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條款

提前條款,是指一旦債務人不償還某一期債務,或存在其它不能履行的情形(例如債務人破產),那么就應立即償還契約項下的全部款項。

Acceleration clause 提前條款。在契約特別是在貸款契約中,常常有提前條款約定。
《元照英美法辭典》將之譯為:提前到期條款/加速到期條款。而對它所做的解釋是:如果約定的特定事件發生,例如未能支付分期付款的款項或未能及時繳付保費,則可以要求債務人在約定的到期日之前付清全部餘額。該條款一般出現在貸款協定、抵押契約、本票、債券或信託契據中。另據美國《統一商法典》,如果所約定的提前到期是“任意”的,則須在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而相信將來償付可能會受到損害時,才可以請求提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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