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業稅金

施工企業稅金指國家按法律規定向施工企業徵收的各種稅收的貨幣表現。它是國家調節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經濟槓桿。施工企業向國家繳納的稅主要有:工商稅、所得稅、建築稅、獎金稅等。施工企業向國家繳納工商稅的範圍,只限於對本企業以外的建築製品(包括各種結構件)銷售收入、工業性產品銷售收入、勞務銷售收入、作業提供的收入等,按規定稅率繳納。

國營施工企業利改稅以前不繳納所得稅,採用利潤分成的辦法,從1983年6月1日起,實行以稅代利制度,凡有盈利的國營施工企業,都應按規定就地繳納所得稅,以獨立核算企業為納稅單位。施工企業用預算外資金、自有資金和銀行借款等資金進行項目的建設需要向國家繳納建築稅。建築稅以自籌基本建設的全部投資和更新改造措施項目中的建築工程投資額等為依據,按規定的稅率徵收,企業以自有資金繳納。實行工資總額隨經濟效益掛鈎浮動的國營施工企業,全年發放獎金總額的人均水平超過規定限度時,由企業依法向國家繳納獎金稅。現行獎金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即企業全年發放獎金在4個月的標準工資以內的(月標準工資不足60元的,按60元計算)免徵獎金稅; 4個月以上,5個月以內的這部分獎金按30%徵稅,5個月以上,6個月以內的,這部分獎金按100%納稅; 超過6個月的部分,按300%徵稅。建築行業中直接從事建築施工的工人和其他企業的專業建築隊伍中的從事建築施工的工人的獎金,免繳獎金稅。施工企業計算繳納獎金稅時應將這部分工人的標準工資及發放的獎金剔除後計算。獎金稅由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國營企業繳納,不由職工個人繳納。施工企業還應按照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及從1987年1月1日起以後簽訂契約的建築安裝,修繕工程項目所取得的收入,按規定在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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