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做好高等學校財務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教財[201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關於做好高等學校財務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教育部
  • 發布時間:2012年11月16日
  • 相關檔案:教財[2012]4號
簡介,詳情,

簡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以下簡稱《條例》)、《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教育部令第29號)和《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預算信息公開工作的指導意見》(財預〔2010〕31號)等檔案要求,現就做好高等學校財務信息公開工作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詳情

一、充分認識做好財務信息公開工作的重要性
高等學校財務信息公開是校務公開的重要內容,是《條例》和《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的要求。做好財務信息公開工作,有助於提高高校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推動高校依法辦學、依法理財;有助於提升高校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水平,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有效保障高等教育事業的科學發展。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和高等學校一定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做好財務信息公開工作的重要性,認真做好財務信息公開工作。
各高校是財務信息公開的主體。財務信息公開包括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種情況。
二、依法依規做好財務信息主動公開工作
(一)公開的內容。
中央部門所屬高校主動公開的財務信息,原則上應包括收支預算總表(參考格式見附屬檔案1)、收入預算表(參考格式見附屬檔案2)、支出預算表(參考格式見附屬檔案3)、財政撥款支出預算表(參考格式見附屬檔案4)、收支決算總表(參考格式見附屬檔案5)、收入決算表(參考格式見附屬檔案6)、支出決算表(參考格式見附屬檔案7)和財政撥款支出決算表(參考格式見附屬檔案8)。地方高校主動公開的財務信息,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參考附屬檔案1-8,結合當地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提出具體要求,報教育部政務信息公開辦公室備案。在此基礎上,各高校可根據實際情況,自主公開有關財務信息。
(二)公開的時間。
各高校應在預算、決算批覆後10個工作日內,主動向社會公開上述信息。
(三)公開的方式。
各高校除採取學校年鑑、簡報等方式向社會公開財務信息外,均應將學校網站作為主要信息公開載體。
三、認真做好財務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需要申請獲取財務信息的,各高校要依法受理,認真研究,妥善處理。
(一)依法受理依申請公開事項。
要嚴格按照《條例》和《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規定接受申請人申請的財務信息公開事項,核實申請的相關信息,對申請的形式和內容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告知申請人做出更改、補充。對一些要求公開項目較多的申請,可要求申請人按照“一事一申請”原則對申請方式加以調整:即一個信息公開申請只對應一個信息項目。同時,進一步完善申請的受理、審查、處理、答覆程式,有關記錄應當保存備查。
(二)認真研究依申請公開內容。
要對申請內容進行認真分析與研究,區別不同情況進行答覆。符合《條例》和《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規定的,要及時向申請人公開。屬於涉及秘密事項的信息,不予公開。屬於製作過程中的信息或不存在的信息,以及不屬於高等學校公開的信息,要明確告知申請人。對能確定該信息職權單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財務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三)妥善處理依申請公開有關問題。
要改進依申請公開服務,妥善處理依申請公開的有關問題。在辦理過程中,應主動與申請人溝通。對於按照《條例》和《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規定可以公開的信息,要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時限及時予以答覆;需要延期答覆的,應辦理延期答覆手續。不能公開的,應明確告知不能公開的理由,並耐心、細緻地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妥善處理研究課題類的申請。
四、建立健全財務信息公開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一)加強監督檢查。
教育部定期開展對全國高校財務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高校財務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高校內設監察部門負責組織對本校財務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
(二)加強考核工作。
高校主管部門和各高校應制訂財務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高校主管部門應將財務信息公開工作開展情況納入高校領導幹部考核內容。高校應將財務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幹部崗位責任考核內容。
(三)嚴格責任追究。
高校主管部門和各高校要進一步完善財務信息公開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明確責任分解和責任追究的程式、方法和組織實施,嚴格責任追究。高校違反有關信息公開規定和本通知要求,不依法履行財務信息公開義務,不按要求及時公開財務信息,公開了不應當公開的財務信息,在財務信息公開工作中隱瞞或捏造事實,違反規定收取費用,以及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通知規定的其他行為的,要依據《條例》和《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的規定,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教育部予以通報批評;對高校直接負責的主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高校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問責。
2012年11月16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