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承兌

擔保承兌,是指票據法上規定的,匯票發票人及匯票轉讓人(背書人)在發票後或轉讓後仍作為票據債務人,並在匯票付款人拒絕承兌時負承兌義務的一種制度。一般地,背書人在無相反記載時擔保承兌與付款。這是背書的擔保效力。發票人也負有擔保承兌與付款之責,在付款人不付款時,負償還義務,但發票時註明免除擔保承兌之責的不在此限。

擔保物權,“用益物權”的對稱。他物權或限制物權的一類。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設定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不以標的物的實體利用為目的,而是注.重於其交換價值,以確保債務的履行,故又被稱為“價值權”,其標的物必須具有交換價值。至於權利客體價值形態的變化,並不影響擔保物權的存在。因而擔保物權具有物上代位性,即當擔保物權的標的物轉化為其他價值形態時,擔保物權以變形物為客體。擔保物權以債權的存在為前提,具有附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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