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樹德(李大釗同學)

於樹德(李大釗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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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樹德(1894年—1982年),字永滋,河北靜海(今天津市靜海縣)人。早年曾加入中國同盟會。1911年參加辛亥革命。後入天津北洋政法學堂讀書,是李大釗的同學。1922年6月,經李大釗介紹加入中國共產黨。是我國早期合作社思想的傳播者之一,對合作社的理論頗有研究;長期從事合作社工作,是我國近代信用合作運動的先驅者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於樹德
  • 別名:永滋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出生地:河北靜海(今天津市靜海縣)
  • 出生日期:1894年
  • 逝世日期:1982年
  • 職業: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監事會副主任等職
  • 畢業院校:天津北洋政法學堂
  • 信仰:無政府主義
  • 主要成就:首次建立了德國雷發舛式的農村信用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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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生平

學習經歷

早年曾加入中國同盟會。1911年參加辛亥革命。後入天津北洋政法學堂讀書,與李大釗同學。1917年畢業,參與組織天津“新中學會”。1918年考取公費,赴日本留學,入京都帝國大學學習,曾聽河上肇教授講學,開始接觸馬克思主義,但仍信仰無政府主義。

工作經歷

1921年回國,在天津參與舉辦工余補習學校,開展工人運動。同年冬經李大釗介紹以新中學會代表身份赴蘇聯,1922年初在莫斯科出席遠東各國共產黨和民族革命團體第一次代表大會。不久回國,經李大釗介紹加入中國共產黨。3月12日參與領導成立社會主義青年團天津支部,被推為主任。後轉去杭州政治專門學校任教員。9月,中共杭州小組成立,任組長。同年冬返回天津任中共天津小組組長,領導籌建青年團天津地委。1923年春仍到杭州任教,6月赴廣州列席中共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會後參加國民黨改組工作。
於樹德
1924年1月在廣州出席國民黨一大,任大會宣言審查委員會委員,被選為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不久返回北方開展工作。4月,國民黨北京執行部成立,任青年部(學生部)部長,積極協助李大釗領導北方地區國民黨改組工作。參與組織成立國民黨直隸省黨部,任常務委員。主持北京、天津的學生運動。1925年參與領導國民會議促進會活動,推進北方地區國民革命運動。同年秋赴廣州任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會委員。1926年1月出席國民黨二大,在大會上報告北京反日鬥爭情況,繼續被選為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此後在國民黨中央機關工作。1927年6月下旬參加鄭州會議,任國民黨開封政治分會委員。第一次大革命失敗後,同中共脫離組織關係,長期從事農村合作社理論的教學和研究,是中國最早講授合作社理論的學者之一。1933年在北平參與為李大釗烈士舉行公葬和立碑的民眾活動。
抗日戰爭時期參與組織工業合作協會,後任中國工業合作協會副總幹事。解放戰爭時期,積極參加愛國民主運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歷任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合作事業管理局副局長、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監事會副主任等職。是第二、三屆全國政協委員,第四、五屆全國政協常務委員。1982年2月18日因病在北京逝世。

人物軼事

於樹德,字永滋,1894年2月29日出生於河北省靜海縣唐官屯村。早年參加同盟會,投身民主革命。1917年畢業於直隸省立法政專門學校。參加“新中學會”,結識周恩來,在1918年東渡日本求學前曾資助周恩來赴日留學。於樹德在京都帝國大學攻讀經濟學,開始接受馬克思主義。1921年回國,在北京大學執教,和李大釗成為摯友。1922年6月,經李大釗介紹加入中國共產黨。
於樹德也是我國早期合作社思想的傳播者之一,對合作社的理論頗有研究,發表了許多論著。1920年起他就著有:《農荒預防與產業協濟會》、《產業協濟會之經營》、《我國古代之農荒預防策——常平倉義倉和社倉》等論文;1921年出版《信用合作社經營論》,又名《平民銀行論》;1929年出版《合作社之理論與經營》;1930年出版《消費合作社之理論與實際》;1934年出版《合作講義》等等。除發表著作外,他還用講課的方式,傳播合作社思想。1926年5月至9月,毛澤東任第六屆廣東農民運動講習所所長期間,開設的“農民合作概論”一課,就是於樹德講授的。
他不僅大力傳播合作社思想,而且長期從事合作社工作,是我國近代信用合作運動的先驅者之一。1923年,他受聘於中國華洋義賑救災總會擔任合作指導員,在河北香河縣利用救災總會的賑災款,首次建立了德國雷發舛式的農村信用社。奉行“救災不如防災,防災之要義在於幫助農民發展生產”的思想。而且多次派人到國外考察,學習外國成功經驗,舉辦合作講習會。到1928年,全國信用合作社發展到569個,社員13711人。發展速度驚人,當時遠遠超過德國、日本等國信用合作社的發展速度。1932年10月,他又擔任該會代理農利股主任兼任利用組組長。抗日戰爭期間,他擔任過中國工業合作協會的副總幹事。新中國成立後,他應毛澤東、周恩來邀請,由南方來到北京,歷任第二、三屆全國政協委員,第四、五屆全國政協常委,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監事會副主任。

