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式、工具罪

提供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式、工具罪是指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為。
【刑法條文】(根據刑法修正案七修改)
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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