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肓保險

教肓保險是保險的一種,凡二十至五十周歲、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投保人,為其十七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的子女或有撫養關係的少兒向保險公司投保這一種保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肓保險、
  • 投保人:二十至五十周歲、身體健康者
  • 隸屬:保險
  • 構成:投保單、批單、復效申請書、
保險契約構成,投保範圍,保險責任開始,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費,契約效力恢復,如實告知,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身體高度殘疾鑑定,保險事故通知,保險金申請,契約內容的變更,地址變更,年齡計算及錯誤處理,投保人解除契約的處理,爭議處理,

保險契約構成

子女教育保險(B)契約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聲明、批註,以及與本契約有關的投保單、批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定共同構成。

投保範圍

凡二十至五十周歲、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投保人,為其十七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的子女或有撫養關係的少兒向保險公司投保這一種保險。

保險責任開始

保險責任自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責任開始的日期為契約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契約每年的生效對應日。

保險責任

在契約有效期內,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18、19、20、21周歲的生效對應日,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額的30%給付教育保險金。在被保險人21周歲的生效對應日給付教育保險金後,契約終止。
二、被保險人身故,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契約終止。
三、投保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從投保人身故或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若被保險人生存,公司於每年的生效對應日按基本保額的5%給付成長年金,直至被保險人21周歲的生效對應日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發生於繳費期內,從其身故或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免繳以後各期保險費,契約繼續有效。

責任免除

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故意犯罪、拒捕、自傷身體;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契約生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在契約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六、酒後駕駛、無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七、患愛滋病(AIDS)或感染愛滋病病毒(HIV抗體呈陽性)期間;
八、在契約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體高度殘疾;
九、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發生時,契約終止。投保人已繳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投保人未繳足二年保險費的,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保險費

契約保險費的繳付方式為年繳,繳費期間自契約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十七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止,繳付日期為契約每年的生效對應日。

契約效力恢復

在契約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可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申請恢複合同效力,經本公司審核同意,自投保人補繳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起,契約效力恢復。
自契約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定的,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投保人已繳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投保人未繳足二年保險費的,公司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如實告知

訂立契約時,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契約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公司對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公司對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教育保險金和成長年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變更。

身體高度殘疾鑑定

投保人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後,由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鑑定,如果自投保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病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鑑定。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否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遲延的除外。

保險金申請

一、在契約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18、19、20、21周歲的生效對應日,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契約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二、在契約繳費期內投保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的,由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作為免繳保費、成長年金的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契約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投保人身體殘疾程式鑑定書;如投保人身故時,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證明書、投保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4如為監護人,應提供監護人的戶籍證明、身份證件以及與被保險人的關係證明;
5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三、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後,對核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公司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協定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公司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契約內容的變更

在契約有效期內,投保人可填寫變更申請書變更本契約的有關內容,經本公司審核同意,並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上批註、或出具批單、或與投保人訂立書面變更協定。

地址變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公司按所知最後的住所或通訊地址傳送有關通知。

年齡計算及錯誤處理

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按周歲計算。投保人應在投保本保險時將本人和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公司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契約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契約,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契約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繳保險費及利息,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投保人解除契約的處理

契約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契約。解除契約時,應填寫解除契約申請書,並提交保險契約、最近一次保險費繳費憑證和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契約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終止。投保人於簽收保險單後十日內要求解除契約的,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但如經本公司體檢的,則應扣除體檢費。投保人已繳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投保人未繳足二年保險費的,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爭議處理

因履行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依達成的仲裁協定通過仲裁解決。無仲裁協定或者仲裁協定無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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