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爾根主義

摩爾根主義

摩爾根在科學上第一次將人本身生產方面的社會關係區分為物質的社會關係和思想的社會關係。物質的社會關係指婚姻形式及其產生的親屬關係;思想的社會關係指親屬制度,是婚姻形式及其產生的親屬關係的確切反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摩爾根主義
  • 書籍作者:米丁等著 A3
  • 圖書出版社中國科學院
  • 主導作用:物質資料的生產關係
歷史觀,相關書籍,引言,第一個特徵,簡介,原理,分類,觀點,關係,權利義務,第二個特徵,

歷史觀

人本身生產上的生產關係與物質資料生產上的生產關係是統一的社會物質運動過程中的兩個環節;一般說來,。
人本身生產方面既存在著生物學關係,又存在著社會關係,是沒有疑問的。那么,人本身生產方面的社會關係中什麼是思想的社會關係,什麼是物質的社會關係呢?這方面的物質社會關係與物質資料生產上的生產關係又是什麼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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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恩格斯於1884年說過:“摩爾根在美國,以他自己的方式,重新發現了四十年前馬克思所發現的唯物主義歷史觀。”(《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1頁)所謂以“自己的方式,重新發現”,是指摩爾根在對於遠古社會的研究中,沒有參照馬克思的學說而獨自形成了唯物主義的歷史觀。摩爾根這種唯物主義歷史觀的特徵,可以歸納為兩點。一是它的獨創性,摩爾根首次科學地解決了親屬制度(親屬名稱體系)同親屬關係、婚姻形式之間的關係問題,從而為唯物史觀關於人本身生產方面的科學原理增添了新的內容。二是它的自發性,雖然摩爾根看到了“生存技術”對歷史發展的決定性“影響”(摩爾根:《古代社會》,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8頁),但他卻沒有據此進一步形成生產結構、經濟結構這樣的社會物質關係的概念。因而在許多歷史範疇的演變問題上又不得不求助於觀念形態的東西,從而表現出不自覺的傾向。
摩爾根唯物主義歷史觀的這兩個特徵,與我們通常在教科書里看到的歷史唯物主義原理相比,形成一種奇特的對照。在教科書里,物質資料生產方面的社會物質關係寫得具體明確,而關於人本身生產方面的社會物質關係則含混不清,甚至捨棄不問;摩爾根那裡則相反,人本身生產方面的社會物質關係內容豐富,有血有肉,可是關於物質資料生產方面社會物質關係的概念,卻還沒有形成。因此,在闡述摩爾根唯物主義歷史觀兩個特徵的同時,論及人本身生產方面的社會物質關係及其與物質資料生產關係的關係,就能夠比較容易地看到社會物質關係的全貌,從而形成全面完整的社會物質關係概念。