人物論點

於樹德的合作社思想主要有以下幾個論點:
一、合作社並不能消滅資本主義,認為通過合作社就可以消除資本主義的合作主義思想,實際上是一種改良主義思想。五四運動以後,我國許多愛國的仁人志士,為了抵抗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壓迫和剝削,紛紛奔赴西歐和日本,尋求救國之道。有的主張科學救國,有的主張教育救國,也有的主張合作社救國,認為合作社是消滅資本主義的最好辦法,不要進行激烈的革命鬥爭,也不侵犯有財產人的權利,不充公一個人的財產,只用合作社這種和和平平的方法,就可以改造社會,達到世界大同。所以合作社運動,一方面是經濟改造,一方面是社會革命,到那時資本主義不推自倒,同樣,不談社會主義而社會革命已奏凱旋。於樹德根據馬克思主義的觀點,批判了這些合作主義的思想。他指出,以為合作社組織可以代替資本主義組織是錯誤的。想要只憑合作社來和平過渡到社會主義是不可能的。合作社的目的不在於推翻資本主義,不能改變資本主義的社會經濟體系,只能使勞動者通過互助合作,緩解他們在生產和生活中一時的困難,藉此組織以維持其生存於資本主義制度之下而已。
二、資本主義國家和殖民地的合作社是為其社會制度服務的,所以受到政府的提倡和鼓勵。由於合作社不能推翻資本主義,卻可以緩解勞動者在生產、生活中的困難,所以歐美各國政府“無不提倡而獎勵之”。這些資本主義國家通過立法,把合作社的活動限制在其利益許可的範圍內,就可以達到緩和社會矛盾,維護資本主義經濟正常運轉的目的。至於日本侵占我國台灣期間辦的合作社,於樹德直截了當地指出是殖民地性質的。台灣合作社是在日本侵占時代殖民政策之下發展起來的,日本人之所以要賣力地扶植台灣合作事業,目的就是要藉此掠奪台灣的資源。就好像“要喝牛奶,就得飼養奶牛,要吃雞蛋,就得飼養母雞,牛越壯奶越好,雞越壯蛋越好”,這就是日本扶植台灣合作事業的根本道理。
三、合作社是勞動人民維護自身經濟利益的組織。於樹德說,在農村可分為“豪農富戶”和“貧農小戶”。豪農富戶把田地租給別人耕種,自己吃租,又有錢財,可以放債收利,還可乘機併吞貧農田地。而貧農小戶大沒有半畝田,只能佃種他人田地,每年必須先除去佃租後才是自己的。所以要救濟這些小農,只有使他們結合起來,互助互濟,這就必須組織合作社。
四、不同的合作社有不同的特點和作用。於樹德在論述了合作社的共性後,還論述了各種合作社的特性:信用合作社,也稱平民銀行。它既是對農民的放款機關,也是農民的儲蓄機關。農民可以通過信用合作社得到低利的貸款和高利的儲蓄,在經濟上享受較大的利益;購買合作社,可分為兩種,一是生產資料的購買合作社,也稱原料合作社,一是消費品購買合作社,也稱消費合作社。這種種合作社在農村大都合併經營,統稱購買合作社。主要是減少商人的中間剝削。買到價格低、質量高的生產和生活用品,還可節省勞力。販賣合作社,就是將社員自己生產的物品通過合作社販賣出去,其目的也是為了減少商人的中間剝削。生產合作社和利用合作社,是農民組織一個合作社共同從事農產品的加工製造,以增加產值,獲得更大收益。
五、在發展各種合作社的基礎上成立聯合社。於樹德認為,合作社發展起來以後,同類型的合作社就應該聯合起來,組織各種合作社聯合會。聯合會的任務是,幫助會員社改善業務,促進合作社的發展。如各村信用社聯合起來成立縣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各縣聯合會組織成功之後,再往上聯合,直至組織全國聯合會。他在華洋義賑會擔任合作指導員期間,就推動河北省許多縣成立了合作社聯合會。
六、對中國早期合作社歷史分期的看法。於樹德認為,中國合作運動,誕生於1919年的五四運動,到1934年他寫《中國合作社之進展》時,已有15年,這15年大體可分為4個時期。第一個時期為合作思想傳播時期,從1919年到1925年。當時傳播合作思想的,個人方面有朱進之、徐滄水、薛仙舟等,團體方面有平民周刊社和平民學社。第二個時期為合作組織實驗時期,約從1924年至1928年。當時,華洋義賑會提倡,把河北省作為試驗區,發展了信用合作社,對全國起到了很好的影響作用。第三個時期為政府推行合作時期,約從1928年至1933年。國民政府以政府力量推行合作社。第四個時期是合作運動全盛時期。此時,合作社大大發展,成為一股熱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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