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文處理規定

2013年9月18日,教育部以教辦〔2013〕7號印發《教育部公文處理規定》。該《規定》分總則、行文、公文起草、公文報批、公文簽發、公文印發、收文辦理、公文管理、培訓獎懲、附則10章48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7年10月發布的《教育部關於公文處理的若干規定》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部公文處理規定
  • 批號:教辦〔2013〕7號
  • 發布方:教育部
  • 時間:2013年9月18日
基本信息,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行文,第三章 公文起草,第四章 公文報批,第五章 公文簽發,第六章 公文印發,第七章 收文辦理,第八章 公文管理,第九章 培訓獎懲,第十章 附 則,附屬檔案,教育部公文格式,教育部公文版頭,

基本信息

教育部關於印發《教育部公文處理規定》的通知
教辦〔2013〕7號
部內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教育部公文處理規定》已經部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教育部
2013年9月18日

規定

教育部公文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辦發〔2012〕14號),推進教育部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教育部各司局、直屬單位(以下簡稱司局)公文處理工作。
第三條 公文處理工作是指公文擬制、辦理、管理等一系列工作。
第四條 公文處理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準確規範、精簡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五條 司局應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加強領導,強化幹部公文素養和能力建設。司局辦公室負責本司局公文處理工作並由專人負責。
第六條 辦公廳主管部機關公文處理工作,對司局公文處理工作服務指導、督促檢查。

第二章 行文

第七條 教育部公文主要有決定、令、公告、通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覆、函、紀要等十二種。
第八條 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操作性。
嚴格控制公文數量。凡屬以下情況的,不再制發公文: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現行公文仍然適用的;就某項工作已作出安排部署、有關部門已明確任務的;對工作表態、沒有實質性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某項工作的政策已經明確,執行過程中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但沒有新的措施或者辦法,只作一般性號召或者重申已有規定、要求的;使用電話、傳真、郵件等其他手段可辦理的。
第九條 行文關係根據隸屬關係和職權範圍確定。黨務和政務工作應當分別行文。一般不得越級行文,特殊情況確需越級行文的,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單位。
第十條 根據發文單位與收文單位之間的行文關係,教育部公文分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行文應當遵照以下規定:
(一)上行文。向上級機關的行文,一般用請示、報告、意見等文種。
上行文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機關和同級單位,不抄送下級單位。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對涉及部外單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先與其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方可行文;經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列明各方意見及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並與其會簽後上報。
除上級機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的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原則上不得以教育部名義向上級機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確需行文的,一般不多頭分送;因緊急情況確需分送的,應當在首頁註明分送情況。向國務院分管領導同志報告工作的簽報,須由辦公廳統一報送。不得以部領導個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及領導同志報送公文。下級單位的請示事項,如需以教育部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後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機關。
擬請上級機關領導同志出席公務活動並講話時,一般在報送請示的同時附送講話代擬稿。落實上級機關領導同志批示的情況報告,應當附領導同志批示複印件。
(二)下行文。對下級單位的行文,一般用令、通知、通報、意見、決定、批覆等文種。
特別重要的下行文,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抄送上級機關、省級黨委和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等。不得向省級教育部門和直屬高校內設機構行文。嚴禁下髮帶有商業推銷性質的公文。
對於省級教育部門和直屬高校的請示事項,主辦司局一般要在接到公文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回復或說明情況。嚴禁積壓延誤、錯辦漏辦。
(三)平行文。同級或者不相隸屬的單位之間行文,一般用函、意見、通知等文種。
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審批事項外,一般不向地方各級黨委和人民政府印發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因特殊情況確需行文的,應當報請國務院批准,並在文中註明已經國務院同意。
對於部外單位徵求教育部意見的公文,應當按照對等原則以教育部或者教育部辦公廳函件形式回復。一般不以司局函件辦理。
第十一條 除辦公廳外,司局一律不得對外行文。如確有需要,可在規定的職權範圍內,以司局函件形式與省級教育部門、直屬高校和同級單位的有關部門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一般事務性問題。嚴禁使用司局函件進行政策部署、審批核准、獎懲人員和檢查評估等。

