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新建住宅項目配電設施建設維護管理暫行辦法

《新鄉市新建住宅項目配電設施建設維護管理暫行辦法》是新鄉市頒布的管理辦法。

細則,其他細則,

細則

第一條為規範我市新建住宅項目配電設施(以下簡稱配電設施)的建設管理與運行維護,確保電網安全和人民民眾可靠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新建住宅建設項目的配電設施建設、維護與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新建住宅項目,包括新建的普通住宅、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及住宅項目內公共設施用房、經營性用房。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配電設施是指從上級公共電源網接入點至各住戶“一戶一表”電錶箱(不含表後線)止;上級公共電源網接入點至住宅區公建項目及經營性用房、辦公用房配電室低壓屏(不含低壓電纜及以下)止的所有電力設施。包括變電站10千伏高壓出線間隔(或高壓電纜分支箱)、開閉所、配電所、高壓進線、高壓開關櫃、變壓器、400伏低壓開關櫃、低壓線路、低壓分支箱、戶表箱、計量表等。臨時施工電源工程除外。
第五條市規劃部門負責新建住宅項目配電設施規劃設計監督管理;市住建部門負責新建住宅項目配電設施的工程建設監督管理;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建設住宅配電設施的社會平均建設成本的核算和向社會發布。
第六條開發建設單位憑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程建設規劃總平面圖》等向供電企業申請施工用電,供電企業應及時為其提供基本建設施工電源的供電方案。
第七條配電設施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招標投標,擇優選擇設計、物質供應、施工、監理單位。
第八條為便於配電設施的運行、維護,鼓勵、支持開發建設單位委託供電企業建設配電設施。
供電企業接受開發建設單位委託建設配電設施的,雙方應簽訂委託契約。供電企業應在住宅項目開發建設單位交房前完成配電設施的建設,並達到入住用電條件;住宅項目開發建設單位應協助配合配電設施的施工,並承擔相關管溝、設備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設。
未採取前款方式建設的,供電企業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住宅配電設施建設的全過程進行監管。
第九條配電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規範進行,並接受電力管理、住建等部門的監督。供電企業接受委託對住宅配電設施進行建設的,應當負責其建設的配電設施(含計量裝置)的運行、維護、管理,並抄表到戶。
第十條住宅項目配電設施完工後,開發建設單位依法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供電企業參加配電設施驗收。
配電設施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住建部門不得予以備案,應當責令配電設施建設單位限期整改,直至驗收合格。
第十一條開發建設單位自行建設的配電設施,交付之前由開發建設單位自行維護、管理。
經驗收合格的配電設施,供電企業依法與配電設施產權人訂立協定,辦理資產承接和委託管理手續;供電企業負責計量裝置(含)以前的配電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抄表到戶。
第十二條供電企業接收住宅配電設施後,設施的維護、更新等責任由供電企業承擔。
供電企業提供24小時故障報修服務。

其他細則


第十三條住宅配電設施建設標準應符合《國家電網公司業擴工程技術導則》、《國家電網公司供電配電系統設計規範》、《河南省城市中低壓配電網改造技術導則》等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十四條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發布住宅項目配電設施社會平均建設成本。委託供電企業建設配電設施的,工程建設費用,按相應成本確定。
第十五條供電企業收取的配電工程款,應建立專戶,專項用於新建住宅配電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十六條住宅項目配電工程款計入房屋建設工程造價,不得在房價外加收。
第十七條發展改革、住建、規劃、審計等部門對供電企業依法監督與管理,對違反工程規劃、建設、價格管理等有關規定的,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八條發展改革、住建、規劃、供電等部門和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