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十二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掃盲工作的指導意見

教育部 中共中央宣傳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民委 財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農業部 文化部 國家廣電總局 國家統計局 共青團中央 全國婦聯關於進一步加強掃盲工作的指導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等十二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掃盲工作的指導意見
  • 發文單位:中共中央宣傳部
  • 發文時間:2007年12月18日
  • 實行時間:2007年12月18日
主要內容,一、提高思想認識,明確目標任務,1.進一步提高對掃盲工作重要性的認識,2.掃盲目標,3.主要任務,二、改進掃盲教育,提高掃盲質量,三、加強能力建設,創新掃盲機制,四、加強組織領導,動員全員參與,

主要內容

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民委 財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農業部 文化部 國家廣電總局 國家統計局 共青團中央
全國婦聯 教基〔2007〕22號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黨委宣傳部、發展改革委、民(宗)委、財政廳(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農業廳(局)、文化廳(局)、廣播影視局、統計局、團委、婦聯: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掃盲工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大力推進掃盲工作。1990年以來,我國文盲人數減少了1億人,並於2000年實現了基本掃除青壯年文盲的目標。“十五”期間,全國共掃除近千萬文盲。我國掃盲工作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得到了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為了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努力使全體人民學有所教,實現國務院印發的《國家教育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提出的到2010年“青壯年文盲率降到2%左右”的目標,現就進一步加強掃盲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提高思想認識,明確目標任務

1.進一步提高對掃盲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深入持久地開展掃盲工作,大力提高全民族人口素質,是消除貧困、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途徑,是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迫切需要,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各地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掃盲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把掃盲工作作為教育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鞏固掃盲成果,提高掃盲效益,掃除剩餘文盲,努力使勞動者人人有知識,個個有技能,全面提高中華民族整體素質,為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更加廣泛的人力資源支持。

2.掃盲目標

到2010年,成人文盲率下降到8%以下,其中成人婦女文盲率下降到12%以下;15—50周歲青壯年文盲率降到2%左右,其中青壯年婦女文盲率下降到3%左右。到2015年,成人文盲率降低到6%以下,青壯年文盲率控制在1%左右。有掃盲任務的各省(區、市)要根據國家確定的總體目標,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區域內2010年及2015年掃盲目標。

3.主要任務

各地要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切實可行的掃盲工作規劃,並指導所轄縣(市、區)做好工作實施方案。要以行政村或居委會為單位,核清文盲底數,對新增文盲、流動人口中的文盲等要加強監測,完善掃盲工作檔案,建立掃盲工作動態管理機制,為制訂掃盲工作規劃和工作實施方案奠定基礎。
全面普及和鞏固提高九年義務教育,堅決遏制新文盲的產生。對15周歲以下的失學兒童,應督促其家長或其他監護人送其返校完成義務教育,並根據其實際情況提供必要的就學幫助。對15—24周歲有學習能力的青年文盲,要結合生產和生活實際,通過各種有效的掃盲措施,保證其限期脫盲。
各地要建立省、地(市)、縣各級政府共同承擔的掃盲經費投入機制。中央財政繼續安排掃盲工作獎勵專項資金,重點支持人口較少民族、婦女掃盲工作,以引導和推動各地掃盲工作的實施。

二、改進掃盲教育,提高掃盲質量

要改進掃盲教育,建立以人為本的掃盲體系,切實使掃盲成為民眾提高自身科學文化、經濟收入、生活質量、健康水平乃至參與社會生活能力的有效手段。
1.在《掃除文盲工作條例》規定的脫盲標準的基礎上,增加與文盲學員生產和生活密切結合、實用而急需的學習內容,特別要加強脫貧致富、農村實用技術、家庭理財、衛生保健、計畫生育、親職教育等方面的內容,以突出掃盲的實效性。
2.各地要針對城鄉、區域、性別、年齡、民族等不同情況開發多種形式的掃盲教學材料及掃盲後繼續教育讀物,並根據實際需要開發適合少數民族地區掃盲的“雙語”教學材料。掃盲教材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或規劃編寫。教育部組織開發通用性較強的模組式教學材料供各地選擇使用。
3.開發、編寫、採集形象的、淺顯易懂的遠程教育資源,依託農村中國小現代遠程教育設施等現代化教育手段,幫助文盲學員和脫盲後人員理解、掌握所需學習的知識或技能。
4.研究開發適合文盲學員特點的脫盲測試方法,利用文字、圖片、音像等多種形式對文盲學員學習和運用知識的能力進行測試,改變傳統的單一考試模式來測試文盲學員的做法。有條件的省份可以建立脫盲測試題庫,供地(市)和縣在脫盲測試時選用,以增強脫盲測試的實效性和科學性。
5.對經測試合格的脫盲學員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免費發放統一編號的脫盲證書。各地要加強脫盲證書發放管理,並根據學員取得脫盲證書的情況及時變更其戶籍登記中的文化程度。
6.持續推進脫盲後繼續教育,切實鞏固掃盲成果。 已經通過掃盲驗收的縣(市、區),要將掃盲工作和新農村文化建設結合起來,通過多種方式摸清脫盲民眾的實際需求,有針對性地開展以職業技術培訓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通過各種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增加脫盲民眾套用文字交流和溝通的機會。

