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單質權

提單質權就是提單持有人不清償 其債務時,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擔保的動產或權利所得的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

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契約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中的記名提單不得轉讓,指示提單經背書或者空白背書可以轉讓,不記名提單無須背書即可轉讓。
質權是指債權人於債務人不清償其債務時,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擔保的動產或權利所得的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
我國《擔保法》第四章規定的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第75條規定“下列權利可以質押:(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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