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中國小校和中等職業學校貫徹<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評估方案(試行)》的通知

《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教育部令第13號)是我部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學校藝術教育規章。《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的發布實施,對於全面貫徹教育方針,保障和推進學校藝術教育的改革與發展,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簡介,詳情,

簡介

教體藝[2005]1號

詳情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教育部令第13號)是我部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學校藝術教育規章。《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的發布實施,對於全面貫徹教育方針,保障和推進學校藝術教育的改革與發展,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為認真貫徹落實《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加強對全國中國小校藝術教育工作的檢查督導,我部制訂了《普通中國小校和中等職業學校貫徹〈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評估方案(試行)》。
該評估方案適用於全國鄉鎮中心國小以上的國小、普通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鑒於各地區和各級各類學校之間發展不平衡,在具體實施時,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結合實際,因地制宜,針對本地學校藝術教育存在的薄弱環節,根據該評估方案確定權重分值和等級標準,重在提高督導評估的實效性。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把對學校藝術教育的評估納入對學校的綜合評估中,由各級教育督導部門會同藝術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劃,統籌安排,一般每三年開展一次,具體辦法由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地情況擬定。
國家督導團可根據情況,組織對學校藝術教育的專項督導檢查。
各地要通過督導評估,提高貫徹《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的自覺性,明確學校藝術教育的指導思想,改善藝術教育的辦學條件,加強藝術教育的基本建設,強化藝術教育教學管理,不斷深化藝術教育改革,推動學校藝術教育發展,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
請各地將試行情況及時報告我部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司,以便繼續修訂完善。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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