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是國家頒布的一部司法解釋。新婚姻法催生新擇偶觀“潛力股”成女人新寵。不少市民認為,時下流行的“裸婚”、“全職太太”已經不再靠譜,女人挑對象的首要因素也不再是錢和房子,“潛力股”將成女人擇偶新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婚姻法
  • 時間2011年8月12日
  • 相關:《中國男女婚戀觀調查報告》
  • 男性可接受:75%
  • 女性比例:35%
  • 性質法律
調查,婚姻法司法解釋條文,

調查

根據該調查,對於“裸婚”,男性可接受的比例高達75%,而女性比例則只有35%。這個調查結果說明,女性在婚戀選擇中常以弱者自居,覺得男方購房理所應當。這次新的婚姻法出來後,第一印象便是,女人通過婚姻和一紙法律文書搞定房子,變得越來越不靠譜了。
“首先不可能通過結婚獲得男人房產的所有權;其次婚後沒付首付即使共同還款也得不到房子的所有權。女人要有自己的房子,要么自己買,要么讓丈夫變更房產所有權或寫上共同名字。”世紀佳緣CEO、情感專家龔海燕認為,其實這也是對女人的一次集體警醒:女人是時候該真正的自主和獨立了。
市民王小姐今年10月即將邁入婚姻殿堂,新房是男友家一次性付款購買的,對於今後即使離婚也不可能分到房產權,她一點也不在意:“我自己有不錯的工作,不盯著那份錢。再說,結婚又不是為了分房!悉心經營家庭關係、和和美美過好今後的小日子才是重點。”
該調查還顯示,大部分網友在新婚姻法司法解釋後,擇偶觀念也開始產生動搖:婚前用父母錢購房的男人,優勢無存;沒房的男人,未來能買房的,婚姻需求將得到極大解放,他們再次站在同一起跑線上,接受女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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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很考驗女人的眼光,潛力股將成為擇偶市場裡的佼佼者。”龔海燕認為。
年過三十後,市內一家網路公司的白領蘇蘇依舊堅持自己的“擇偶標準”:受過良好教育,有一份有前途的工作,有責任感。“父母擇婿往往首要考察男方家庭是否有錢有房,現在看來,這觀點真的過時了。”蘇蘇坦言,為此,她拒絕了很多次父母安排的“最佳女婿”的相親會,依舊尋尋覓覓和自己心靈契合的“他”,和“他”一起奮鬥、一同開闢的新生活成為她對今後幸福的描畫。
該調查認為,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中房子“誰買就歸誰”似乎有些過於簡單,假定感情破裂,那么婚姻內女方原來抱著“沒有人了,還能落下點財產”的想法將會破滅,這只會讓婚姻中的女人出於安全感,更多與男人爭搶社會地位和資源,所以全職太太會變少。
“我以前總夢想著,結婚後可以成為全職太太。”河西某高校大三學生小莉坦言,去年暑期,她曾參加過一些社會招聘,工作的辛苦和賺錢的艱難都讓她對於邁入社會心有餘悸。但看到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後,她曾經的目標開始動搖;“與其面對一份沒有保障的未來,還不如現在自己辛苦點,命運畢竟掌握在自己手裡。”

婚姻法司法解釋條文

第一條 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三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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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契約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式要求變更監護關係;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定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三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定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定,如果雙方協定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定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五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定,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定的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條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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