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普通高等學校轉學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普通高等學校轉學工作的通知

2015年5月7日,教育部辦公廳以教學廳〔2015〕4號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普通高等學校轉學工作的通知》。該《通知》分嚴格規範轉學制度二、建立健全信息公開機制、嚴禁違規轉學行為3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普通高等學校轉學工作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15年5月7日
  • 發文編號:教學廳〔2015〕4號
  • 發布單位教育部辦公廳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關於進一步規範普通高等學校轉學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5〕4號},已經於2015年5月7日,由教育部辦公廳發布。

檔案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深入貫徹《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規範普通高等學校和研究生培養單位(以下統稱高校)學生(含研究生)轉學工作,維護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學生合法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規範轉學制度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高校要嚴格按照《規定》要求,以條件明確、手續完備、程式正當、權責清晰為原則,在符合高校招生錄取政策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學生轉學制度,確保轉學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1.學生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申請轉學。其中患病學生需提供經轉出學校、擬轉入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特殊困難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況,確需學生本人就近照顧的;研究生因導師工作調動或健康原因不能繼續指導的,以及符合學校規定的其他情形。
2.申請轉學的本專科學生高考分數應達到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在生源地相應年份的高考錄取分數。申請轉學的研究生擬轉入學校與轉出學校層次、類型、學科專業水平相當,並需通過擬轉入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的專業考核或學業水平評估。
3.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高考分數低於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相應年份錄取分數的;
(3)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4)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5)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含保送生、單獨考試招生、政法幹警、第二學士學位、專升本、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等);
(6)擬轉入學校與轉出學校在同一城市的;
(7)研究生二區招生單位錄取的轉入一區招生單位的;
(8)跨學科門類的;
(9)應予退學的;
(10)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4.轉學由學生提出申請,說明理由,轉出學校同意;擬轉入學校要嚴格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教學能力的,經招生委員會或招生監督部門同意,院、校兩級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將轉入學生名單,表決情況如實記入會議紀要,由校長簽署接收函。其中,研究生轉學應經擬轉入專業導師或導師組討論同意。轉學學生的相關手續和證明材料應一式四份,除學校留存外,同時報擬轉入和轉出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建立健全信息公開機制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高校要進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和公開機制。高校對轉學的政策、程式、結果進行公開;對擬轉學學生相關信息(主要包括:學生姓名,轉出、擬轉入學校和專業名稱,入學年份,錄取分數,轉學理由等)通過學校網站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及時將轉學確認程式及結果,通過網站、報刊等形式予以公開。
三、嚴禁違規轉學行為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高校要嚴格規範轉學工作,嚴禁以轉學為幌子,變相突破高校招生錄取分數線擇校、擇專業,嚴禁違反程式、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等行為。要進一步嚴肅工作紀律,對轉學中的違規行為零容忍,嚴肅追究違規單位和責任人員責任。因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外,還應根據領導幹部問責相關規定,追究相關領導責任。涉嫌違紀的,按管理許可權由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有相關違規行為的學生,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其轉學資格,依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分。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高校要結合本地區、本校的實際情況,制訂轉學的實施細則。
請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至屬地內各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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