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於沈波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遼寧瀋陽
- 出生日期:1963年1月
- 畢業院校:遼寧省委黨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依法雙開,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82年12月至1984年02月遼寧省鐵嶺地震台觀測員;
1984年02月至1986年12月地震技術專科學校學員;
1986年12月至1990年10月遼寧省鐵嶺地震台技術員;
1990年10月至1991年08月遼寧省鐵嶺地震台辦公室主任;
1991年08月至1993年10月遼寧省鐵嶺市地震辦宣傳科科長;
1993年10月至1996年05月遼寧省鐵嶺地震台台長;
1996年05月至1997年12月遼寧省鐵嶺市地震局科長;
1997年12月至2001年03月遼寧省地震局監測預報處主任科員;
2001年03月任遼寧省地震局震害防禦處副處長;
2001年12月任遼寧省人防辦指揮(救援)處副處長;
2006年06月任遼寧省政府應急辦應急保障處副處長;
2009年03月任遼寧省政府應急辦應急保障處處長;
2011年11月任遼寧省政府應急辦副主任兼省政府辦公廳應急保障處處長;
2012年12月任遼寧省政府應急辦副主任;
2014年11月任遼寧省政府辦公廳黨組成員、副主任兼省政府督查室主任;
2017年12月任遼寧省政府駐北京辦事處主任;
2018年10月任遼寧省委副秘書長兼省委辦公廳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書記辦公室(省委秘書室)主任;
2020年01月任遼寧省委副秘書長兼省委辦公廳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書記辦公室(省委秘書室)主任,省人大常委會委員;
2020年11月任遼寧省委副秘書長兼省委辦公廳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省人大常委會委員;
2021年12月任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委員;
2022年01月任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社會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2022年11月被終止職務。
人物事件
依法雙開
2022年12月,經遼寧省委批准,遼寧省紀委監委對省人大常委會原委員、社會建設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於沈波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於沈波喪失理想信念,無視黨紀國法,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車輛;違反組織原則,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泄露工作秘密,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提拔等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財物。
於沈波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於沈波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提起公訴
202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通報,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委員、社會建設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於沈波(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遼寧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本溪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於沈波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本溪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於沈波在擔任遼寧省政府應急辦副主任兼省政府辦公廳應急保障處處長,遼寧省政府辦公廳黨組成員、副主任兼省政府督查室主任,遼寧省委副秘書長兼省委辦公廳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書記辦公室(省委秘書室)主任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