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黨風廉政建設報告制度

新華社黨風廉政建設報告制度

《新華社黨風廉政建設報告制度》,是新華社2014年11月20日向全社各部門、各單位、國內外各分社印發一項黨風廉政建設制度,旨在進一步及時了解、掌握、督促解決全系統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發生的問題,落實好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華社黨風廉政建設報告制度
  • 實質:黨風廉政建設制度
  • 制定單位:新華社
  • 制定時間:2014年11月20日
  • 設定單位:國內外各社各部門、各單位
報告規定,約談情形,一般約談,應當約談,報告程式,責任追查,

報告規定

《報告制度》規定了全系統各單位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發生九種情形時,應當及時向駐社紀檢組報告。
發生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公開散布或發表與黨中央路線方針政策相違背的言論、參與各種非法組織和非法活動、編造和傳播政治謠言醜化黨和國家形象以及泄漏黨和國家機密的;
發生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發生違反財經紀律,私設“小金庫”、違規發放錢物的;
發生違反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發生違反黨紀國法,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違紀違法的;
發生違反宣傳工作紀律和職業道德,搞有償新聞、有償不聞、虛假報導和敲詐勒索的;
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有關人員涉嫌失職瀆職的;
發生違反黨紀國法,被司法機關傳訊、羈押、拘留、逮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紀檢監察機關要求在相關案件中配合調查的;
其他黨風廉政建設方面需要報告的重大問題或重要情況。

約談情形

《約談制度》規定了駐社紀檢組主要領導與全系統各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及紀檢組長(紀委書記)十項約見談話情形,包括五項一般約談情形和五項應當約談情形。

一般約談

一般約談情形有:
被約談人所在單位貫徹執行黨的紀律,特別是政治紀律、組織紀律、財經紀律的情況;
被約談人所在單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總體情況;
被約談人所在單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的情況;
被約談人所在單位領導班子貫徹民主集中制及執行“三重一大”制度規定情況;
聽取被約談人的意見建議。

應當約談

應當約談情形有:
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履行不力,對中央、中央紀委、社黨組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部署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的;
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領導不力,工作措施不到位,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得不到解決,造成不良影響的;
監督、管理不到位,領導班子成員發生違紀違法案件,或所管轄範圍內連續發生違紀違法案件,影響較大,產生不良後果的;
發生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其他涉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需要進行約談的。

報告程式

《報告制度》還規定,凡是民眾舉報、領導批辦、有關部門轉交以及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黨風廉政建設方面重要問題或涉嫌違紀違法案件線索,在向同級黨委(黨組)報告的同時,必須向駐社紀檢組報告;涉及主要負責人的,直接向駐社紀檢組報告。

責任追查

《報告制度》規定,發生黨風廉政建設方面重大問題或發現涉嫌違紀違法案件線索,應當上報而未及時上報或隱瞞不報的,主要負責人或其他人員阻撓上報的,對單位主要領導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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