三、加強能力建設,創新掃盲機制

開展有效的掃盲和掃盲後繼續教育,迫切需要有敬業奉獻、具備專業知識與技能的掃盲管理幹部和教師隊伍。要大力加強基層掃盲管理幹部和教師隊伍的建設,同時吸納社會各方面人士,共同參與掃盲工作。
1.有掃盲任務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機構,切實加強對掃盲工作的組織領導。各地應當加強縣、鄉(鎮)掃盲隊伍建設,有條件的地方可在鄉鎮成人文化技術學校或中心學校增設或配備掃盲教學管理人員。
2.掃盲教學工作是農村中國小校和成人文化技術學校的一項重要任務和職責。農村中國小和成人文化技術學校教師參加掃盲教學工作要記入工作量,納入考核體系,並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課時補貼。各地要為承擔掃盲任務的教師提供培訓,並納入教師的整體培訓計畫。
3.面向社會招聘掃盲工作者承擔掃盲的教學和管理工作,並根據其工作情況、脫盲人數、脫盲後鞏固提高等情況給予相應報酬。各地要制定相關政策鼓勵社會上有一技之長者,或創業成功者,或有掃盲和管理能力的人員參與掃盲工作。各地對於長期從事掃盲工作,並取得顯著成績的社會人士,應予以表彰獎勵。
4.加強對文盲登記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文盲統計數據的準確性。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採取查驗居民脫盲證書或國小畢業證書的辦法,進行相關統計。
5.發展掃盲研究隊伍,調動各方力量參與掃盲諮詢、培訓等工作,加強掃盲工作力量,提高掃盲的實用性、針對性、科學性。重視和加強掃盲理論與實踐的研究工作,學習借鑑國際掃盲領域的新理念、新方法。

四、加強組織領導,動員全員參與

1.充分發揮全國掃盲工作部際協調小組的作用,推進全國掃盲工作的開展。建立健全各級人民政府掃盲工作領導協調機構,形成“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全社會協調推進,齊抓共管”的掃盲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各省(區、市)以及掃盲任務較重的縣也要加強機構建設,加大對掃盲工作的投入,保障掃盲工作經費需求。要充分利用農村中國小和村級組織活動場所等現有資源開展掃盲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做好掃盲的規劃、掃盲教學和管理工作,加強掃盲管理隊伍、教師隊伍和科研隊伍建設,努力提高掃盲質量和效益。組織成人文化技術學校和農村中國小校對脫盲學員開展農村實用技術培訓和富餘勞動力轉移培訓。
新聞宣傳部門要組織好掃盲的輿論宣傳工作,營造有利於掃盲開展的社會氛圍。
發展和改革部門要把掃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積極支持掃盲工作。
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公共財政職能作用,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掃盲工作,並按照要求加強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農業部門要結合農民培訓工作,加大對脫盲後人員的農業實用技術和轉移技能培訓。
民族事務部門要協同有關部門把掃盲工作納入到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參與人口較少民族掃盲工作。
文化部門要加強農村和社區文化設施建設,組織和開展文盲人員喜聞樂見的文化普及活動,並根據實際提供掃盲工作場所和各種圖書、報刊、讀物等。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支持用人單位對文盲人員開展文化補償教育和培訓。
廣播電影電視部門要督促電視台、廣播電台製作、播放適合掃盲的教育節目,發揮廣播電視資源在掃盲中的作用。
統計部門在相關統計工作中要把握好對文盲人口的統計,同時加強對文盲人口的走勢、分布區域、性別、年齡等特徵的研究和分析,並及時通報教育等相關部門。
共青團組織要通過開展大中專學生志願者暑期“三下鄉”社會實踐活動、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中國青年志願者扶貧接力計畫等工作,組織有文化的青年以志願服務形式積極投身掃盲工作。
婦聯組織要組織動員婦女文盲參加掃盲學習,將掃盲工作與“雙學雙比”活動有機結合,充分利用現有巾幗科技示範基地、農村婦女學校等培訓資源,積極參與婦女掃盲工作。
2.建立地方政府部門掃盲工作責任制。將掃盲任務列為縣、鄉兩級政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行政負責人的職責,作為考核工作成績的一項重要內容。要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作用,把掃盲任務落實到人。各地要開展表彰獎勵活動,及時表彰獎勵對掃盲工作作出貢獻的先進單位和個人。未按期實現掃盲目標的地方或單位不能評為教育先進單位。
3.加強對掃盲的監督檢查和督導評估。國家教育督導團要組織專項督導檢查,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加強對掃盲工作的過程性督導,對各地掃盲進展情況作出評估,並通過適當形式進行通報。各地每年年初要向全國掃盲工作部際協調小組報送掃盲工作的進展情況及年度計畫,並對已驗收的縣(市、區)進行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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