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販業稅

攤販業稅

攤販業稅是指建國初期,國家對從事固定經營或流動經營的零售攤販徵收的一種稅。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公布的《攤販營業牌照稅稽徵辦法》規定,對零售攤販營業資本額滿20萬元者 (舊幣),發給營業牌照,按季徵收,稅額分14級,定額稅由5000—120000元。資本額不滿20萬元者,領取免稅營業牌照。為了平衡攤販與座商的稅收負擔,1951年9月,政務院公布了《攤販業稅稽徵辦法》,將攤販營業牌照稅改為攤販業稅,同時還把按資本額計稅改為按營業額計稅,並規定了免稅點,凡每日平均營業額不滿3萬元 (舊幣) 者免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攤販業稅
  • 公布:1950年1月
  • 釋義 :對攤販業徵收的一種工商業稅
  • 稅額共分:14級
發展歷程
對攤販業徵收的一種工商業稅。於是財政部在同年3月16日公布《攤販營業牌照稅稽徵辦法》,規定從事固定經營或流動經營之攤床小販,凡資本總額滿20萬元(舊幣,下同)者,應領取營業牌照,照章納稅。不滿20萬元者,領取免稅營業牌照。攤販營業牌照稅採用定期定額課徵辦法,按季徵收。稅額共分14級,最低的每季徵收0.5萬元,超過200萬元者,每增20萬元(不足20萬元者,以20萬元計)增加稅額2萬元。除依據資本額確定攤販稅額等級外,稅務機關還可參照其營業地址、營業種類、營業額及營業利潤等變更其等級。另外,為照顧小手工業,稅務機關得依行業具體情況,減徵稅額的10%~40%。1950年12月,在修正公布的《工商業稅暫行條例》中,對攤販改為按營業額計算徵收攤販業稅。1951年9月19日,財政部又公布了《攤販業稅稽徵辦法》,廢止了《攤販營業牌照稅稽徵辦法》。規定攤販業稅不單獨設定稅目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和納稅地點等,均按《工商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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