制。項目經理崗位責任制是保證工程項目建設質量、安全、工期、成本等的重要管理崗位。
9.貫徹執行國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企業的各項管理制度。
10.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加強財經管理,正確處理好國家、企業和個人的利益關係。
11.執行項目承包契約中由項目經理負責履行的各項條款。
12.對工程項目施工進行有效控制,認真執行有關技術規範、標準和規程。積極推廣和套用新技術,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實現安全文明施工,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任務

施工企業項目經理是在一個施工項目上施工單位的總組織者、總協調者和總指揮者,他所承擔的管理任務不僅僅依靠項目經理的管理人員來完成,還可能依靠整個企業各職能管理部門的指導、協作、配合和支持。項目經理不僅要考慮項目的利益,還應服從企業的整體利益。他的任務包括項目的行政管理和項目管理兩個方面。其在項目管理方面的主要任務是施工成本控制、施工進度控制、施工質量控制、施工安全管理、工程契約管理、工程信息管理、工程組織與協調等。

違規現象

1、故意壓低項目立項投資額報批甚至不立項。有些建設單位為了逃避招標,在申請立項時故意壓低投資金額申報。如某醫院輔助檢查儀器用房工程發展計畫委員會立項批覆為45萬元,而實際竣工決算造價為145萬元。有些工程甚至不立項,成為黑戶口。
2、超規模投資。僅2005年已審計結束的幾個建設項目,立項批覆為2310萬元,而實際投資為3865萬元,超規模投資1555萬元。
3、分包肢解工程。有些建設單位領導同志或工地代表將已含在中標價中的分項工程分包肢解給其它施工單位承建,形成關係工程、人情工程甚至腐敗工程。
4、施工圖設計有缺陷造成損失浪費。某學校科教樓工程83根獨立柱原設計為400×400mm,柱樑澆築成功後發現設計截面偏小,承載不足以支撐正常使用後的荷載,於是重新加固,導致損失浪費20多萬元。
5、不規範的招投標行為。
6、工程竣工結算不準確。隨著預算人員水平的提高和審計監督力度的加強,原來結算中存在的多計工程量、擴大材料差價、提高取費標準等手段逐步被一些更隱蔽的方法所替代:
7、工程財務支出不規範。工程財務支出與工程結算有時重複記賬,甲供材沒有按稅法規定開建築票據而直接以銷售材料票據入財務賬。
8、應繳納政府的基金、規費和稅收沒有應繳盡繳。我們在對某交通工程審計時發現,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約定應繳納的稅費不計算在造價內,施工單位不開建築稅票。
9、工程款不能按契約約定及時支付。有些單位沒有足夠的資金,盲目上項目,造成工程款久拖不結。如某職教中心工程契約約定3年內付清工程款,可3年過去了,還有40%工程款無法支付。

管理權力

1.組織所承擔的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項目管理班子。
2.參與施工項目投標,以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處理與所承擔的工程項目有關的外部關係,並可接受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委託簽署有關契約。
3.指揮工程項目建設的生產經營活動,調配和管理所承擔的工程項目的人力、資金、物資、機械設備等。
4.選擇所承擔的工程項目的施工作業隊伍。
5.對所承擔的工程項目的施工進行合理的經濟分配。
6.企業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管理權力。

組建

1.根據施工企業及索要施工項目的具體情況,來確定項目經理部的管理任務和組織形式。
2.確定項目經理部的層次,設立其中的職能部門、工作崗位、並確定各崗位的工作人員及其職責、許可權等。
3.由項目經理根據其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進行各個目標的分解。
4.組織相關人員制定項目經理部的規章制度及目標責任考核、獎罰制度。

運行

1.項目經理應組織項目經理部的全體成員認真學習本項目部的規章制度,經常檢查執行情況和效果,並應根據反饋信息積極改進管理工作。
2.項目經理部在進行管理崗位設定時,要認真貫徹因事設崗,按照有崗就有責任和目標要求的原則,充分明確各崗位的責、權、利及考核標準。
3.項目經理部應對分包單位的作業活動經常進行認真檢查、幫助和指導。
4.分包單位必須按照項目經理部的要求,通過自主作業管理,認真履行分包契約。