第一個特徵

簡介

摩爾根關於親屬制度是婚姻形式及其產生的親屬關係的確切反映的理論,在科學上第一次將人本身生產方面的社會關係區分為思想的社會關係和物質的社會關係;雖然摩爾根這方面的社會物質關係的概念還不夠明確,但它畢竟是對歷史唯物主義原理的一項重要的新貢獻。那末,摩爾根是怎樣做出這樣的區分,並闡明二者之間的關係的呢?
我們知道,摩爾根對古代婚姻形態的研究是從北美印第安—易洛魁人的親屬制度著手進行的。易洛魁人的親屬制度同我們習慣意義上的親屬制度很不一樣,這種親屬制度把全部親屬分為若干類,每一類都用同一個親屬稱謂統稱之。比如,“母親”這個稱謂,是指本氏族上一輩分的全體女子;“父親”這個稱謂,是指婚盟氏族上一輩分的全體男子;“舅舅”這個稱謂,是指本氏族上一輩分的全體男子。同輩之間,本氏族的全體男女都是兄弟和姐妹,沒有親疏遠近之別;婚盟氏族的全體男女都是表兄弟和表姐妹,也沒有親疏遠近之別,如此等等。像這樣的親屬名稱貫徹到了易洛魁人親屬制度的一切稱謂之中。可是易洛魁人的現實親屬關係與這種親屬名稱體系並不相符合。
易洛魁人那裡實行的是對偶婚姻,因此,一個人的生身父母原則上是可以確知的。那末,這樣的親屬名稱體系是從何而來的呢?摩爾根認為,“家族形態的發展步驟必然要速於親屬制度,親屬制度是跟隨在後面來記錄家族親屬關係的”(《古代社會》,第386頁。“家族”family一詞,通常譯作“家庭”),易洛魁人的親屬制度是對以前存在過的現實親屬關係的確切記錄。按照當時所掌握的民族學資料,摩爾根的這個推想得到了證實。在大洋洲的玻里尼西亞人那裡,特別是夏威夷群島上,發現了一群姐妹與另一群男子結為婚姻聯盟,或者一群兄弟與另一群女子結為婚姻聯盟的情況,由這樣的婚姻形式所產生的親屬關係與易洛魁人的親屬制度是完全一致的。這就是所謂普那路亞婚姻和普那路亞家庭。可是,夏威夷人的親屬制度與普那路亞婚姻所形成的親屬關係又不相符合。於是,摩爾根根據同一原理再次推出了血緣婚姻和血緣家庭。

原理

通過這一研究,摩爾根明確地得出了親屬制度同婚姻形式、親屬關係之間的關係的科學原理,他說:“親屬制度並不基於天然關係(即生物學關係——筆者),而基於婚姻;並不基於虛想,而基於事實;每一種親屬制在其使用期間都是既合乎邏輯、也合乎實況的制度……親屬制度以最明白的方式直接準確地反映了古代社會的情況。”(《古代社會》,第391頁)這一段精彩的論述不僅把人本身的生產劃分為自然關係——“天然關係”,和社會關係——“親屬制度”、“婚姻”等;而且,在科學上第一次將人本身生產的社會關係又劃分為思想的社會關係——親屬制度,和物質的社會關係——婚姻形式及其產生的親屬關係。並且摩爾根通過自己的研究證明,親屬制度“直接準確地反映了”婚姻形式和親屬關係。

分類

根據這一原理,摩爾根還把人類歷史上存在過的親屬制度科學地劃分為兩大類:一類比較古老的,就是易洛魁人所屬的那種親屬制度,摩爾根叫做類別式的親屬制度。這種親屬制度的每一個親屬稱謂都不是專指一個人,而是對某一類人的稱呼。這樣的親屬制度所反映的是群體與群體之間的親屬關係,群體與群體之間的親屬關係只能是群體與群體之間婚姻形式的產物。因此,類別式親屬制度是群婚及其產生的親屬關係的確切記錄。另一類晚近的,就是我們習慣意義上的親屬制度,摩爾根叫做敘述式的親屬制度。敘述式親屬制度所反映的是個體與個體之間的親屬關係,個體與個體之間的親屬關係只能是個體與個體之間婚姻形式的產物。因此,敘述式親屬制度是個體婚姻及其產生的親屬關係的確切反映。這樣,摩爾根就把人類歷史上存在過的全部親屬制度和婚姻形式都納入了他的理論體系之中,因而使他關於親屬制度同親屬關係、婚姻形式之間的關係的科學原理具備了普遍的性質。
摩爾根《古代社會》一書出版,於今已有105年。在這段期間內,關於遠古社會的科學資料又有了很大的增長,學者們對古代婚姻形態的研究也深入細密得多了。科學的發展,雖然已經證明摩爾根所說的血緣婚姻和血緣家庭,作為人類婚姻家庭發展史的一個歷史階段是不存在的,摩爾根的普那路亞群婚概念也帶有片面性,但這些主要是由於摩爾根受到當時所掌握材料的限制,對玻里尼西亞人、特別是夏威夷人的社會發展程度做了錯誤的判斷造成的。這種具體群婚概念上的缺點絲毫都沒有影響到摩爾根研究古代婚姻形態所得出的上述原理。相反,一百多年來不斷增長起來的大量事實材料卻一再證明摩爾根的上述原理是正確的,是具有普遍意義的。這一原理一直指導著關於婚姻形態的研究,取得了愈益卓著的成就。