第三章 公文起草

第十二條 起草公文必須嚴肅認真,應當遵照以下原則:符合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完整準確體現發文意圖,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一切從實際出發,分析問題實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切實可行;深入調查研究,充分進行論證,廣泛聽取意見;觀點鮮明、主題突出、內容簡潔、表述準確、文風清新。
第十三條 公文應當由掌握政策、熟悉業務、了解全局的人員負責起草。重要政策性公文應當由業務處長親自起草或者司局主要負責人主持起草。
第十四條 嚴格控制公文篇幅,倡導“短實新”文風。公文正文一般控制在3000字以內。報送黨中央、國務院等上級機關的請示和報送上級機關領導同志的報告,正文一般不超過1500字。  第十五條起草公文時,內容涉及部內其他司局職能的,主辦司局應當主動與有關司局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並辦理部內會簽。經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司局應當列明各方意見及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連同文稿一併送辦公廳核報部領導協調或者審定。涉及部外單位職能的,需辦理部外會簽。
第十六條 起草公文時,內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眾權益和敏感事項,容易引發問題的,應當進行風險評估。重要規範性公文,特別是涉及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或者規定審批、核准、資格、處罰等內容的,主辦司局應當送部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七條 重要政策性公文在報批時需附起草說明,內容包括辦文理由、會簽及徵求意見情況(含主要分歧意見處理情況)、核心內容、下一步工作及宣傳考慮等。
所有公文須按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確定公開屬性,除涉密公文或者有特殊要求外,應當主動公開。
涉密公文應當由主辦司局提出密級和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見後,送部保密辦進行定密審核。

第四章 公文報批

第十八條 嚴格實行公文分級分工審核制度。司局報請審批的公文,由業務處長、辦公室主任、司局負責人按職責共同審核把關,原則上由司局主要負責人簽名,經辦公廳登記審核後呈送部領導審批。涉及重大方針政策以及重要情況的,須報分管部領導和主要部領導審批。
第十九條 公文不得越級報送、多頭分送或者橫傳直送,避免出現交叉批示、體外循環、逆向流傳等情況。部領導及其秘書一般不直接接收司局報送的公文。少數涉及幹部人事、案件查處或者緊急重大事項的,司局可以按照公文運轉規則由專人直送。情況緊急確需分送的,應當註明分送情況。
第二十條 準確規範使用教育部公文處理稿紙,保持稿紙整潔,除簽名外,填寫內容一般使用小3號仿宋體字列印。簽名應書寫規範、清晰可辨,同時必須標註簽名日期。
第二十一條 擬印發公文須經辦公廳核稿。審核重點: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據是否準確;公文格式和行文規則是否符合規定;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發文意圖是否完整準確體現;同現行有關公文是否相銜接;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是否切實可行;涉及其他司局或者部外單位的職能是否協商會簽;合法性審查和風險評估是否符合規定;公開屬性是否標註準確;密級確定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緊急程度是否合適;附屬檔案是否齊備、題目是否一致;遣詞造句、文字表達、標點符號、層次序數等是否準確規範等。
第二十二條 經審核符合報批要求的公文,由辦公廳按程式報批。對於不符合報批要求的,標明理由退回主辦司局在規定時間內重新辦理。
第二十三條 辦公廳秘書處對各司局報送的公文應當及時審核、報批。普通公文審核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工作日,加急公文一般不超過1個工作日,特急公文應當及時審核。
部領導和辦公廳負責人對報請批示的各類公文,要及時批閱。普通公文批閱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工作日,加急公文一般不超過1個工作日,特急公文應當及時批閱。
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主批人應當明確簽署意見、姓名和審批日期,其他人圈閱或者簽名視為同意;沒有請示事項的,圈閱或者簽名表示已閱知。