解體

項目經理部具備下列條件之後,便可宣告解體:
1.工程已經竣工驗收
2.施工現場最後清理完畢,並已協助本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了工程質量保修書
3.與各分包單位已經結算完畢,並與企業管理層辦理完有關手續
4.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已經履行完畢,經企業管理層審計合格

規章制度

一般應包括項目分包及勞務管理制度、項目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度、項目技術管理制度、項目進度管理制度、項目質量管理制度、項目安全管理制度、項目成本核算制度、項目的計畫與統計管理制度、項目的材料及設備管理制度、項目的施工現場管理制度、項目施工日誌制度、項目信息管理制度、項目分配與獎勵制度、項目例會制度、項目組織協調製度等。

資格制度

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建立以後,承擔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仍是施工企業所承包某一具體工程的主要負責人,他的職責是根據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對工程項目自開工準備至竣工驗收,實施全面的組織管理。而大中型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必須由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的建造師擔任,即建造師在所承擔的具體工程項目中行使項目經理職權。註冊建造師資格是擔任大中型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之必要條件。建造師需按人發[2002]111號檔案的規定,經統一考試和註冊後才能從事擔任項目經理等相關活動,是國家的強制性要求,而項目經理的聘任則是企業行為。
關於建造師執業資格註冊制度和項目經理崗位職業資質管理的關係,可以用四句話來概括:一是要明確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是改革項目經理資質的行政審批制度,不是取消項目經理。二是要看到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有利於提升項目經理崗位職業標準和整體素質要求、完善項目經理知識體系、加快項目管理人才培養與國際接軌的一項舉措,並不是取代項目經理。三是要弄清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是擔任項目經理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由於經驗、業績和綜合能力等因素,即使是通過考試的專業技術人員,也並不一定都有能力勝任項目經理崗位,但這些人可作為後備力量,在實踐中重點加以培養和鍛鍊。四是要堅持擔任大中型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從具有建造師或相應工程類專業執業註冊資格的人員中挑選。

資格證書

一級

一級建造師,是一種建築類執業資格,是擔任大型項目經理的前提條件。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設4個科目,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且符合註冊條件的人員,必須經過註冊登記後,方可以建造師名義執業。
報考條件
(一)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4年。
2、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3年。
3、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
4、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5、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二)符合上述(一)的報考條件,於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設部頒發的《建築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免試《建設工程經濟》和《建設工程項目管理》2個科目,只參加《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1、受聘擔任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2、具有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並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0年。
(三)從2007年度考試開始,已取得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也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相應專業,報名參加“一級建造師相應專業考試”,報考人員須提供資格證書等有關材料方能報考。考試合格後核發國家統一印製的相應專業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註冊時增加執業專業類別的依據。
(四)上述報考條件中有關學歷或學位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後從事該項工作的時間總和,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二級

二級建造師,是建築類的一種職業資格,是擔任項目經理的前提條件。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經過註冊登記後,即獲得二級建造師註冊證書,註冊後的建造師方可受聘執業。
報考條件
各地報名條件的規定,略有不同,體現出不同的寬緊政策,考生應以當地當年的考試報名通知為準。以下以北京為例:
1) 考全科:
凡遵紀守法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報名參加二級建造師全部科目考試:
(一) 具備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中等專科以上學歷並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與管理工作滿兩年;(——此條除了山西省、及新疆自治區外其他省份各地共有,山西省、新疆自治區明文規定本專業的應屆專科以上的畢業生都可以直接考試,不需要任何工作經驗)
(二) 具備其他專業中等專科以上學歷並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與管理工作滿5年;
(三) 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與管理工作滿15年。
2) 免試1個科目:(——此條各地共有)
符合有關報名條件,取得建設部頒發的《建築業企業二級項目經理證書》,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免試《建設工程施工管理》科目。
(一) 已取得工程或工程經濟類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 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並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
3) 免試2個科目:
符合有關報名條件,取得建設部頒發的《建築業企業一級項目經理證書》,並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取得一級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可免試《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科目。
(檔案依據:人發[2002]111號、冀人發[2004]69號、冀人字[2005]177號)
註:上述報考條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為考試年度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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