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隊長

武警序列的支隊有兩種情況:一般來說是正團建制,支隊長為正團職務,警銜為上校或中校;另一種是高配副師,就是由副師職幹部擔任正團建制單位主官,那支隊長就是副師職,警銜是大校或上校。海軍序列的支隊長是正師職務,比如驅逐艦支隊支隊長,潛艇支隊支隊長等。

公安警察的支隊情況如:一般是正科級(沒有副省級城市或計畫單列市所在省/自治區公安廳的支隊,普通地級市的公安局的支隊,直轄市城區的公安分局的支隊等)或副處級(如交警支隊、邊防支隊等),其它的為正處級(有副省級城市或計畫單列市所在省/自治區公安廳的支隊,如廣東、湖北等)或副局級(如交警支隊、邊防支隊等),特殊的像直轄市所轄縣、副廳級省轄市的支隊按介於上述兩者中間。

主要職責
支隊長和支隊政治委員同為全支隊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支隊的工作。支隊長對支隊的軍事工作負主要責任。
(一)了解和掌握支隊情況,根據上級的指示和意圖,適時提出軍事工作的具體任務和要求,領導部屬貫徹執行。
(二)領導支隊的戰備工作,指揮全支隊完成作戰任務。
(三)領導支隊的軍事訓練,規定的訓練任務,經常進行督促檢查,保證軍事訓練任務的完成。
(四)領導部屬嚴格執行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遵紀守法,嚴守秘密,做好安全工作,預防各種事故。
(五)掌握支隊的編制和實力情況,嚴格執行編制規定,做好裝備管理工作。
(六)教育培養所屬軍官,不斷提高他們的軍政素質和業務能力。
(七)領導後勤、技術保障工作。
(八)關心部屬的物質、文化生活,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問題。
(九)關心機關建設,發揮機關的職能作用。
(十)領導支隊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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