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同意在泉州光電信息職業學院基礎上建立閩南理工學院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申報正式設定閩南學院的函》(閩政函〔2006〕64號)和福建省教育廳《關於將申請設定閩南學院校名更改為閩南理工學院的函》(閩教發〔2007〕195號)均收悉。

根據《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普通本科學校設定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以及全國高等學校設定評議委員會五屆二次會議的評議結果,經研究,同意在泉州光電信息職業學院基礎上建立閩南理工學院,學校代碼為12710;同時,撤銷泉州光電信息職業學院的建制。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我部將向社會公告經我部核准的《閩南理工學院章程》(見附屬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關於同意在泉州光電信息職業學院基礎上建立閩南理工學院的通知
  • 文號:教發函〔2008〕109號
  • 發布單位:教育部
  • 發布時間:二○○八年四月九日
教發函〔2008〕109號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閩南理工學院系本科層次的民辦普通高校,由你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教育業務管理。
二、學校以實施本科教育為主,同時,可舉辦專科層次高等職業教育。學校近期本、專科教育並重,逐步擴大本科教育。
三、學校全日制在校生規模到2012年達到8000人。
四、學校本科專業的增設問題,按我部有關規定辦理。同意首批設定本科專業2個,即電子信息工程、機械製造及其自動化。
五、我部將適時對學校辦學情況進行評估。
望你省本著改革的精神,加強對該校的指導和支持,使學校在科學規劃的基礎上,加強學科、專業和師資隊伍建設,改善辦學條件;積極探索民辦高等學校的辦學體制、管理體制和運行體制,為我國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提供有益的經驗;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辦出特色,辦出水平,培養更多更好的適應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的套用性人才,為福建省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更大貢獻。
附屬檔案:閩南理工學院章程
二○○八年四月九日
附屬檔案:
閩南理工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教興省”、“人才強省”戰略,主動適應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及泉州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校名、校址、學校法定代表人
第二條 校名:閩南理工學院
第三條 校址:福建省泉州石獅市
第四條 學院自批准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董事長為學院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辦學宗旨
第五條 學院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大力推進素質教育,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套用型高級專門人才,使受教育者成為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 學院立足泉州,服務海西,面向全國,以培養套用型高級專門人才為主要目標,直接為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七條 學院為全日制民辦普通本科高等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為主要任務,注重發揮企業辦學優勢,努力開展產學結合、校企合作,建立產學研結合的辦學體制和運行機制。
第八條 學院按照國家有關法規開展對外教育交流與合作。
第四章 辦學規模
第九條 學院全日制本專科在校生規模至2012年為8000人。
第五章 學科與專業設定
第十條 學院依據福建省特別是泉州市經濟結構調整、人才市場的實際需要,通過集中力量加強建設,優先設定和發展面向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所急需的套用型學科專業,專業設定以工學、理學門類為主,兼設其他門類專業,構建以工學、理學等學科為主幹學科的人才培養體系,形成多學科協調發展的辦學格局。
第六章 教育形式
第十一條 學院以舉辦全日制本科教育為主,同時辦好高等職業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繼續教育,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職業技術培訓。
第十二條 學院招生納入國家統一招生計畫,按照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招收學生,本科教育的修業年限為4年,高職教育修業年限為3年。學生在校修讀時間內,按專業教學計畫要求,修滿規定的全部學分,各教學環節考核成績合格,即獲得畢業資格準予畢業,對符合學士學位條件的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
第七章 管理體制
第十三條 學院由石獅華景集團有限公司舉辦。
第十四條 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規及辦學實際,規範學院董事會和學院之間的責權利,建立穩定良好的辦學秩序,促進學院的健康發展。
第十五條 學院實行院、系兩級管理體制。
第十六條 學院實行後勤服務社會化,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後勤服務體系和管理機制。
第十七條 學院設立院學術委員會,負責審議學科、專業設定和教學科研工作計畫,評定教學科研成果等工作。
第十八條 學院設立院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開展學位審查、評定和授予工作。
第十九條 學院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建立中國共產黨基層黨組織,履行黨的基層組織職責,對學院起政治核心作用和監督、保障、協調、服務作用。
第二十條 學院依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建立共青團組織,在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充分發揮共青團組織做好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務大學生成長成才、使共青團成為學校實施素質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並在維護學校穩定等方面起積極作用。
第二十一條 學院根據《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在黨委領導下工作,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學校。
第八章 經費來源、財產和財務制度
第二十二條 學院的經費來源以石獅華景集團有限公司出資為主,同時,通過按國家規定收取學費、政府資助、海內外人士捐資、學院自籌等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
第二十三條 學院規劃投資5.4898億元。至2007年11月30日學院總資產3.4544億元,淨資產2.4991億元,固定資產1.7977億元。石獅華景集團有限公司對學院出資1.73256億元,已全部過戶到學院名下。
學院對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辦學積累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二十四條 學院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機構,選配財務人員,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並嚴格管理教育經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條 學院設立獨立的資產管理機構,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對固定資產、教學科研儀器設備、房屋場地及其他物資等實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學院建立審計機構,配備審計人員,建立健全審計制度,依法對財產、財務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
第九章 董事會與學院之間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七條 學院董事會是學院的決策機構。董事會由舉辦者石獅華景集團有限公司代表、院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學經驗。學院首屆董事會由舉辦者負責組建。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5年,屆滿時如身體健康,能履行職責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學院董事會由7人組成,每年召開一次董事會議。有三分之一董事提議,可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董事會討論下列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院長;
(二)修改學院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院的分立、合併、終止;
(六)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院長;
(二)修改學院章程和制定學院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畫;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院的分立、合併、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學院院長由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不超過70歲的公民擔任,由學院董事會聘任並報審批機關核准後,方可行使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職權。院長任期原則為4年,報經審批機關同意後可以連任。
第三十一條 院長負責學院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院董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算和學院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院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學校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十章 回報
第三十二條 舉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十一章 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三條 學院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院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三十四條 學院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院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三十五條 學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學院在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生源嚴重不足,並經審批機關批准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三十六條 學院終止時,學院的財產按下列順利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學院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可以提議董事會修改學院章程,修改後的章程需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修改後的章程須上報審批機關備案,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成立閩南理工學院之日起生效,章程的修改由學院提出報告和修改意見,經學院董事會審定後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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