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混合貸款

政府混合貸款是政府貸款或贈款和出口信貸或商業貸款相結合使用的貸款。混合貸款的綜合利率比商業銀行貸款利率低,期限也長,但要求借款國使用該項貸款購買貸款國的物資設備。多數國家的政府混合貸款可提供商務契約金額100%的貸款額度。

主要有以下幾種: ①外國政府和銀行或信貸機構聯合為某一項目貸款,政府之間簽訂貸款協定,利用兩國銀行之間原有的買方信貸額度與協定,在貸款的利率和條件上給予優惠。如瑞典、挪威、加拿大方式。這種方式在處理手續上雙方熟知,較為簡便。②外國政府授權商業銀行或信貸機構以貸款總協定或專項協定的形式向借款國政府授權銀行提供 “混合利率” 的混合貸款,商業銀行提供資金,政府預算給予利差補貼。如奧地利、英國方式。這種方式的特點是項目的資金來源、用款形式和其他混合貸款相同,但利率較一般貸款低,手續簡便。兩國銀行間需按項目商簽貸款協定,用於特定的項目。③外國政府和銀行或信貸機構分別按照一定比例為某一項目提供政府貸款和出口信貸,各簽各的貸款協定,按照不同協定的不同規定分別用款。如義大利、法國、西班牙方式。這種方式由於項目資金來源不同,申請和批准貸款的渠道及形式亦不相同。因為兩個協定有不同的具體規定,因此難以做到同步用款,須在商務契約中對用款期限和還款起點做出相應規定。④外國政府和銀行分別和某一項目提供政府貸款和商業貸款,並分別簽訂協定。但規定兩個協定同時生效並以相等比例用於同一項目,政府貸款部分亦通過商業貸款部分的貸款行執行。這種方式儘管項目資金來源不同,但批准貸款的渠道及用款形式相同,可以保證同步用款。由於商業貸款部分利率高而且不固定,每次用款均需調整,銀行手續較為複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