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爾金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爾金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在1999.07.27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爾金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7.27
  • 實施時間:1999.07.27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爾金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已經1999年6月29日自治區第九屆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阿爾金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保護典型的高原生態系統和珍貴的自然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保護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護區,是指按照國務院劃定的面積界定的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
第三條 凡在保護區內活動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條 保護區所在地的州人民政府負責保護區的管理工作,其所設立的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保護區的具體管理工作。
自治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保護區的綜合管理,在業務上對保護區管理機構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保護區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實施保護區的建設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二)進行自然保護的宣傳教育,動員和依靠社會力量保護保護區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
(三)組織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開展保護區的科學研究,定期進行自然資源調查,建立保護區資源信息檔案,探索合理有效利用自然資源的途徑;
(四)審核、辦理入區手續,組織開展參觀、旅遊、登山、探險等活動;
(五)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及有關自然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
(六)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保護區所在地的州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保、林業、公安等有關部門定期進行執法檢查,對破壞保護區資源的行為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第七條 保護區劃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不同區域的性質,採取相應的保護和管理措施,改善動物、植物的生態環境,促進其生長繁衍。
第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保護區內獵捕野生動物;禁止破壞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場所;禁止實施毀壞植被的行為。
第九條 禁止在保護區內進行開礦活動。在國家批准的區域內進行黃金等自然資源有限探采活動的,必須向保護區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保護區所在地的州人民政府同意,並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批准手續後,方可在劃定的範圍內進行。未經州人民政府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任何批准手續。
第十條 因科學研究、教學實習、標本採集、拍攝影視片等活動,需要進入保護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畫,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進入。
從事前款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拍攝影視片活動外,應當向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的有關副本。
第十一條 在保護區內開展與保護方向一致的參觀、旅遊、登山、探險活動的,應當事先提出方案,經保護區所在地的州人民政府審核後,按國家規定的程式報批。
第十二條 經批准進入保護區開展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按照批准的計畫或者方案進行活動,並按照自治區規定向保護區管理機構繳納資源保護管理費。
資源保護管理費應當用於保護區的管理和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保護區內的單位和居民應當遵守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不得損害和破壞保護區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未經保護區所在地的州人民政府批准,保護區內不準遷入新的單位和居民。
第十四條 對在保護區管理、資源保護和科學研究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保護區所在地的州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在保護區內獵捕野生動物的,除可以依照有關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給予處罰的以外,由保護區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毀壞植被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經批准在保護區內進行開礦活動的,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保護區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經批准進入保護區或者不向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由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處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准遷入保護區的,由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限期遷出。
第十九條 妨礙保護區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保護區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准在保護區內開展科學研究、教學實習、標本採集或者拍攝影視片等活動的;
(二)開設與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登山、探險、旅遊項目的;
(三)擅自為在保護區非法採金提供便利條件的。
第二十一條 保護區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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