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5-12-08。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發布日期:1995-12-08
  • 生效日期:1995-12-0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具體章程,

基本信息

【檔案來源】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公告
(8-41)
(1995年12月8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已由自治區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於1995年12月8日通過。現予公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1995年12月8日自治區八屆人大常委會
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具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廣播電視管理,促進廣播電視事業的繁榮和健康發展,發揮廣播電視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促進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自治區範圍內設立廣播電視台、網,攝錄、製作和播放廣播電視節目,建設和管理廣播電視工程、設施,經營公共場所大型電視播放設施或者進行其他廣播電視活動,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從事廣播電視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提高廣播電視節目質量。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廣播電視事業的領導,支持廣播電視事業的發展。加強農村、牧區廣播電視網的建設,對邊遠、貧困地區的廣播電視事業給予重點扶持。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發展廣播電視教育事業,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優先安排,給予扶持。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少數民族語言廣播電視,積極培養少數民族專業人才,加強采編、製作、譯製工作,促進少數民族語言廣播電視事業的繁榮發展。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廣播電視事業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並根據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情況適當增加投入,保證廣播電視工作的正常運轉。
對利用廣播電視國有資產實現的經營性、服務性收入,應當加強財務管理,用於發展廣播電視事業。
第七條廣播電視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自治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全區的廣播電視管理工作。
自治州(市、地區)、縣(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廣播電視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上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領導。鄉(鎮)廣播電視站受鄉(鎮)人民政府委託,負責本鄉(鎮)的廣播電視管理工作。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廣播電視管理機構負責兵團系統的廣播電視管理工作,接受當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行業管理。
第八條各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廣播電視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負責擬定本行政區域廣播電視事業的發展規劃;
(三)實施廣播電視行業管理,對各類廣播電視台(站)播出的節目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四)領導本級廣播電視台(站),組織廣播電視宣傳;
(五)培訓廣播電視工作人員;
(六)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授權管理的事項。
第九條公安、工商、財政、物價、稅務、教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做好廣播電視管理工作。
第十條廣播電視管理工作執行稽查制度。
第十一條廣播電視工作人員應當努力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增強責任感,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廣播電視工作人員依法從事廣播電視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對在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建設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廣播電視台、網的管理
第十三條廣播電視台、網是指用於廣播電視節目的製作、傳送、傳輸、監測等單位及其設施,包括無線廣播電台、無線電視台、有線廣播電視台(站)、發射台、轉播台、收訊台、監測台、衛星地球站和地面接收站、微波線路等。
第十四條無線廣播電台、無線電視台和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台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定和管理。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設立專門用於播出教學節目的教育電視台、轉播台(站)。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根據自治區的統一規劃,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請開辦廣播電視轉播台、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站,非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台(站)和共用天線系統。
第十五條設定廣播電視台、網,必須報請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設定。
禁止任何單位與港、澳、台及外國機構和個人合資、合股設立廣播電台、電視台。禁止個人設立廣播電台、電視台(站)。
第十六條設定廣播電視台、網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自治區和當地廣播電視覆蓋網路規劃和事業建設計畫;
(二)有相應的從事廣播電視工作的專業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廣播電視技術設備;
(四)有可靠的經費來源;
(五)有固定的場所;
(六)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和自治區規定和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設定廣播電視台、網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設立無線廣播電台、無線電視台和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台,由當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逐級審核上報,由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經批准設定無線廣播電視台的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規定,領取有關執照;
(二)設立教育電視台、轉播台(站),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核、同級人民政府同意,逐級審核上報,由自治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三)設立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經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逐級審核,報自治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
