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生二孩第一案

搶生二孩第一案

湖北省荊州市監利縣的二孩母親馬麗雲委託律師燕薪,一紙訴狀將監利縣衛計局告上法庭。1月25日,監利縣法院受理此案。作為全國非獨人群搶生社會撫養費徵收第一案,這一案件意義重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搶生二孩第一案
  • 代理律師燕薪
案件概況,事件經過,庭審過程,爭議焦點,原告律師,被告律師,對話當事人,

案件概況

湖北省荊州市監利縣的二孩母親馬麗雲一紙訴狀將監利縣衛計局告上法庭。1月25日,監利縣法院受理此案。作為全國非獨人群搶生社會撫養費徵收第一案,這一案件意義重大。
馬麗雲家住監利縣網市鎮碾橋村,於2015年5月生下第二個孩子。2016年1月1日,修正後的《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生效實施,其中第18條規定: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這意味著全面二孩政策在全國範圍內正式實施。
新法實施十天后,2016年1月11日,馬麗雲夫婦收到監利縣衛計局的一張《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決定書中告知馬麗雲夫婦違反了《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18條,生育二孩是違法行為,對其徵收社會撫養費98700元。
馬麗雲認為,監利縣衛計局的做法,違背了剛剛生效的《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於是到監利縣人民法院對監利縣衛計局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被告對其作出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
馬麗雲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她原本不懂法,收到社會撫養費徵收通知書很緊張,發到網上後很多網友告訴她,《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已經修改,監利縣衛計局的徵收決定書上有明顯錯誤。“我想既然錯誤這么明顯,網友也都支持我,就決定起訴了。不過我還沒有告訴父母,怕他們擔心。”
馬麗雲的代理律師燕薪認為,修正後的《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18條規定了中國公民可生育2個子女,監利縣衛計局在新法生效之後對馬麗雲夫婦生育二孩做出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是違法的徵收行為。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看到,監利縣衛計局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上有“當事人因2015年5月計畫外生育二孩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18條”等內容。1月13日,湖北省衛計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在新法實施前違法生育二孩的還沒有做出處理決定的,依照生育行為發生當時的法律法規規定,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此前,國家衛計委曾經表態,對於新法實施前違法生二孩的並且沒有處理完畢的,由各省自行解決。
2016年4月28日上午9點04分,在監利縣人民法院一間20多平米的法庭上,隨著法官的木槌落下,“全國非獨搶生社會撫養費第一案”正式開庭。
作為原告,監利縣網市鎮碾橋村居民馬麗雲(化名)於2015年5月生下第二個孩子。2016年1月1日,修訂後的《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正式實施,本以為鬆一口氣的她,卻被監利縣衛計局告知需繳納9萬多元的社會撫養費。不服的她將監利縣衛計局告上法庭。這場全面二孩政策實施後的首個非獨搶生官司,受到各界廣泛關注。

事件經過

2016年1月1日,修正後的《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正式實施,其中第18條規定: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這意味著國家的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從法律層面實施。
然而,2016年1月11日,馬麗雲夫婦收到監利縣衛計局的《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監衛計征字[網市2016]第003號),決定書中告知馬麗雲夫婦違反了《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第18條,生育二孩是違法行為,對其徵收社會撫養費98700元。
對於這一決定,馬麗雲表示不服。她認為,監利縣衛計局在《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修正後才給她下達徵收決定書,徵收的依據是已經被修改的舊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於是,馬麗雲一紙訴狀,將監利縣衛計局告上法庭。
2016年1月25日,馬麗雲在法院繳納了訴訟費,全國非獨搶生社會撫養費第一案正式立案。

庭審過程

爭議焦點

本次被告向原告開具的《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標準是否正確,是否應將家庭作為徵收的共同主體;
決定書的法律依據是否正確
徵收程式是否合法

原告律師

決定書中的核算標準是採用孩子父母分別核算相加的結果。按照2014年3月27日頒布的《湖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41條,城鎮居民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所在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農村居民則按照所在縣(市、區)上一年度農村居民純收入的3倍分別徵收。參照其他地方辦法與實際操作,規定中“分別”應理解為“對於違法行為人可‘分別’徵收”,而非“父親徵收一次,母親再徵收一次”,應把家庭作為共同主體。
其次,在決定書實施程式上,按照《湖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規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工作的意見》,徵收程式中執法人員在製作好筆錄和調查報告後,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執法機構應對案件調查筆錄和調查報告進行審查,如實出具審查意見後,做出征收決定。而原告是同一時間在調查筆錄和徵收決定書上籤的字,中間顯然缺失了調查報告和審查程式,屬於程式違法。最後認為,本案適用法律應為2016年1月1日後施行的修改後的《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因被告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文書違反現行法,所以應予撤銷。

被告律師

撫養費徵收標準是按照《湖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41條實施,在實施前進行了公示,並獲得縣級人民政府確認。在實施過程中製作了審批表。同時新法頒布後,舊法並未廢除。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應依照違法當時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對話當事人

昨日上午11時,經過原被告雙方的綜述環節,法官宣布休庭,庭審結束,當日並未作出判決。
庭審結束後,記者與原告馬麗雲進行了溝通。
記:夫妻雙方均非獨生子女,當時你為什麼生下第二個小孩,是否知道當時該行為違法?
馬:之前從沒想過要第二個孩子,當時屬於意外懷孕。決定生下孩子時已經被計生部門告知會繳納一筆錢。只能賴著,沒有特別的辦法。
記:在你收到決定書之後,為什麼想到起訴?
馬:收到決定書後,想到可能要背井離鄉,孩子還小怕弄丟,因為害怕就將自己的遭遇發到網上,沒想到許多網友支招,還籌款、介紹律師幫我打官司。所以我才進行了起訴。
記:是否想過起訴會對之後的生活造成影響?
馬:其實我起訴的時候,所有的親戚都是反對的,但許多網友支持我。如果此次失敗,我還會繼續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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