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居住建築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

《撫順市居住建築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在2010.12.23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居住建築間距和日照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0.12.23
  • 實施時間:2011.03.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居住建築間距管理,第三章 居住建築日照管理,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居住建築的日照衛生環境,科學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遼寧省實施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規劃、建築設計和各項建設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居住建築,是指居民住宅(以下簡稱住宅,含學生宿舍)和公共服務設施中對日照有特殊要求的託兒所、幼稚園的生活用房、中國小校教學樓、醫院病房樓、養老院宿舍樓等建築(以下簡稱長日照建築)。
第四條 居住建築間距應當滿足國家規定的日照標準。
第五條 居住建築間距應當符合本規定,同時應符合消防、管線埋設等規定。
第六條 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居住建築間距和日照管理工作。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居住建築間距管理

第七條 本規定所稱建築間距是指兩棟建築外牆面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
第八條 按遮擋建築計算高度計算的建築間距係數為建築間距與遮擋建築計算高度的比值;按遮擋建築面寬計算的建築間距係數為建築間距與遮擋建築在被遮擋建築主採光面上垂直投影寬度的比值。
第九條 遮擋建築計算高度是指被遮擋建築室外設計地坪至遮擋建築檐口或女兒牆頂面的垂直距離。遮擋建築與被遮擋建築室外設計地坪高差200毫米以下不計入遮擋建築計算高度。
遮擋建築為坡屋面時,應分別計算屋脊和檐口的遮擋因素,按影響大的高度計算;退層建築按照影響最大的建築高度計算。
第十條 遮擋建築外牆有凹凸變化(如設定陽台等),且突出部位累計長度大於外牆總長度1/2或連續長度大於外牆總長度1/3的,建築間距按照遮擋建築突出部位外緣至被遮擋建築主採光面外牆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計算。
第十一條 遮擋建築分為多層建築和高層建築,多層建築的高度為24米以下,高層建築的高度為24米以上。
第十二條 多層建築遮擋相鄰住宅,當兩棟建築平行布置或相互夾角在30度以下時,按照遮擋建築計算高度確定建築間距係數,建築間距係數不得小於1.7,並且建築間距不得小於18米。
當兩棟建築垂直布置或相互夾角在60度以上90度以下,且短邊對東、西、北側住宅長邊時,建築間距不得小於遮擋建築短邊寬度的1.3倍,並且不得小於13米。
當兩棟建築之間夾角在30度以上60度以下時,建築間距係數不得小於1.5,並且建築間距不得小於18米。
第十三條 高層建築遮擋相鄰住宅,當遮擋建築高度與長面寬之比小於1.2時,按照遮擋建築計算高度確定建築間距係數,建築間距係數不得小於1.7。
當遮擋建築高度與長面寬之比大於1.2時,按照遮擋建築面寬確定建築間距係數,建築間距係數不得小於1.3,並且建築間距不得小於30米。
第十四條 兩棟建築短邊相對,其中之一為居住建築,建築間距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多層建築短邊相對的建築間距不得小於6米;
(二)高層建築與多層建築短邊相對的建築間距不得小於9米;
(三)高層建築短邊相對的建築間距不得小於13米。
建築突出物不得占用建築間距。
第十五條 遮擋建築與長日照建築之間的建築間距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多層建築遮擋長日照建築主採光面,兩幢建築平行布置時,建築間距按照遮擋建築計算高度確定,建築間距係數不得小於2.0;兩幢建築垂直布置時,建築間距按照遮擋建築面寬確定,建築間距係數不得小於1.5。
(二)高層建築遮擋長日照建築主採光面,當遮擋建築高度與長面寬之比小於1.2時,建築間距按遮擋建築計算高度確定,建築間距係數不得小於2.0;當遮擋建築高度與長面寬之比大於1.2時,建築間距按照遮擋建築面寬確定,建築間距係數不得小於1.6。
第十六條 居住建築長邊對北、西、東側非居住建築,建築間距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多層建築之間、多層建築與高層建築主體之間的建築間距不得小於18米;
(二)高層建築主體之間的建築間距不得小於24米。
第十七條 被遮擋居住建築的底部為非居住建築時,遮擋建築計算高度應減去被遮擋居住建築底部非居住建築高度,並且建築間距不得小於18米。
第十八條 居住建築高度在40米以下時,長面寬不大於80米;居住建築高度在40米以上時,長面寬不大於60米。
第十九條 沿渾河、大型綠地、廣場等城市開敞空間布置的高層建築,獨棟建築面寬不得大於其用地界限寬度的2/3,成組布置的高層建築與相鄰的建築間距不得小於新建建築平均建築面寬的2/3,且不得小於20米。
第二十條 沿城市主幹路一側並列布置的高層建築之間的建築間距除滿足本規定相對應的建築間距要求外,不得小於20米。
第二十一條 規劃紅線寬度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建築間距,以及本規定中未涉及的特殊情況,建築間距由市規劃委員會確定。

第三章 居住建築日照管理

第二十二條 住宅日照是指住宅主採光面居住空間的累計日照時數;被遮擋新建住宅只確認一個主採光面,主採光面按照建築南、東、西方向的主次順序排列。
第二十三條 住宅日照標準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2小時,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
第二十四條 長日照建築日照標準必須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非法改變規劃使用性質的建築按照原使用性質考慮日照影響;臨時建築及設窗的山牆不考慮日照影響。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向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審批手續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提供建設項目《日照影響分析報告》:
(一)新建建築周圍已有居住建築的;
(二)成組布置的高層住宅或者高層和多層混合住宅;
(三)建築形體複雜的遮擋建築;
(四)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日照影響分析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承擔;日照影響分析軟體必須採用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鑑定的正版軟體;日照影響分析報告應經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和承擔日照影響分析的單位應對報送的日照影響分析報告及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報送材料不實或隱瞞有關情況而產生後果的,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因用地條件限制,新建建築遮擋周邊原有住宅,被遮擋住宅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日照標準,建設單位在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前,必須在自願協商基礎上通過購買、產權調換、經濟補償的方式取得利害關係人書面同意。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小於和以下的數字均含本數。
第三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外的城鎮居住建築間距和日照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1月7日發布的《撫順市建築間距管理辦法》(撫順市人民政府令第73號)同時廢止。
本規定實施之日前,已獲得土地使用權、詳細規劃經市規劃委員會審定的項目仍按原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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