觀點

既然如此,是不是可以做出結論說,人本身生產方面的社會物質關係就是婚姻形式及其產生的親屬關係呢?我認為是可以這樣說的*。不過,摩爾根本人並沒有形成這樣明確的社會物質關係的概念。比如前面的引文中,當摩爾根說到“家族形態”、“家族親屬關係”時,我們把它解釋為婚姻及其產生的親屬關係,當摩爾根說到“親屬制度並不基於天然關係,而基於婚姻”時,這裡的“婚姻”也被我們解釋為婚姻及其產生的親屬關係。其實,摩爾根並沒有明確地說過,親屬關係以婚姻為基礎,有什麼樣的婚姻形式就會產生什麼樣的親屬關係;他只是說,家庭以婚姻為基礎,有什麼樣的婚姻形式就會產生什麼樣的家庭。摩爾根關於人類歷史上順序相承的五種家庭的定義,就是按照這個原則制定的(《古代社會》,第25—26、382頁)。這樣,摩爾根就把家庭與婚姻完全疊合起來了,因而也就把家庭與親屬關係完全等同起來了。然而,家庭是一種具有各種社會關係的綜合體。摩爾根這樣做混淆了許多科學上的界限,因而是不正確的。故此,說到人本身生產方面的社會物質關係,那只能是婚姻及其產生的親屬關係。

關係

怎樣認識人本身生產方面的社會物質關係
婚姻是兩性關係的社會組織形式,親屬關係是兩性關係所產生的血親關係的社會組織形式。人類一代接一代地繁衍下來,就是在一定的婚姻形式及其產生的親屬關係之中實現的。婚姻形式及其產生的親屬關係構成為人本身生產方面的社會物質關係,具有這樣的社會物質關係正是人類的自身生產與動物的種的繁衍的本質區別。這裡,首先需要回答兩個問題;(1)為什麼說親屬關係是由婚姻形式產生,而不是由血親關係直接派生出來的呢?這是因為,當兩性關係社會地組織起來之後,社會對兩性關係的承認就只限於婚姻,婚外的性關係社會是從來都不承認的;因此,對於兩性關係所產生的血親關係,社會也僅僅以婚姻為基礎承認它們和組織它們,婚外性關係所產生的血親關係社會同樣地不予承認和組織。(2)為什麼說婚姻形式和親屬關係是物質的社會關係呢?這是因為婚姻形式和親屬關係有其自身的客觀必然性,它是按照一定的社會規律發展變化的。在人類歷史上有過不同形態的婚姻形式和親屬關係,但是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必然形成一定的婚姻形式和親屬關係。婚姻形式和親屬關係也像物質資料的生產關係一樣,其發生和發展是“一種自然歷史過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2頁),這個過程同樣是不以人們的意志和意識為轉移的。
婚姻形式和親屬關係並不是一種空洞的抽象,它有其生動具體的現實內容。我們知道,無論在哪一種社會條件下,婚姻雙方都負有一定的為社會所核准的權利和義務,親屬與親屬之間也是一樣。在氏族與群婚的時代,結為婚姻聯盟的氏族雙方,其各自的成年男子和成年女子都有與對方氏族的成年女子和成年男子發生性關係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也都有不與婚盟氏族以外的異性人群發生性關係的義務,以及干預婚盟氏族的人們與非婚盟氏族的異性人群發生性關係的權利。氏族內部,舅舅們和母親們既有撫養、教育外甥、外甥女和兒子、女兒的義務,年老之後也有受到下一代人供養、照護的權利。在對偶婚條件下,夫妻雙方雖然沒有獨占性同居的權利和義務(因為一般說來,此時群婚並沒有退出歷史舞台,符合群婚規範的性關係仍然為社會所承認,而且群婚還調節著對偶婚姻),並且財產平等,但由於生產上存在男女之間的勞動分工,生活上卻有互相交換勞務和勞動產品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共同撫養子女的義務(對男子來說,凡妻子所生的孩子,他都有以父親的身份進行供養、教育的義務)。至於階級社會中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和社會主義社會中男女平等的個體婚姻,以及這些婚姻形式所產生的親屬關係,其中權利和義務的紛繁複雜在歷史上和現代各國的民法法典中都有詳細的記載——雖然法律上的條文不一定都符合事實,但這些內容大體上是人們所熟悉的——這裡就不再一一列舉。人類自身的生產就是通過這一切權利和義務實現的。

