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同意韓國歌手文熙俊和金永振到上海演出的批覆

上海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
你局滬文廣影視[2008]1684號請示收悉。
經研究,同意上海國際文化藝術交流有限公司與上海橙石影視文化有限公司共同邀請韓國歌手文熙俊、金永振,於2008年12月13日到上海演出。
請嚴格按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組織演出,並依法納稅。
請你局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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