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物管理原則

放射性廢物管理原則

國際原子能機構總結了半個世紀以來放性廢物管理的經驗和教訓,制定了放射性廢物管理原則,其主要內容包括:保護人類健康,保護環境,超越國界的保護,保護後代,不給後代造成不適當的負擔,納入國家法律框架,控制放射性廢物的產生,放射性廢物產生和管理間的相依性,保證廢物管理設施安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放射性廢物管理原則
  • 外文名:radioactive waste management
  • 本質:法規檔案及要求
  • 特點:與國際接軌
參考來源及原則,原則1保護人類健康,原則2保護環境,原則3超越國界的保護,原則4保護後代,原則5不給後代造成不適當的負擔,原則6納入國家法律框架,原則7控制放射性廢物的產生,原則8放射性廢物產生和管理間的相依性,原則9保證廢物管理設施安全,放射性廢物管理者的責任,(1)保護人類健康,(2)保護環境,(3)保護後代,(4)考慮境外影響,(5)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6)放射性廢物產生的最小化,(7)廢物管理各步驟間的相互依賴,(8)廢物管理設施的安全,
放射性廢物管理是指一切與放射性廢物的產生、收集、處理、裝備、運輸、貯存、處置和退役在內的所有的行政和技術活動。放射性廢物管理以安全為核心、處置為目標,採用妥善、最佳化的方式對放射性廢物進行管理、使人類及其環境不論現在還是將來都能免受任何不可接受的危害。

參考來源及原則

放射性廢物不恰當的管理會在現在或將來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產生不利影響。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在徵集成員國意見的基礎上,經理事會批准,於1995年發布了放射性廢物管理九條基本原則。

原則1保護人類健康

放射性廢物管理必須確保對人類健康的保護達到可接受水平
放射性廢物不僅有毒性的危害,而且有輻射的危害,需要特殊的保護,必須控制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的照射在國家規定的允許限值之內,並且可合理達到的儘可能低的程度。

原則2保護環境

放射性廢物管理必須確保對環境影響達到可接受水平。
放射性廢物管理應使放射性廢物向環境的釋放實際可達到最少,優選的方法是把放射性核素濃集和包容起來,也可採取適當的控制措施,在批准的限值內釋放到大氣和水體中,也可返回工藝中復用。
放射性核素釋放到環境中,要考慮對除人類之外的其他生物物種可能受到的照射及其影響;還要考慮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對天然資源的可用性產生的不利影響;還要考慮化學污染或生物天然棲息地變更的影響等

原則3超越國界的保護

放射性廢物管理必須考慮超越國界的人員健康和環境的可能影響
本原則出於道義上的考慮,在放射性廢物正常釋放、潛在釋放或放射性核素越境轉移的各種情況下,放射性廢物管理要使對相關國家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有害影響不大於對自己國內已經判定的可接受水平

原則4保護後代

放射性廢物管理必須保證對後代預期的健康影響不大於當今可接受的水平
本原則是基於對後代健康的人道考慮。這一目標主要通過採用天然屏障及工程屏障構成的多重屏障體系來實現。此外,應考慮未來人闖入隔離區域的活動或自然活動,可能會對處置設施的隔離能力產生不利影響;還應考慮預測遙遠未來的困難性,會造成安全評價的不確定性

原則5不給後代造成不適當的負擔

放射性廢物管理必須保證不給後代造成不適當的負擔
本原則也是出於道義上的考慮,享受核能開發利好處的人們應承擔管好其產生廢物的責任。有些活動的影響可能延續到後代,如廢物處置,對處置設施應按規定進行監測和控制。對放射性廢物的管理當代人有責任開發術、建立基金體系進行有效控制和計畫安排。

原則6納入國家法律框架

放射性廢物管理必須在適當的國家法律框架內進行,明確劃分責任和規定獨立的審管職能。
國家應制定法律框架,發有放射性廢物管理的法律和法規進行放射性廢物管理的有關部門和機構應有明確的分工,審管職能必須與運行職能分離,使放射性廢物管理實現獨立的審查和監管。
放射性廢物管理特別是放射性廢物的處置要涉及許多代人和持續非常長的時間,故現在及將來的情況都應予以考慮,應當確保職責的長持續性和資金滿足需求

