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職能分類

政府職能分類見“政府目的分類”。差額由借款彌補數不應超過一半。每年舉債的費用,即利息加攤還款項,在任何時間都不應超過港府財政儲備所賺取的利息收入。自由財政儲備應不低於預算總開支的15%。基於這一指導原則和本身財政狀況,香港很少發行政府公債。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至80年代僅有三次,即戰後初期的 “善後港元債券”、1975年發行的2.5億元及1984年發行的10億元政府債券。1991年7月中英兩國政府簽署的 《關於香港新機場建設及有關問題的諒解備忘錄》指出,港府為建設新機場而舉債,在1997年6月30日以後償還的債務總額中不能超過50億元。超過50億元總額的舉債,須由中英雙方商討取得一致意見後方可進行。中英在關於新機場財務安排方案的談判中,已經就舉債封頂取得一致意見。港府在1991年11月推出政府債券計畫,發行兩年期債券,委託認可交易商以及市場莊家以無票據形式發行,債務收益撥入資本投資基金及基本工程儲備基金。至1992年底,未償還債務總額達30億元,至1993年3月31日,債務總收入增至12億元;1994~1995年度償還23億元。1995年5月推出的兩年期外匯基金債券完全取代未償還的兩年期政府債券,不再為基本工程儲備基金進一步舉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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