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榕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揭陽市榕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中共揭陽市榕城區委、揭陽市榕城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揭陽市榕城區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揭榕委[2011] 33號),設立揭陽市榕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揭陽市榕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創立年:2011
  • 直屬:政府榕城區
  • 地區:揭陽市
簡介,主要職責,

簡介

根據《中共揭陽市榕城區委、揭陽市榕城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揭陽市榕城區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揭榕委[2011] 33號),設立揭陽市榕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揭陽市榕城區人事局、原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措施、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職責。
(三)加強促進就業的職責,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的職責。
(四)取消和調整已由各級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有關規範性檔案以及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本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管理辦法,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組織實施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負責技工學校管理,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措施。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落實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逐步提高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退休管理辦法。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後勤服務人員管理辦法。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辦法,負責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承擔博士後管理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措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的編制下達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和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措施,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管理,組織實施公務員法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區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管理辦法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制定禁止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承辦區人民政府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信息、人力資源戶頭管理、信訪等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外合作與交流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促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專家諮詢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落實;承擔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綜合管理工作;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後勤服務人員管理辦法。依法受理舉報投訴;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組織查處有關勞動、人事重大案件,處理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
(二)就業促進和培訓股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措施,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相關工作;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管理辦法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擬訂職業技能分類、職業技能地方標準的具體實施辦法;實施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城鄉勞動者和農村勞動力“雙轉移”職業技能培訓規劃和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和指導技工學校及培訓機構有關工作;承擔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和公務員培訓的綜合管理工作。
(三)公務員股(掛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貫徹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相關工作;擬訂區人民政府獎勵表彰制度,審核以區人民政府名義進行的獎勵表彰相關事宜;承辦區政府任免工作人員有關事宜;辦理區直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職位設定、非領導職位數核定等工作。承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
(四)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組織實施和指導管理專業技術資格和執業資格等相關考試制度以及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擬訂農村(鄉土)實用人才職稱評定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博士後相關管理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承擔高級專家延長離退休年齡的審核、審批工作;承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綜合管理工作;承擔省市向縣區延伸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
(五)勞動和人事關係股
擬訂勞動關係調整政策、制度建設、勞動工資、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擬訂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按規定承辦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勤人員、企事業單位工人錄用和流(調)動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見並組織實施;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指導和監督對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管理;指導和監督有關人員調配工作;承辦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崗位聘用及備案事宜;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有關工作。
(六)工資福利股
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承擔公務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與組織實施;承擔區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及離退休費統發和工作人員晉級增資審核工作;承擔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的核定工作;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崗位等級規範;承擔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審批管理服務有關工作;會同區財政等有關部門做好財政統發工資工作;承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審批和管理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與綜合分析工作;承擔統計管理、數據發布工作。
(七)養老和失業股(與醫療和工傷股合署辦公,掛區公費醫療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規定;組織實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人(企業國乾聘乾)退休審批工作;承擔報批政策性提前退休的有關工作;審核企業年金實施方案;組織實施城鄉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基本規定、發展規劃和實施標準;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參與指導、監督城鄉居民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和待遇支付。組織實施失業保險的基本規定、發展規劃和實施標準;組織實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基本規定、發展規劃和實施標準;承擔公費醫療管理工作;指導全區單位醫療保障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工傷預防和康復規定;組織實施工傷保險基金調劑(儲備)金管理規定並提出分配計畫;組織實施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審定標準和管理政策;組織實施勞動能力鑑定相關規定和實施標準執行。參與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和勞動保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辦法;承擔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契約備案工作;組織實施社會保險檢查資格認定和組織考核工作;組織查處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現的重大案件;承擔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八)人事勞動爭議仲裁股(掛區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辦法;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管理調解員、仲裁員,組織仲裁庭審工作;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承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1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股級領導職數8名、副股級領導職數2名。
後勤服務人員數2名。
五、其他事項
原區人事局、原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一併劃轉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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