原則7控制放射性廢物的產生

放射性廢物管理遵從廢物最小化原則,即使放射性廢物的體積和活度減少到可合理達到的儘可能少的原則。通過適當的設計、運行和退役,使放射性廢物量和活度兩者都儘可能地最小。最小化應貫穿從核設施設計開始到退役終止的全過程;最小化包括減少源項、再循環、再利用,對二次廢物和一次廢物的處理等。
減少廢物量的方法包括:最佳化管理、對材料的選擇和控制、循環使用和復用、採取分類和減容措施,以及最佳化的運行程式等。

原則8放射性廢物產生和管理間的相依性

必須重視放射性廢物產生和管理各階段間的相互依存關係,實施全過程管理。
由於放射性廢物管理各階段處於不同時期,且各階段間都會有相互聯繫,某個階段所做出的放射性廢物管理的決定可能會對後續階段產生影響。因此要正確地識別各階段間的相互作用和關係,使管理的安全和有效性得以平衡。例如,全面考慮廢物的處理和處置,核設施的退役,放射性物質的運輸、貯存和處置,整備廢及包裝與處置環境的兼容,固化體品質符合接受標準和適應處置要求等。

原則9保證廢物管理設施安全

必須保證放射性廢物設施使用壽期內的安全。
廢物管理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調試、運行、退役、處置場的關閉,都應優先考慮安全問題,包括預防事故和減輕事故影響的措施,尤其要重視公眾問題。提供和保持適當水平的防護,限制可能的輻射影響。
放射性廢物管理設施在整個壽期內,應該有適當的質量保證、人員培訓和資格認證,適當評估設施的安全及環境影響。

放射性廢物管理者的責任

放射性廢物管理者的責任是按照國家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以及國際社會一致同意的放射性廢物管理的基本原則和輻防護原則,安全、經濟、科學、合理地處理處置好廢物。廢物最小化應作為放射性廢物管必須遵循的宗旨和努力的目標,為此,廢物管理應把豁免的廢物和物料分出來,把可再利用、再循環的物料分出來,經過適當的處理使需要最終處置的廢物可合理達到的儘可能少,經過適當的處理和整備得到安全處置我國頒布實施了國家標準《放射性廢物管理規定》(GB14500--2002),其目標是,採取切合理可行的措施管理放射性廢物,確保人類健及環境不論現在或將來都得到足夠的保護,並不給後代增加不適當的負擔。該標準遵循國際上放射性廢物管理原則,並結合我國具體情況,提出了8條廢物管理基本原則:

(1)保護人類健康

放射性廢物管理應確保對工作人員和公眾健康的影響達到可接受的水平。在確定輻射防護的可接受水平時應符合有關規定,並在考慮了經和社會因素後,使發生照射的可能性、個人劑量的大小和受照的人數都保持在可合理達到的儘量低水平。在確定其他有毒物質危害的可接受水平時應符合國家相應標準的規定

(2)保護環境

放射性廢物管理應使對環境的保護達到可接受的水平。在確定環境保護的可接受水平時應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特別是向環境排放限制)的規定要求,並使廢物管理各階段放射性和非放有害物質向環境的釋放保持在實際可達到的最低水平

(3)保護後代

放射性廢物管理,特別是廢物處置、核設施退役和環境整治活動應保證對後代預期的健康影響不大於當今可接受的水平,同時不給後代留下不適當的負擔

(4)考慮境外影響

放射性廢物管理應考慮對境外人類健康和環境的保護,並確保對其的影響不大於對自己境內已經判定可接受的水平。

(5)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

放射性廢物管理應在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體系的框架內進行(包括明確職責和具有獨立審管職能),並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

(6)放射性廢物產生的最小化

在一切核活動中,應控制廢物的產生量,使其在放射性活度和體積兩方面都保持在實際可達到的最少量。

(7)廢物管理各步驟間的相互依賴

放射性廢物管理應遵循“減少產生、分類收集、淨化濃縮、減容固化、嚴格包裝、安全運輸、就地暫存、集中處置、控制排放、加強監測”的方針,實行系統管理。廢物管理應以安全為目的,以處置為核心,充分發揮廢物處置(包括排放)對整個廢物管理系統的制約作用。廢物管理應實施對所有廢氣、廢液和固體廢物流的整體控制方案的最佳化和對廢物從產生到處置的全過程的最佳化,力求獲得最佳的技術、經濟、環境和社會效益,並有利於可持續發展。

(8)廢物管理設施的安全

在廢物管理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行及退役或處置場關閉的各個階段應優先考慮安全的需求,以保證設施在其壽期內的安全,並保證公眾不會遭受不可接受的危害。應加強對廢放射源和非在用源的安全管理,保證其在任何時候都處於受控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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