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頂給照

推頂給照是租佃用語。清代後期民佃旗地的一種方式。乾隆年間規定,凡民佃旗地,州縣給印照收執;如佃戶不再續佃,報官繳照具退,聽官另行招佃,原佃人不得私下授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推頂給照
  • 類型:租佃用語
迨道光六年(1826)改定,佃戶可以退地和頂地, 只須里長代為申報,原佃人赴官繳回舊照,頂佃人即領新照。此後,佃戶間私自授受, 互相推頂, 日趨嚴重, 舊照之外,別無契據,惟立白契,執以營業。光緒年間遂變通辦理,允許推頂, 不準買賣, 推頂土地不必報官,惟推絕者須將推約呈官驗明,由官填發印照,粘連推約之前,交由頂佃人收執,過戶納租。並規定執照一張,佃地不足十畝者交照費銀一錢,不足二十畝者交二錢,二十畝以上者交三錢,不得多收,以示限制。其雜項官租及內務府牌租、代征各王公府租,亦均給發執照或佃照,並規定照費標準是,每佃照一張,佃地不足十畝者交京錢二百文,不足二十畝者交四百文,二十畝以上者交六百文。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