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拖設備

推拖設備

推拖設備是為保證船舶推拖作業而設定的專用結構、部件和機械的總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推拖設備
  • 外文名:Evading equipment
  • 定義:推拖作業的結構、部件和機械總稱
  • 形式:掛拖,綁拖和頂推
  • 作用:供推、拖其他船隻、浮物
  • 類型:船舶
定義,掛拖,綁拖,頂推,拖曳設備,

定義

船隊運輸、大型船隻在港口調頭或靠離碼頭、海難船隻的救助、鑽井平台的移位等作業都需要打撈船、港灣工作船以及推拖船等專業船舶來完成。凡船上供推、拖其他船隻、浮物,或供承受推拖作業的所有專用機構、部件、機械,統稱為推拖設備。
一般運輸船舶在營運過程中,也會出現本船發生故障或遇他船出現海事需要相互救援協助拖帶的情況,但只能藉助於原有的系纜設備進行。
推拖方式大體上可分為掛拖,綁拖和頂推三種形式。

掛拖

掛拖是拖船在前,通過拖鉤和拖纜牽引被拖船隻或浮物一起行駛的拖帶方式。按組隊形式來分,掛拖有一列式、筒狀式、天平式、雙排並列以及多排並列式等多種形式。
由於掛拖的拖運量大、成本低,適宜於大宗貨物運輸,因而在內河貨運中套用極為廣泛。但掛拖時整個船隊較長,不易操縱,故掛拖不宜在狹窄、彎多和水流湍急航道中採用。在海上,掛拖主要用於失事遇險船舶的救助拖帶、輔助等。
掛拖船隊運輸能充分利用伴流,單位功率的載量較大,抗風能力優於頂推船隊,但航速低,生產效率低於頂推船隊。
推拖設備

綁拖

綁拖是以拖船舷靠舷地綁結被拖船隻或浮物一起行駛的一種拖帶作業方式。
綁拖可以使整個船隊長度大大縮短,操縱靈活,但阻力較大,託運量較小,風浪中兩船易互相碰撞,故一般只用於短途拖帶和港內協助船舶離靠碼頭、轉移泊位。
推拖設備

頂推

頂推是推船往後,利用推架、索具等推著船隊前進的運輸方式。
就推船與駁船的聯結形式來看,有整體式聯結與非整體式聯結兩大類。
①非整體式聯結。非整體式聯結分為推架式、凹槽索具式和二銷式。推架式只適用在波高1~1.5 m的航區,內河船隊一般採用這種方式。凹槽索具式能適應1.5~3.0 m的波高。二銷式是為了適應更大的風浪而發展起來的。推船與駁船間只有相對地縱搖,可以適應5~6 m波高。
②整體式聯結。整體式聯結有嵌接式和三銷式,這是為了改善整體式的船隊阻力和船隊的耐波性以及適應更大波高而發展起來的方式。由於推船和駁船剛性地連線在一起(利用推船上的絞纜機將推船絞進駁船艉部的塢形槽內,然後利用楔塊和銷子將推船與駁船固定),因此聯結力更大。
頂推運輸可使船隊阻力降低,推進性能和操縱性能均較掛拖和綁拖大為改善,這樣在同樣航速下,單位功率的載運量能得到提高。對於同等規模的駁船隊,頂推船隊的航速比拖帶船隊的航速可提高15%~25%,在運輸中能提高船舶主機的利用率,進而可降低運輸成本,是具有發展前途的運輸方式。
推拖設備

拖曳設備

目前使用的絕大多數新建FPSO都是不設推進動力系統的非自航式浮體。因此要把它從建造工廠所在地移動到海上油田作業海域,並同單點系統(或其他定位系泊系統)連線,FPSO上必須配置安全有效的拖曳設備。
在船舶工程領域,一般所指的拖曳設備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本身承擔拖航任務具有足夠功率的主拖船所配置的拖曳設備,另一類是作為被拖帶物的非自航船舶所需配置的拖曳設備。考慮到FPSO比較龐大,且在港內移動不多,本文重點講述後一類拖曳設備與海上拖帶作業,而對其他形式的拖曳設備不再敘述。
隨著海洋石油工程的迅猛發展,包括FPSO在內的大型海上工程設施大都需要利用大功率拖輪將其拖至工作海域,海上拖帶日益頻繁,為確保海上安全,各國政府相關部門都把海上拖航作為法定檢驗範圍,我國制定了《海上拖航法定檢驗規則》。各國船級社也都制定有相應的《海上拖航指南》等規範,這些規則和規範對從事海上拖帶作業的拖船、被拖的移動式平台及其他海上結構物等,提出了結構、性能、設備的嚴格要求,並對拖曳設備做了詳細具體的規定。
由於FPSO船體噸位較大,因此大多數應配有帶龍鬚鏈和三角眼板的主拖具。而主拖索一般利用主拖輪的主拖索。
對於FPSO的拖力點首先要滿足ZC《海上拖航法規》的要求:
(1)被拖船至少應有兩個合適的拖力點(拖力眼板)及能穿過拖鏈的合適的導纜孔。被拖船舶上合適的帶纜樁或錨機裝置,也可作為拖力點。導纜裝置的形狀應能防止拖鏈的鏈環產生超過其所能承受的彎曲應力。
(2)拖力點或拖力眼板或系纜樁應至少承受1.3倍主拖纜或拖鏈的破斷拉力。
(3)按IMO MSC.35(63)決議案《油輪應急拖帶裝置指南》的要求,而設定的油輪應急拖帶裝置也可作為被拖船的備用拖力點。
(4)應急備用拖力點的強度應超過主拖纜的破斷強度(即大於1.0倍主拖纜破斷拉力)。
(5)備用拖曳設備的所有要求應不低於主拖曳設備的要求。
(6)拖力眼板應布置在橫艙壁與縱艙壁交叉處的甲板線上或甲板下有足夠強度的節點處。其形式應為迅速解脫式,或經CCS認可的其他形式。
(7)拖力點或拖力眼板與船邊的導纜孔(鉗)之間要有適當的距離以方便操作。
(8)被拖物上應有備用拖力眼板或拖樁一雙。
一般FPSO的主拖曳設備均布置在艏部,由於艏部甲板沒備比較多,所以我們在主拖曳系統中大都採用可解脫的拖力眼板形式,俗稱史密特眼板。另外在布置上也要兼顧船艏的其他設備,應儘可能使之共用、互用、減少互相干擾,方便操作。特別是要考慮在正常營運狀態下拖曳設施的存放及重新使用,由於龍鬚鏈及三角眼板等拖曳設備都比較笨重,而船艏又沒有專用的起重設備,所以設計中應考慮利用系泊絞車和艏部單點支撐結構等,通過活動和固定的滑輪組合來起吊拖曳設施或收藏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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