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單位全部負責制

施工單位全部負責制是通常是指行政上有獨立組織機構、經濟上獨立核算、專門從事組織基本建設工程施工活動的單位,接受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委託,通過簽訂承包契約,負責完成工程建設全部任務的一種經營管理責任制。屬於承發包方式的範疇。

施工單位全部負責制,依承包契約的範圍、內容的不同,分兩種:一種是對整個建設項目的建設全過程,包括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組織設備、材料供應、工程施工和竣工投產或交付使用,均由施工單位(如: 以施工單位為主體的工程承包公司)全部負責; 另一種是對建設項目中的主要部分,必須經過興工動料,進行施工生產活動才能建成的建築安裝工程,由專門從事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的單位(如: 建築公司、安裝公司)根據承包契約確定的範圍、內容,負責按要求全部完成施工任務。後一種方式,在我國被長期廣泛採用,其好處: 一方面是施工單位一般均為專業機構,配有熟練專門業務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和工種齊全的施工力量,並具有一定的施工技術設備和組織施工管理經驗,利於按期、按質、按量完成全部任務; 另方面,利於施工單位積累經驗,擴大施工技術裝備,提高職工專業素質和企業經營管理水平,不斷降低工程造價,充分發揮投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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