權利義務

這些權利和義務是什麼呢?這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權利意志關係,是婚姻形式和親屬關係的權利意志表現,它的實際內容就是由婚姻形式和親屬關係所規定的。這一切權利和義務都準確無誤地分別包括在各個親屬稱謂的內含之中——無論是否正式寫在法律條文上——因此,這些權利和義務無非就是各個親屬稱謂之間的關係,而它們的總和無非就是親屬制度。正如恩格斯所說:“父親、子女、兄弟、姊妹等稱謂,並不是簡單的榮譽稱號,而是一種負有完全確定的、異常鄭重的相互義務的稱呼。”(《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24頁)可見,親屬制度不是別的,它恰恰就是婚姻形式和親屬關係的權利意志形式。婚姻形式和親屬關係正是通過親屬制度這種權利意志形式才得以實現的。所謂親屬制度是婚姻形式及其產生的親屬關係的確切反映,最終就應當在這個意義上去理解。
我們知道,社會的物質運動與自然的物質運動不同,社會物質運動中的社會物質關係必然要外化為人與人之間的權利意志關係,通過這種關係(物質關係的人格化)這種物質運動形式才能實現。物質資料生產方面的社會物質運動是如此,人本身生產方面的社會物質運動也是如此。我們切不可以為親屬制度僅僅是婚姻形式和親屬關係的簡單記錄,它也決不只是消極被動地反映著婚姻形式和親屬關係,親屬制度對於婚姻形式和親屬關係有著重要的相對獨立的反作用。在澳大利亞,幾千公里以外,通過親屬稱謂既可以找到妻子或丈夫,也可以找到兄弟和姐妹,因為這些稱謂正是他們的婚姻類別的標號。摩爾根曾被易洛魁聯盟塞內卡部落的鷹氏族收養入族。一旦收養入族,就會取得該氏族一定的親屬稱謂,於是與這個稱謂相聯繫的一切權利和義務也同時為全社會所承認,因而成為該氏族的正式成員。在氏族社會裡,或者由於戰爭,或者為了友好,收養入族的事情往往是成批地進行的。進入文明社會以後,義父、義母、義子、義女,都能取得與父、母、子、女相同的親屬關係,並為社會所承認,也是親屬制度對親屬關係的反作用的典型事例。總之,親屬制度一旦形成,它對於婚姻形式和親屬關係就會以社會的名義進行干預,而婚姻形式和親屬關係也只有通過親屬制度才能實現。這種情況與物質資料生產方面的社會關係十分相似。我們不妨做一個簡單的類比。
馬克思說過,物質資料生產上的社會物質關係包括生產、分配、交換、消費四個環節,這四個環節的總和就是社會的經濟關係,即物質資料生產的生產關係(《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86—114頁)。這種生產關係是怎樣運轉起來的呢?是通過它的人格化,即經濟關係的權利意志形式運轉起來的。舉商品交換為例。馬克思說:“商品不能自己走到市場上去進行交換(雖然它已具有價值這種社會物質關係——筆者)。因此,我們必須找尋它的監護人,商品的所有者。……這種物品要能當作商品相互發生關係,商品監護人就必須當作有本人意志在這種物品之內的人來相互發生關係,以致一方必須得到另一方的同意,依雙方共同的意志行為,才在讓渡本人所有的商品時,占有別人的商品。……這種權利關係,不問是不是依法成立的,總歸是在契約的形式上,是一種意志關係,在其中,有經濟關係反映出來。這種權利關係或意志關係的內容,也就是由這種經濟關係規定。在這裡,人是互相以商品代表者,商品所有者的資格存在的。……經濟舞台上的人物,原也不過是存在他們之間的經濟關係的人格化。”( 《資本論》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61—62頁)如果我們把馬克思這段話中的“經濟關係”全部換成婚姻形式及其產生的親屬關係,那末這裡所說的“權利關係或意志關係”也就全部成為各個親屬稱謂之間的關係了。這決不是巧合,這是社會的物質運動所具有的共同特點。
所以,怎樣理解人本身生產方面的社會物質關係呢?簡單地說,就可以按照物質資料生產方面的社會物質關係的一般特點來理解。

