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奈德訴菲爾普斯案

2006年3月3日,海軍陸戰隊上等兵,馬修·A. 斯奈德(Matthew A. Snyder)在伊拉克因事故犧牲。3月10日,斯奈德家族在天主教堂舉行葬禮。WBC在教堂附近針對葬禮抗議,舉出標牌“為9·11感謝上帝”、“為死了士兵而感謝上帝”,“同性戀毀國”,“你下地獄”,“上帝恨你”,等等。以刺激甚至辱罵的語言表達其一貫訴求:反同性戀;認為美國、美軍因容忍同性戀受詛咒;反天主教,抗議天主教教士性侵男童等等,裡面顯然包含辱罵犧牲士兵馬修的內容。馬修的父親阿爾伯特·斯奈德(Albert Snyder)在出席葬禮時並不知情,當晚看到新聞播放,深受傷害,於是將參與抗議的菲爾普斯及其兩個女兒、WBC,一起告上馬里蘭聯邦地區法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斯奈德對菲爾普斯”一案
  • 外文名:(Snyder v. Phelps)
事件背景,事件經過,事件結果,事件後續,

事件背景

憲法第一修正案是:國會不得指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申冤的權利。

事件經過

在法庭上,不僅斯奈德對自己受到的嚴重精神創傷作證:他想到葬禮必聯想到WBC的抗議,他會哭泣、感覺憤怒、病倒。專家也證實斯奈德所受精神傷害導致抑鬱症,並致使身體狀況惡化。WBC沒有否認製造傷害,只是辯稱自己是自由言論,受憲法保護。陪審團合議之前,聯邦法官本耐特(Richard D. Bennet)對陪審團作出法律指導,指出:第一修正案對言論自由的保護是有限的,限制粗暴冒犯和令人震驚的表達,陪審員必須判斷“被告行為是不是對一個正常人的嚴重侵犯,是否極其粗暴,其侵犯性和震驚程度是否達到第一修正案不能保護的地步”。2007年10月31日,陪審團判定被告罪名成立,要求被告支付一千零九十萬美元的賠償。2008年2月4日,本耐特法官裁定為五百萬美元的賠償(其中兩百九十萬為精神傷害補償,兩百一十萬美元為懲罰性賠款)。WBC隨即抗訴到聯邦第四巡迴抗訴法院。
抗訴法院在2009年9月24日聽證,隨後,推翻了下級法院的裁決。抗訴法院認為,這些標語牌是修辭的比喻和誇張,不是對事實的論斷,因此,不論這些言論受到怎樣的質疑,都在第一修正案的保護之下。原告進一步抗訴到聯邦最高法院。

事件結果

2011年3月2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八比一作出裁決,裁定在“斯奈德對菲爾普斯”(Snyder v. Phelps)一案中,維持聯邦第四巡迴抗訴法院的裁決,即菲爾普斯領導的宗教小教派(WBC)對一個士兵葬禮的抗議合法,裁定他們的行為屬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自由的範疇。

事件後續

羅伯茲大法官認為,論抗議形式,雖說“言論並非在任何時間地點都可以受保護”(例如在一個擁擠的公共場所不能謊叫失火),但考察這個案子,WBC的抗議沒有違反地方政府各項規定, WBC“在公共地界、和平地對公共事件發言,遵循了地方官員給出的規則,沒有去擾亂馬修·斯奈德的葬禮。時間地點的選擇不能改變言論的性質”。這些言論也並非第一修正案所不能保護的“戰鬥性語言”。
既然如此,那一票的反對意見又是怎么回事呢?阿里托大法官,作為九頭鳥之一,不同於其他法官,
他開門見山地說:“我們國家對自由公開討論的深刻承諾,並非此案中惡毒言詞攻擊的通行證。”他簡潔地點出事情本質:申訴人不是公共人物,他只是自己兒子的爸,兒子犧牲在伊拉克。斯奈德先生唯一所求,只是任何承受難以估量喪子之痛的父母權利:寧靜安葬兒子。可是,WBC剝奪了他的基本權利。他們事先通知媒體,將馬修葬禮變為混亂的新聞事件。他們在法律許可的條件下,盡最大可能接近(葬禮舉行的)教堂,在馬修一家最脆弱敏感的一刻,對馬修發動一場惡毒的語言攻擊,其結果,造成對馬修父親嚴重持久的傷害。“現在,法庭裁決第一修正案保護被告粗暴對待斯奈德先生的權利,我不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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