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抗訴

撤回抗訴是抗訴人在抗訴審法院作出判決前,向法院請求撤回抗訴的行為。

應具備的條件:(1)須由抗訴人或特別援權的訴訟代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請,可以是書面、口頭兩種形式,口頭申請應記入筆錄,並通知被抗訴人。(2)必須在二審法院作出判決前提出。(3)是否允許撤回抗訴要由法院銳定,抗訴一經撤回,抗訴人喪失抗訴權,無論抗訴期間是否屆滿,抗訴人均不得再行抗訴,抗訴程式即告終結。原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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