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加強直屬高等學校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

2015年2月9日,教育部以教財〔2015〕2號印發《關於加強直屬高等學校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預算管理審計,促進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內部控制審計,切實加強風險防控;深化經濟責任審計,推動領導人員履職盡責;加強重點領域審計,維護資金資產安全;拓寬內部審計範圍,更好服務改革發展;加強審計整改和責任追究,推進結果公開7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關於加強直屬高等學校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
  • 印發機關:教育部
  • 文號:教財〔2015〕2號
  • 印發時間:2015年2月9日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15年2月9日,教育部印發《關於加強直屬高等學校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

意見

教育部關於加強直屬高等學校內部審計工作的意見
教財〔2015〕2號
部屬各高等學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及《國務院關於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和《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等有關檔案,為進一步加強直屬高等學校內部審計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1. 進一步提高對內部審計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內部審計是規範權力運行的重要手段,是強化過程監管的重要方式,是提高資源績效的重要保障。加強內部審計工作,是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和健全權力約束機制的重要措施,對促進高校科學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要高度重視內部審計工作,切實發揮內部審計“免疫系統”作用,通過內部審計規範學校經濟管理,落實領導幹部經濟責任,提高資源績效。
2. 健全內部審計工作領導機制。學校主要負責人應直接領導內部審計工作,定期聽取審計工作報告,及時研究解決審計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把審計結果作為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要加強內部監督管理部門間的溝通交流,綜合利用監督成果。
3. 充分保障內部審計機構獨立性。應設定獨立內部審計部門,足額配備專職審計人員。要保障內部審計部門依法審計、依法查處問題、依法公告審計結果,不受其他機構和個人的干涉。對拒不接受審計監督,阻撓、干擾和不配合審計工作,或威脅、恐嚇、報複審計人員的,要依規查處。
4. 切實加強內部審計隊伍專業化建設。要按照加大審計力度、提高審計能力的要求,強化審計隊伍專業化建設。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應具備經濟、管理類專業知識,具有從事財經、審計等方面工作經驗。內部審計隊伍應由具備經濟、管理、法律、建設工程、信息系統等專業背景和專業資格的人員組成。應組織內部審計人員參加後續教育,不斷提高審計隊伍的專業化水平。
二、強化預算管理審計,促進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5. 加強預算編制管理審計。學校預算的編制和調整,應安排內部審計部門提前介入,列席有關決策會議。重點對預算依據充分性、預算編制完整性、預算安排合理性、預算調整規範性等進行審計。通過審計,進一步規範預算編制,提高預算的科學性,最佳化資源配置。
6. 加強預算執行過程審計。要重點對收支規模大、經濟活動頻繁的內部機構和下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和重點項目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關注預算執行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控制機制的健全性、有效性。通過審計,加大預算執行力度,強化預算剛性約束,推動預算執行更加及時、規範。
7. 開展預算執行績效審計。在預算年度結束後,應對高校預算執行結果進行審計,評價執行效果,提出改進建議。要對重點項目進行績效審計,評價項目績效,促進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益。
三、推動內部控制審計,切實加強風險防控
8. 將內部控制納入內部審計範圍。要結合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監督評價制度,將內部控制審計列為內部審計日常工作。通過組織開展內部控制審計,推動內部控制建設,切實防範風險。
9. 組織開展單位層面內部控制審計。應對單位層面內部控制進行全面調查,了解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內部監督等內部控制要素。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內部審計部門檢查單位層面內部控制情況。內部審計部門可以結合學校經濟活動風險評估,根據風險評估情況,對單位層面內部控制進行評價。重點評價內部控制工作的組織情況、內部管理制度和機制的建立與執行情況、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及人員的設定情況。要根據內部控制審計評價意見,及時改進,規範運行。
10. 組織開展業務層面內部控制審計。要對學校各業務層面管理制度和機制的建立與執行情況,以及關鍵崗位及人員的設定情況等進行審計調查,對業務層面內部控制進行審計評價。重點審計預算業務、收支業務、政府採購業務、資產業務、建設項目和契約業務的內部控制情況。
四、深化經濟責任審計,推動領導人員履職盡責
11. 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機制。應建立健全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內部審計等職能部門組成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要審議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計畫,聽取審計結果報告,及時研究審計工作的重大問題,討論審計處理意見,督促審計意見落實。
