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計算機網路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的通知

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計算機網路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的通知。為了進一步加強高校計算機網路電子公告服務的管理,促進高校網路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的有關檔案精神,我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學校計算機網路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計算機網路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的通知
  • 語言:中文
  • 類別:檔案
  • 主管單位:教育部
  • 國內刊號:教社政〔2001〕10號
  • 發布時間:2001年11月21日
檔案介紹,管理規定,

檔案介紹

(2001年11月21日)
教社政〔2001〕10號
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管理規定

高等學校計算機網路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等學校計算機網路電子公告服務的管理,規範電子公告信息發布行為,促進高校網路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際網路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等有關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等學校對在校內計算機網路上開展電子公告服務和利用電子公告發布信息行為的管理,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電子公告服務,是指在高等學校計算機網路上以BBS及其直接的擴展形式為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條件的行為。
第三條 允許在校區域網路絡上開展電子公告服務的高等學校,應當按照《網際網路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信息產業部辦理專項備案手續。
第四條 開展電子公告服務的高等學校,應當結合思想政治教育進網路工作,建立健全學校網路信息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本校學生或教職工依託學校網路,設立開展電子公告服務的非經營性信息服務站點(以下簡稱BBS站)的活動,及全校的電子公告服務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
學校網路信息工作領導小組由負責宣傳思想政治工作的黨委領導、主管網路建設工作的校領導和學校宣傳思想工作、學生工作、安全保衛工作和網路技術等部門負責人組成。組長由負責宣傳思想政治工作的黨委領導擔任。
第五條 在高等學校計算機網路上開展電子公告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加強行業自律,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在高等學校計算機網路上設立BBS站開展電子公告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管理辦法;
(二)有確定的電子公告服務類別和欄目;
(三)有完善的電子公告服務規則;
(四)有電子公告服務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網用戶登記程式、上網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術保障設施;
(五)服務站點的管理人員中有學校網路中心指定的專門人員,在技術上能夠對服務站點的電子公告服務實施有效管理。
第七條 在校內計算機網路上設立BBS站應經學校網路信息工作領導小組同意。
BBS站應設立站務管理委員會,負責本站的業務管理。站務管理委員會由站長一人、副站長和站務管理人員若干名組成。站務管理委員會的組成成員按委員會的組織章程選任,並報學校網路信息工作領導小組同意。
第八條 BBS站各版版面實行版主負責制。版主申請人必須是BBS站的合法用戶,經站務管理委員會研究,由站長任免,報學校網路信息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九條 BBS站對用戶實行帳戶管理。申請帳戶需填寫註冊單,提供真實姓名和班級或工作單位等資料,經一定的核實程式,方能成為BBS站的合法用戶。
第十條 BBS站站務管理人員應當對上網用戶的個人信息保密,未經上網用戶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BBS站用戶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並對所發布的信息負責。
第十二條 BBS站站務管理委員會人員應當記錄在電子公告服務系統中發布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網路地址。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並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十三條 BBS站用戶應當遵守有關法規的規定,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違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四條 BBS站站務管理人員發現其電子公告服務系統中出現明顯屬於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的信息內容之一的,應當即時刪除,保存有關記錄。
第十五條 學校發現BBS站的電子公告服務系統中出現第十三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即時通知站務管理人員刪除,情況緊急,也可先由網路中心暫停該BBS站的服務。
第十六條 BBS站未履行本規定第十條、十二條、十四條規定的義務的,由學校網路信息工作領導小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應責令其整頓或關閉該站點。
第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或學生在BBS站的電子公告服務系統中製作、複製、發布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內容之一的信息,造成嚴重後果的,學校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有關責任人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 學校網路信息工作領導小組和BBS站站務管理委員會可根據本規定精神,結合學校特點,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並提示上網用戶發布信息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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