第二個特徵

摩爾根看到了歷史唯物主義原理的出發點——物質資料生產的物質技術基礎是歷史進步的指示器。他說:“在人類進步的道路上,發明與發現層出不窮,成為順序相承的各個進步階段的標誌。”(《古代社會》,《序言》第2頁)但是,摩爾根並沒有據此形成生產結構、經濟結構這樣的社會物質關係的概念。如果把摩爾根的這句話與馬克思的一段相類似的話作一比較,就可以看得很清楚。馬克思說:“各種經濟時代的區別,不在於生產什麼,而在於怎樣生產,用什麼勞動資料生產。
勞動資料不僅是人類勞動力發展的測量器,而且是勞動藉以進行的社會關係的指示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4頁)在這裡,馬克思明確地提出了“經濟時代”、“勞動藉以進行的社會關係”這種社會物質關係的概念,而摩爾根卻看不到這一點。正因為如此,摩爾根才不無躊躇地寫了這樣一段話:“順序相承的各種生存技術每隔一段長時間就出現一次革新,它們對人類的生活狀況必然產生很大的影響,因此,以這些生存技術作為上述分期(指歷史時代的分期——筆者)的基礎也許最能使我們滿意。”(《古代社會》,第8頁)摩爾根就根據這種孱弱的思想把人類社會的歷史時代分為三個大的階段,即蒙昧社會(包括低級、中級、高級三段)、野蠻社會(包括低級、中級、高級三段)和文明社會。
摩爾根認為,人類的“生存技術”是社會歷史發展長河中的第一類“事實”。此外還有三類“事實”,其一為政治制度,包括以血緣為基礎的“氏族社會”和以地域、財產為基礎的“政治社會”(《古代社會入第61頁);其二為“家族制度”;其三為財產制度(同上書,《序言》第2頁)。摩爾根說,這“各種社會制度,因與人類的永恆需要密切相關,都是從少數原始思想的幼苗發展出來的;它們也同樣成為進步的標誌。”(同上)可見這後三類“事實”,並非發端於“生存技術”,而是從“思想的幼苗發展出來的”——在真正進入社會領域後,觀念形態的東西又成了摩爾根的出發點。
摩爾根《古代社會》全書第一、二、三、四編的大標題——“各種發明和發現所體現的智力發展”、“政治觀念的發展”、“家族觀念的發展”、“財產觀念的發展”——就是這樣制定的。總之,摩爾根說,“上述四類事實沿著人類從蒙昧社會到文明社會的進步途徑平行前進”(同上書,《序言》第2一3頁),這就是摩爾根的結論。從這裡可以清楚地看到,摩爾根的社會歷史觀並沒有真正統一在唯物主義的基礎上,而是一種多元式平行發展的歷史觀。其所以如此,關鍵在於沒有形成物質資料生產方面的社會物質關係的概念,因而也不能用這種社會物質關係去解釋摩爾根的“各種社會制度”。這就是摩爾根的自發性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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