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發生重大傷亡安全事故的行為。
教育設施,主要指學校的教室、宿舍、食堂、圍牆、體育設施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客體要件: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基礎: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基礎
- 一旦發生:教育教學設施重大安全事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發生重大傷亡安全事故的行為。
教育設施,主要指學校的教室、宿舍、食堂、圍牆、體育設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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