第五章 公文簽發

第二十四條 以中共教育部黨組或者教育部名義印發的上行文,經分管的黨組成員或者部領導審核後,由黨組書記或者部長簽發。
第二十五條 以中共教育部黨組名義印發的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黨組書記簽發。以教育部名義印發的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分管部領導簽發。其中,重要事項和重要規範性公文,須經部長簽發或者審閱後印發。
以教育部辦公廳名義印發的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辦公廳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簽發。其中,重要事項和重要規範性公文,須經部領導簽發或者審閱後印發。
第二十六條 經辦公廳審核同意並報請部領導授權,以教育部或者教育部辦公廳名義處理具體業務的格式化公文,由主辦司局主要負責人簽發,報送辦公廳覆核後印發。
第二十七條 部外單位會簽的公文,經主辦司局牽頭商相關司局提出意見後,送辦公廳秘書處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四、二十五條履行簽發程式。

第六章 公文印發

第二十八條 簽發後的公文在印發前須經辦公廳覆核。覆核重點:審批、簽發手續是否完備,附屬檔案材料是否齊全,格式是否統一、規範,內容是否存有遺留問題等。經覆核需對公文進行實質性修改的,應當按程式複審。
第二十九條 司局應當對覆核後的公文進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送印。普通公文送印期限一般不超過2個工作日,加急公文一般不超過1個工作日,特急公文應當及時送印。司局不得擅自修改覆核後的公文,如有疑義及時報辦公廳複審。
第三十條 公文印發要保證時效性並厲行勤儉節約。公開屬性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原則上以電子公文方式向省級教育部門和直屬高校傳送。以電子公文方式傳送的公文,除印製少量存檔外,不再印發紙質公文。
第三十一條 凡以中共教育部黨組、教育部和教育部辦公廳名義印發的紙質公文,由文印部門按有關規定統一印製。普通公文的印製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工作日,加急公文一般不超過1個工作日,特急公文應當立即印製。涉密公文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印製。
第三十二條公文由收發部門負責分發,也可由司局自發。分發前應當對公文的印刷質量進行檢查。普通公文的分發期限一般不超過2個工作日,加急公文和電子公文一般不超過1個工作日,特急公文應當立即分發。 第三十三條涉密公文應當通過機要交通、密碼電報或者符合國家保密規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傳輸。

第七章 收文辦理

第三十四條 受理單位為教育部或者教育部辦公廳的公文由辦公廳統籌辦理。
第三十五條 收文辦理程式是:
(一)簽收。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逐件清點,核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並註明時間。
(二)登記。詳細記錄公文的主要信息和辦理情況。
(三)初審。初審重點:主送單位是否為教育部或者教育部辦公廳;是否應當由教育部受理,是否符合行文規則(如上報文應當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報告中不能夾帶請示事項,請示應一文一事,不得越級行文等),文種、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公文的其他要求。經初審不符合規定的公文,應當退回來文單位並說明理由。
(四)批辦。根據公文內容、要求和工作需要提出擬辦意見,呈報部領導或者辦公廳負責人批示後,及時送承辦司局辦理;需要兩個以上司局辦理的,應當明確主辦司局。緊急公文應當明確辦理時限。
(五)承辦。承辦司局對交辦的公文應當及時辦理。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或者來文有明確時限要求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
(六)辦結。公文的辦理結果應當及時答覆來文單位。辦理結束後,承辦司局應當及時將來文及相關材料退辦公廳秘書處。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六條 公文須及時立卷、歸檔。具體按教育部檔案管理工作要求執行。
第三十七條 不具備歸檔和保存價值的公文,經主辦司局批准後可以銷毀。涉密公文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退或者銷毀。銷毀涉密公文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登記手續,確保不丟失、不漏銷。個人不得私自銷毀、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八條 涉密公文應當由部保密辦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密級。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密級的,應當由部保密辦履行相關程式。
公文確定密級前,應當按照擬定的密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確定密級後,應當按照所定密級嚴格管理。絕密級公文應當由專人管理。
未經發文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同意,不得轉發涉密公文,不得變更密級、保密期限。
第三十九條 公文的印發傳達範圍應當按照發文單位的要求執行;需要變更的,須經發文單位批准。
經批准公開發布的公文,同發文單位正式印發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不宜公開的公文,不得違規轉發、傳輸、發布。
第四十條 複製、彙編機密級、秘密級公文,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經本司局負責人批准。絕密級公文一般不得複製、彙編,確有工作需要的,應當經發文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准。複製、彙編的公文視同原件管理。
複製公文應當加蓋複製機關戳記。翻印公文應當註明翻印的機關名稱、日期。彙編本的密級按照編入公文的最高密級標註。
涉密公文的全文、摘要以及標題、發文字號等信息應當與公文一起嚴格按保密要求管理,解密前均不得在無密的檔案、簡報資料、刊物、網站等使用,召開會議傳達的,不得進行新聞報導。
第四十一條 公文的撤銷和廢止,由發文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職權範圍和有關法律法規決定。公文被撤銷的,視為自始無效;公文被廢止的,視為自廢止之日起失效。
第四十二條 新設立的司局應當向辦公廳提出發文立戶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明確其發文字號。司局合併或者撤銷時,相應進行調整。
第四十三條 工作人員離崗離職時,所在司局應當督促其將暫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清退。