(四)設定非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台(站)、網,共用天線系統或者安裝和使用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使用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委託並分配給廣播電視部門的專用頻段和頻率,必須經自治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指配,報自治區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廣播電視台、網經批准設立後,其名稱、呼號、頻率(頻道)、天線高度、發射功率和地址等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禁止廣播電視台(站)轉讓、出租頻率、頻道或者播出時段。
第二十條廣播電視台(站)的終止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准。未經批准擅自連續停播超過三十天的,視為自行終止,原審批機關應當撤銷該台(站)。
第二十一條農村、牧區廣播電視網的建設,應當以縣級廣播電視台(站)為中心,以鄉(鎮)廣播電視站為基礎,因地制宜地發展調頻廣播、電視轉播、微波傳送和有線廣播電視,鞏固、發展農村、牧區廣播電視網。
第二十二條同一城市或者同一地域只能設立一個行政區域性有線廣播電視傳輸網路。非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台、網應當按規劃逐步與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傳輸網路聯網。
第二十三條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縣(市)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可以向設定廣播電視台、網的單位收取管理費,有線廣播電視台(站)可以向用戶收取有線廣播電視入網費、收視費。
第三章 廣播電視節目管理
第二十四條各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提高廣播電視節目的生產能力和質量,採取有力措施,加強優秀廣播電視節目的譯製工作,豐富少數民族語言廣播電視內容。
第二十五條廣播電視台(站)應當按國家規定的辦台宗旨和節目設定範圍開辦節目。
教育電視台(站)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播放教育、教學以及與教育、教學內容有關的節目。
第二十六條廣播電視節目應當健康有益,禁止廣播電視台(站)播放有下列內容的節目: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二)妨害民族團結,有損民族尊嚴的;
(三)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四)妨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的;
(五)宣揚色情、迷信或者宣染暴力的;
(六)國家和自治區明令禁止播放的其他節目。
第二十七條各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對所管轄的廣播電視台(站)製作、播放的節目進行監督審查。
廣播電視台(站)播放節目應當嚴格執行先審後播、重播重審的審查制度。
縣級電視台和各級有線電視台實行統一供片制度。
第二十八條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的設立和電視劇的製作實行許可證制度。許可證由自治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廣播電視台(站)的新聞報導,應當尊重事實,不得弄虛作假,不得采編和播放有償新聞。
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廣播電視節目,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擅自播放和使用。
第三十條自治區廣播電視台、網必須按規定轉播中央廣播電台、電視台的節目;各地廣播電視台、網必須按規定轉播中央和自治區廣播電台、電視台的節目。
有線廣播電視台(站)必須安排專用頻道完整地傳送中央和自治區廣播電台、電視台的各套節目和教育部門辦的電視教學節目。
第三十一條廣播電視台播放廣告節目,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其他有關規定,不得播放含有虛假內容或者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廣告,不得以新聞報導形式發布廣告。
第三十二條無線電視台(站)、有線電視台(站)播放港、澳、台以及外國影視劇,必須經國家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
廣播電台、電視台進出口電視節目或者與港、澳、台以及外國廣播電視機構交流、聯辦和製作廣播電視節目,必須由自治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按規定的許可權審定。
第四章 廣播電視工程管理和設施保護
第三十三條廣播電視台、網的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城市、鄉村建設總體規劃。
廣播電視工程的設計、施工和安裝,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第三十四條承擔廣播電視工程設計、施工和安裝業務的單位,必須持有主管部門核發的資格證書,經相應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廣播電視工程竣工後,縣(市)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條廣播電視的技術維護管理,必須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頒布的廣播電視技術標準。
縣(市)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的廣播電視監測台,負責監測廣播電視的技術質量,檢驗廣播電視頻率規劃的實施和頻譜的使用情況。
加強對農村、牧區廣播電視網的建設和維護。
第三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或者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禁止干擾和影響廣播電視信號的發射、傳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分別給予警告、取締、沒收設備,追繳違法所得,並可根據情節輕重,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直至吊銷許可證照:
(一)未經批准設立廣播電視台、網的;
(二)與港、澳、台及外國機構和個人合資、合股設立廣播電台、電視台的;
(三)擅自使用或者變更廣播電視台(站)台址、名稱、呼號、頻率和功率的;
(四)轉讓、出租頻率或者播出時段的;
(五)未經批准承建廣播電視工程的;
(六)廣播電視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七)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廣播電視設施或者干擾、影響廣播電視信號的發射、傳送的。
前款行為違反國家無線電管理規定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分別給予警告、責令停播,追繳違法所得、沒收播映設備,可處以2000元至50000元罰款,並可建議直接責任人員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其給予行政處分:
(一)播放本條例禁止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內容的;
(二)超出規定的節目設定範圍開辦其他節目的;
(三)播放未經批准播放的港、澳、台和外國電視節目的;
(四)擅自設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或者播放未經批准攝製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五)采編和播放有償新聞的;
(六)未按規定轉播、傳送廣播電視節目的。
第四十條廣播電視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本條例,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對當事人進行罰沒處罰,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罰沒收入一律上繳同級財政。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律、法規中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自治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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