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科技查新機構

教育部科技查新機構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教育部科技查新機構工作的意見 (教技發廳〔2004〕1號)

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了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科技查新工作的管理,規範查新機構的行為,保證查新工作的質量,使科技查新工作成為科技創新的有力支撐條件,現就進一步規範教育部科技查新機構(以下簡稱查新機構)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科技查新機構
  • 隸屬:教育部
  • 類型:監督機構
  • 分類:科技
建立健全有利於查新機構發展的管理體系,進一步明確查新機構的權利與義務,加強對查新機構的監督與管理,

建立健全有利於查新機構發展的管理體系

(一)教育部科技查新機構是指經教育部批准的,具有科技查新業務資質,根據委託人所提供的需要查證其科學技術內容的新穎性,按照科技查新規範操作,有償提供科技查新服務的高校信息諮詢機構。
(二)科技查新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保證查新活動的獨立性和查新結論的準確性。
(三)教育部根據學科發展和科技查新業務需要,認定有關高校從事科技查新的業務資質。具備條件的有關高校可向教育部申請從事科技查新的業務資質。
(四)教育部科技發展中心具體負責認定、管理、指導和協調高校的查新機構。
(五)申請科技查新業務資質的高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15年以上與查新專業範圍相關的國內外文獻資源或資料庫;
2.具備國際在線上檢索系統;
3.有3名以上(含3名)取得國家或教育部科技查新資格的專職人員,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於1名;
4.有健全的查新規章制度:
5.有3年以上(含3年)查新業務實踐;
6.教育部規定的其它條件。
(六)申請查新業務資質的高校,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校長簽署並加蓋學校公章的申請書;
2.該機構的查新業務規章;
3.在申請查新專業範圍內,能夠證明具有從事查新業務資源和能力的相關材料;
4.教育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七)教育部按照一定程式對申請查新業務資質的高校進行認定。獲得查新業務資質的高校,由教育部授牌、頒發科技查新專用章,並在教育部網站上公告。

進一步明確查新機構的權利與義務

查新機構依法獨立進行科技查新業務,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涉。
(一)查新機構可以在獲準的專業範圍內受理下列科技查新業務:
1.科研立項前需要查新的;
2.研究、開發、轉化和技術轉移過程中需要查新的;
3.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要求查新的;
4.其它需要查新的。
(二)查新機構不得受理超出其經批准認定的專業範圍的查新委託。查新機構可以拒絕以下情況的查新委託:
1.查新委託人不能準確描述其查新需求;
2.查新委託人不能出具與查新內容相關的技術資料; 3.查新委託人提出的查新內容超出了查新規範。
(三)查新機構應當根據契約約定保守查新委託人提供的技術秘密。對涉及國家秘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科學技術保密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查新機構應當根據需要查新的技術內容和要求與查新委託人協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訂立契約,並按照契約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查新委託人出具科技查新報告。
(五)查新機構應當按照當地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原則確定查新費用;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當與查新委託人協商,契約約定具體的查新費用。
(六)根據科技查新的性質、服務對象、業務範疇等特點,查新機構應與科研管理部門配合,積極開展工作。

加強對查新機構的監督與管理

(一)教育部對查新機構實行年檢,年檢時間為每年第一季度。
查新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認定機關提交以下年檢材料:
1.年檢報告書;
2.營業執照副本或學校關於設立查新機構的批件;
3.上一年度科技查新項目及收費的明細表;
4.查新人員變更情況;
5.查新人員參加專業繼續教育培訓的情況;
6.教育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未按規定時間申請年檢的查新機構,視為自動放棄科技查新業務資質。
(二)教育部對查新機構適時組織抽查。抽查內容包括:
1.查新人員是否具備資質;
2.是否按照科技查新規範進行查新;
3.查新報告是否符合規範;
4.是否履行了查新契約的條款;
5.查新檔案是否完整;
6.內部審查覆核制度是否健全;
7.實際操作過程中是否存在違紀現象;
8.教育部規定的其它內容。
(三)年檢與抽查不合格的查新機構,限期三個月內進行整頓,整頓期間暫停其查新業務。整頓結束,由教育部再行檢查,合格者準許繼續執業;不合格者由教育部取消其科技查新業務資質。
(四)查新機構的專職人員應當接受科技部、教育部委託組織的科技查新業務培訓。
(五)查新機構出具虛假查新報告給他人或工作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由教育部取消其查新業務資質。
(六)查新機構遺失查新業務專用章,應當在全國性報刊上聲明作廢后,方可向教育部申請補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查新業務專用章。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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