第九章 培訓獎懲

第四十四條 建立公文處理培訓交流機制。將公文處理培訓作為入職培訓和司局辦公室工作人員崗前培訓的必備內容,並納入幹部學習、培訓工作。通過多種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強與直屬機關、省級教育部門和直屬高校公文處理工作的交流。
第四十五條 實行優秀公文評選制度,科學評價司局公文辦理工作,對獲獎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並將獲獎情況作為優秀司局、優秀公務員評選的重要參考。
第四十六條 實行公文處理責任追究制度。有以下情形並造成不良後果的,須責令補救改正,視情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予以問責。
(一)未履行審核把關職責或者審核把關不嚴的;
(二)未按規定時限辦理,或者違反公文處理程式的;
(三)擅自行文,或者隨意擴大(縮小)傳送範圍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風險評估或者合法性審查的;
(五)涉密檔案未定密審核的;
(六)未正確標註公開屬性的;
(七)未履行會簽程式,或者會簽單位存在不同意見未說明情況的;
(八)以司局函件形式下發政策性、指令性公文等越權行文的;
(九)其他違反公文處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公文處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即日起施行,由辦公廳負責解釋。2007年10月發布的《教育部關於公文處理的若干規定》廢止。

附屬檔案

教育部公文格式

公文格式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單位標誌、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正文、附屬檔案說明、發文單位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屬檔案、抄送、部內傳送、印發單位、公開屬性、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
一、份號。印製份數的順序號。涉密公文應當標註份號。
二、密級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根據涉密程度分別標註“絕密”“機密”“秘密”和保密期限。標註了密級但未標註保密期限的公文,其保密期限按照絕密級30年、機密級20年、秘密級10年認定。
三、緊急程度。根據公文送達和辦理的時限要求,緊急公文分別標註“特急”“加急”,電報應當分別標註“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發文單位標誌。由發文單位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加“檔案”二字組成,也可以使用發文單位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聯合行文時,主辦單位排列在前,其他單位以黨政軍群排序,也可以單獨用主辦單位名稱。
五、發文字號。一般由發文單位代字、年份、發文順序號組成。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單位發文字號。
發文單位代字由辦公廳確定。發文順序號原則上由辦公廳統一編制。其中,“教黨任”和“教任”發文順序號由人事司編制;“令”和“教規備”發文順序號由政法司編制。
六、簽發人。上行文應當標註簽發人姓名。聯合上行文,應當按公文版頭的排序標註簽發人姓名;只會簽但不聯合上行文時,應當標註會簽單位名稱及簽發人姓名。
七、標題。由發文單位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一般用2號小標宋體字,回行時應當做到詞意完整,排列對稱,長短適宜,間距恰當,排列應當使用梯形或者菱形。
八、主送。公文的主要受理單位,應當使用單位全稱、規範化簡稱或者同類型單位統稱,並按照規範排序。
九、正文。公文的主體,用來表述公文的內容。一般用3號仿宋體字。結構層次序數依次用“一、”“(一)”“1.”“(1)”標註;第一層用黑體字、第二層用楷體字、第三層和第四層用仿宋體字。
