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評議工作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評議工作條例

2000年9月22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評議工作條例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0.09.22
  • 實施時間:2000.10.0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自治區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使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評議是指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對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法和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的一種方式。
第三條 評議工作以調查研究為基礎,堅持依靠民眾、民主公開、公平公正、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區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接受評議,認真聽取評議意見,回答詢問,改進工作。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配合、支持評議工作,並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條 評議的內容:
(一)遵守、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上級人民政府決議、決定的情況;
(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履行職責的情況;
(三)廉潔自律的情況;
(四)辦理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情況;
(五)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認為需要評議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評議工作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領導,成立評議小組,制定評議工作方案。評議小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組成。可以邀請本行政區域內的上級人大代表參加。
評議可以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進行,也可以在常務委員會會議閉會期間進行。在常務委員會會議閉會期間進行的,主任會議應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評議工作情況。
第七條 評議的準備工作:
(一)結合評議內容,學習有關法律、法規;
(二)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評議的有關事項,受理民眾意見;
(三)審計部門對有必要審計的評議對象進行審計;
(四)對評議對象進行有關法律知識考核;
(五)進行評議的動員和部署。
第八條 評議調查採取多種方式,廣泛收集意見並向評議對象反饋、核實。
第九條 評議採取會議形式進行,評議會議的主要程式:
(一)評議對象匯報履行職責情況;
(二)審計部門報告審計結果;
(三)公布法律知識考核結果;
(四)評議人員進行評議發言;
(五)評議對象進行表態發言。
第十條 評議小組對評議對象提出評議意見,經主任會議審定後交評議對象並送有關機關和組織。
第十一條 評議對象應在收到評議意見一個月內制定出整改工作方案報送評議小組,並在三個月內整改完畢;如遇涉及面廣、需時較長的重大問題,經主任會議批准後,整改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評議小組對評議對象的整改工作情況,採取多種形式進行檢查,促使其改進工作。
第十二條 評議工作結束後,評議對象應及時將整改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常務委員會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對整改工作情況不滿意的,應重新進行整改。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勤政廉政、工作實績突出的評議對象給予表彰。
第十四條 評議對象不勝任本職工作,民眾反映強烈的,依法予以免職;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各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組織人大代表對地區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及其工作人員進行評議,評議工作情況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第十六條 各自治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對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產建設兵團各師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院及其工作人員進行評議,評議工作情況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第十七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參照本條例組織人大代表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和縣級國家機關或工作部門的基層組織進行評議。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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