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使用權公告[2013]104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經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寧政國土批[2013]51號),決定依法收回下列地塊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由具體實施單位依法對原土地使用權人進行補償,涉及該範圍的原土地使用者在完成補償後15日內,持土地使用證到我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逾期不申請註銷的,將依法直接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收回土地使用權公告[2013]1047號
  • 頒布時間:2013年
  • 發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收回地塊範圍:該地塊位於南京市鼓樓區。具體範圍見附圖,詳情可到南京市國土資源局行政審批處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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