十、附屬檔案說明。公文附屬檔案的順序號和名稱。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標明“附屬檔案:”和附屬檔案名稱。如有多個附屬檔案,使用阿拉伯數字標註附屬檔案順序號。
十一、發文單位署名。署發文單位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
十二、成文日期。署會議通過或者發文單位負責人簽發的日期。聯合行文時,署最後簽發單位負責人簽發的日期。電報以發出日期為準。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發文單位署名的,應當加蓋發文單位印章,並與署名單位相符。“令”署部長簽名章,電報加蓋“發電專用章”。
十四、附註。公文印發傳達範圍、聯繫人及電話、分送情況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十五、附屬檔案。公文正文的說明、補充或者參考資料,是公文的重要組成部分。
十六、抄送。除主送單位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內容的其他單位。使用單位全稱、規範化簡稱或者同類型單位統稱,並按照規範排序。
十七、部內傳送。除主送和抄送外,需知曉公文內容的部領導和司局。
十八、印發單位。教育部公文的印發單位為辦公廳。
十九、公開屬性。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三類。
二十、印發日期。公文的送印日期。
二十一、頁碼。公文頁數順序號。附屬檔案與正文一起裝訂時,頁碼應當連續編排。

教育部公文版頭

公文版頭特指公文首頁格式化的發文單位標誌。教育部公文版頭由辦公廳統一擬制。
一、“中共教育部黨組檔案”。部黨組檔案,編“教黨〔公元年份〕×號”。適用於: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工作;傳達、貫徹黨的方針政策;轉發黨中央檔案;作出重大工作部署等。
二、“中共教育部黨組”。部黨組函件,編“教黨函〔公元年份〕×號”。適用於:就有關具體事項與同級單位黨委(黨組)商洽工作、徵詢意見、進行答覆;答覆下級單位黨委的請示等。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部令,編“第×號”。適用於: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的決定、命令,在職權範圍內發布教育部門規章。
四、“教育部檔案”。部檔案,編“教×〔公元年份〕×號”。適用於:印發教育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向上級機關請示、報告工作;轉發上級機關的檔案;下達重要教育、教學等計畫;印發黨和國家領導人的重要講話等。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部函件,編“教×函〔公元年份〕×號”。適用於:以教育部名義就有關具體事項與同級單位商洽工作、徵詢意見、進行答覆;批覆下級單位的請示;向上級機關及領導同志個人報告具體事項等。
六、“教育部通報”。編“第×期”。適用於:傳達部領導在重要會議上的講話。
七、“教育部辦公廳檔案”。辦公廳檔案,編“教×廳〔公元年份〕×號”。適用於:以辦公廳名義傳達、貫徹上級機關的指示;向地方教育部門、直屬高校和司局布置政策性工作;通報有關情況;下達或者調整教育、教學計畫等。
八、“教育部辦公廳”。辦公廳函件,編“教×廳函〔公元年份〕×號”。適用於:以辦公廳名義就有關具體事項與有關單位商洽工作、徵詢意見、進行答覆;向地方教育部門、直屬高校和司局布置具體工作;印發會議通知等。
九、“教育部黨組會議紀要”。編“(公元年份)第×號”。適用於:傳達部黨組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十、“教育部專題辦公會議紀要”。編“(公元年份)第×號”。適用於:傳達部長專題辦公會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明碼、密碼電報,機關及直屬單位司局級幹部、直屬高校校級領導的幹部人事任免通知和向中組部備案報告,由辦公廳按有關規定使用專用版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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