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標的

擔保標的

擔保標的,也稱為擔保的客體或擔保法律關係的客體,它是指擔保法律關係的擔保權利和擔保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擔保的標的或客體,也是構成擔保法律關係的不可缺少的要素。擔保法律關係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係,與其他民事法律關係一樣,也有自己的標的。在一般情況下,擔保主體是為了確保債權的實現彼此才設立一定的擔保權利和擔保義務,從而建立起擔保法律關係的。在擔保法律關係中,如果僅有主體和內容,而沒有客體,那么擔保權利和擔保義務的設立是沒有意義的,擔保法律關係也難以成立的。所以說沒有客體就沒有擔保法律關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擔保標的
  • 對象:擔保者
  • 來源:《民法通則》
  • 客體:民事法律關係
範圍,種類,

範圍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可以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的,概括起來有如下幾種:
(一)物(財產)
民事法律關係中的物是指能夠滿足人們生活需要的,可以被人們所控制或支配,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一切自然物和勞動創造的物。如礦藏、勞動創造的各種具體物。人們為物而發生各種民事法律關係,因而物是民事法律關係的最為普遍的客體。如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法律關係的客體是物。
(二)行為
是指公民和法人有意識的活動。債權債務關係的客體一般來說是債務人的行為,如在運輸契約法律關係中,這一關係的客體就是承運人將貨物運達指定地點的行為。行為主要有勞務,也有其他行為。
(三)智力成果
是人類腦力勞動的產物或結果。這是一種精神財富,也可稱為無形財產。智慧財產權法律關係的客體就是智力成果。
(四)與人身或人格不可分離的非物質利益
在人身權法律關係中,都是以權利人的權利或利益為客體的,如名譽、榮譽、尊嚴、自由、姓名、生命、健康、肖像等。
根據民事法律關係客體的上述範圍,我們認為,擔保法律關係的客體是具有財產意義的給付行為。這是由於擔保法律關係在本質上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擔保的主要內容是請求權。擔保權人的權利是請求擔保人為一定擔保行為或不為一定擔保行為,而擔保人的義務是滿足擔保權人請求為一定擔保行為或不為一定擔保行為。擔保權利和擔保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都是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後所發生的債務給付行為。因此,擔保法律關係的客體是債務給付行為,而不是物。在擔保法律關係中,取得物或財產的所有權雖是債務給付行為所期望的法律後果,但擔保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並不是直接取得物的所有權,顯然擔保法律關係的客體是不同於物權法律關係的客體的。
日常生活中,有時往往把標的和標的物相等同,認為標的就是標的物。這一看法是錯誤的。標的是人們進行法律行為所想達到的目的,有物、行為和智力成果等。而只有當標的僅指物時,如鋼材購銷契約中,鋼材就是標的,這時標的才等同於標的物。可見標的範圍大於標的物,標的物僅指物這一範圍,不包括行為、智力成果等其他標的。因此我們必須把標的和標的物區別開來,不能將二者混為一談。

種類

(一)為他人擔保行為和為自己擔保行為
這是依據擔保為誰提供所作的分類。為他人擔保行為是指主契約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主契約債務人所設立的擔保。如保證擔保,就是保證人向保證權人擔保主契約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為自己擔保行為是指主契約債務人為自己所實施的擔保行為。如甲與某銀行簽訂一份借款契約,甲向某銀行借款10萬元,甲同時與某銀行訂立借款抵押契約,甲用自己所有的價值為10萬元的房產作借款抵押。
(二)作為和不作為
擔保主體有意識地進行一定的擔保活動,是作為的擔保行為,也叫積極的擔保行為。如我國《擔保法》第71條第1款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該條款中質權人返還質物的行為就是一種作為。作為可以用動作來表現,如抵押人提供自己的汽車作抵押;也可以用語盲來表現,擔保權人對擔保人擔保意見書的承諾。擔保主體有意識地不為一定的擔保活動,是不作為的擔保行為,又稱消極行為。例如我國《擔保法》第69條第1款規定:“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依該條款的規定,質權人負責保管的質物,質權人不妥善保管造成質物滅失或毀損的行為,即是質權人的不作為。
(三)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
依擔保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所作的分類。合法的擔保行為是指符合擔保法律規定或被擔保法律所承認的擔保行為。如擔保主體表法簽訂擔保契約的行為;又比如有關國家機關所為的擔保公證行為。違法的擔保行為是違反擔保法律規定,侵犯擔保權益的行為。例如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擅自為他人提供保證擔保的行為。違法的擔保行為,一般是擔保當事人有意識的行為,但也可能是無意識的行為。但不論違法擔保行為是擔保當事人故意違法或過失違法而為,行為人都應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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