12. 健全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制度體系。要制定和完善學校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明確審計對象和審計內容,規範審計程式和行為。要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議事規則和工作制度,加強協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規範、運轉有序、工作高效的運行機制。
13. 建立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要堅持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適時開展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對承擔重要經濟責任的領導人員,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
14. 強化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加強審計整改和責任追究,逐步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責任追究、整改落實、結果公告等制度。根據審計內容和審計發現的問題,按照權責一致原則,依法依規對被審計領導人員進行責任認定。對審計發現的重大違法違紀案件線索,要依法移送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要將審計結果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人員的重要依據。及時總結研究審計結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作為採取有關措施、完善有關制度規定的參考依據。
五、加強重點領域審計,維護資金資產安全
15. 加強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審計。嚴格按照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加強公務接待、公務用車配置和使用、因公出國(境)、行政會議和培訓支出等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的審計監督,推動厲行節約、反對浪費長效機制建設。
16. 加強科研經費管理審計。以規範科研經費預算編制與執行、完善管控機制、提高使用效益、落實管理責任為重點,加強科研經費管理審計。重點關注外協經費劃撥、勞務費的發放、經費開支範圍和標準等是否合規。對重大科研項目、重要業務環節進行重點審計,促進落實項目負責人的直接責任,項目單位和相關管理部門的管理責任。
17. 加強建設工程管理審計。以促進控制工程造價、規範工程管理、落實管理責任為重點,加強建設工程管理審計。注重審計控制與審計評價相結合,對工程造價管理、財務管理中的控制缺陷及時出具審計報告和審計意見,並督促整改落實。要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立項、設計、招標、施工、竣工等環節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建設工程項目未經審計不得辦理竣工結算。
18. 加強學校資產管理審計。以規範學校資產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落實管理責任為重點,加強學校資產管理審計。重點審計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和對外投資是否合規;校辦企業國有資產監管職責是否履行到位;校辦企業國有資產清產核資、評估備案和產權登記等程式是否符合規定。通過審計,促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有效結合,防範學校資產特別是校辦企業國有資產流失。
六、拓寬內部審計範圍,更好服務改革發展
19.探索開展重大項目、重要政策跟蹤審計。可組織對教育部和學校的重大改革項目、重要方針政策的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著力監督檢查內部機構和下屬單位的具體部署、執行進度、實際效果等情況。及時發現和糾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為,促進改革目標完成和政策落地生根。
20.適時開展專項審計調查。可根據改革發展和內部管理需要,配合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適時開展專項審計調查。針對改革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內部管理中遇到的新問題,利用審計反映制約發展、阻礙改革的措施規定,揭示內部管理存在的風險漏洞,及時研究解決,推動改進完善。
七、加強審計整改和責任追究,推進結果公開
21.加強審計整改。被審計單位、項目的主要負責人是審計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於審計揭示的問題,提出的意見,應負責組織制定整改方案,督促限期整改落實。內部審計部門應加強對整改工作的檢查,對整改情況進行後續審計。
22.落實責任追究。加強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內部審計等職能部門的協調配合,切實落實審計問題責任追究。根據審計發現問題,內部審計部門要依法依規認定責任,提出責任追究建議;紀檢監察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要根據審計結果和案件查處情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並及時向內部審計部門反饋責任追究結果。
23. 推進結果公開。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通報制度。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通過印發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等方式,在學校內部進行公開。其他審計結果和審計調查結果,要按照有利於問題整改和解決的原則,在校內進行通報。在此基礎上,要依照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逐步向社會公開審計結果。
教育部
201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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